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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19日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自治区政府处置自治区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的应急能力,贯彻“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实现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一旦发生后,高效有序地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规范。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3)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平战结合。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原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编制本应急预案。

  1.4现状

  自治区境内二连、鄂尔多斯、乌拉特中旗、开鲁(科尔沁)、海拉尔等13个盆地拥有油气资源,全区石油资源量约3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3.69万亿立方米,其中鄂尔多斯盆地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大陆上天然气田。二连油田已形成130万吨/年生产能力,科尔沁油田年产100万吨,海拉尔油田年产50万吨,乌拉特中旗正在勘探开采,鄂尔多斯长庆油气田正在勘探开采。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应急救援,范围主要有:

  1)二边油田

  2)科尔沁油田

  3)海拉尔油田

  4)鄂尔多斯长庆气田

  5)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油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由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主要发生在地上,井下为生产工艺事故,通常不造成人员伤亡,所以应急救援应划归为化学品类事故进行救援。200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本预案应急组织与职责应归纳到《方案》提出的应急体系中。

  《方案》提出我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划分为8个分区:

  l)巴彦淖尔一乌海一阿拉善分区(设在乌海)

  2)鄂尔多斯分区(设在东胜)

  3)包头分区

  4)呼和浩特分区

  5)乌兰察布一二连浩特分区(设在集宁)

  6)锡林郭勒分区(设在锡林浩特)

  7)赤峰一通辽分区(设在通辽)

  8)呼伦贝尔一兴安盟分区(设在海拉尔)

  以自治区安监局牵头成立自治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乌海、东胜、包头、呼和浩特、集宁、锡林浩特、通辽、海拉尔等地以盟市安监局牵头成立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现《方案》正在落实中。

  2.2组织体系框架

  自治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如下图所示。

  自治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框架图

  自治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成立,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是其下属行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一。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由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协调,由相关厅局、盟市安监局、盟市相关局处、武警部队、军队和自治区内有应急救援能力的中央企业及地方大型企业等参与。相关机构包括:各盟市应急救援分中心以及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安监局、发改委、公安、消防、交通、建设、财政、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气象、国土资源、广播电视、工会、铁路、民航、武警和军队等。

  2.3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关机构的应急联动,做到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和资源合理配置,防止大轰大嗡和救援无序。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明确自治区境内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分布和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各盟市应急救援分中心应在2006年内将辖区内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上报,同时作为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基础信息资料;由自治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将区内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重大危险源部门登记汇总造册,作为本应急预案的基础信息资料。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发生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由地方逐级由信息网迅速上报自治区,要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有序地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在自治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的领导下,各盟市应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特别是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重大危险源装置,建立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的常规工作程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的,及时监督整改。

  3.2预警

  各盟市应急救援分中心应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制定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上述措施应与自治区中心相一致。

  3.3预测预警与技术系统

  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尽快建立起应急救援体系的信息网络,作为预警服务的技术平台,通过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传递、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运转正常和应急指挥通畅。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可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以上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一般情况下,要求一般(IV级)、较大(III级)事故由盟市应急救援分中心在半小时内按程序启动预案,重大(II级)特大(I级)事故由“分中心”上报“中心”,同时启动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中心”和“分中心”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报送、传输和反馈程序应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和软件包,做到信息共享、分析科学、反馈及时和按规定进行公开。

  如果突发事故涉及到行政区域外,应按程序通报相关省(区、市)。如果突发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上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相关部委,并按程序和规定的职责向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有养机构进行通报。需启动国家和国际社会援助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岸进行。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基本应急包括信息研制、应急启动、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场应急结束等程序和要求。

  III、IV级事故的基本应急由“分中心”组织实施,基本应急程序中各相关机构,责任人,组织方式,队伍调遣,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等由“分中心”统一负责协调。

  I、11级事故的基本应急由“分中心”和“中心”统一负责协调,并明确职责。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安排同时进行。

  4.3.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分中心”应上报自治区“中心”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国际救援的,由国家统一安排。

  4.4指挥与协调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和“分中心”为主,“中心”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辅助决策机制。

  4.5新闻报道

  制定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规定,规范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规定中应有现场抢救活动结束和应急结束决策意见和发布程序的规定。

  5、后期处笠

  5.1善后处置

  制定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的有关规定,规定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备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5.2社会救援

  制定政府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明确捐增资金和物质的监督与管理等事项。

  5.3保险

  协调保险公司事故损失的理赔核定和理赔程序,尽快实现灾后重建。

  5.4调查和总结

  制定化学事故处理调查和审核规定,追究责任、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留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带踱。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如下应急队伍:

  1)自治区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救援队。

  2)全区8个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中心应急救援队。

  3)自治区内中央企业及地方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

  除上述应急队伍外,应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原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发生事故时,应合理安排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等三个梯队的合理应急处置。

  6.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6治安保障

  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7物资保障

  建立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律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的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

  6.8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9社会动员保障

  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培训

  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各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7.3演习

  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等。

  8、附则

  本预案在完善以下附件后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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