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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4.1.5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可同时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1.6在突发地质灾害中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政府外办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所在地乡镇、村或单位应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群众、搜救受灾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国土部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危险区划、应急监测、快速工程处置等有关工作。
      (2)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
      4.3 指挥协调
      4.3.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成立由市国土局、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4.3.2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
      4.3.3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异地会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其他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具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4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现场指挥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属地区县政府配合做好灾害处置、秩序维护和灾民安置工作。
      4.3.5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现场指挥长,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4应急处置
      4.4.1 开展应急调查。在汛期,应急调查队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所有队员保持待命状态,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4.4.2 实施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卫生、电力、铁路、公路、桥梁及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应先行实施处置工作。
      4.4.3 进行应急治理。地质灾害发生后,为防止灾情蔓延,及时排除险情,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专业队伍,根据专家或专业部门提出的应急治理措施,开展灾害隐患处理。
      4.4.4 提供应急保障。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提供客、货运输保障。市交通部门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运输保障制度,并优先安排紧急救援物资的调运。
      由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3个阶段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各区县分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
      由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分别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供应保障。
      4.4.5 评估灾害发展趋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应派出专业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和灾害动态监测及损失评估工作,并随时向市防汛办和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4.6 调整抢险方案。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随时了解和汇总现场情况,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处置方案。发现重要变化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
      4.4.7 适时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4.5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防汛指挥部指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与市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6社会动员
      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市民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工作格局。
      (1)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可通过市、区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广泛号召、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2)区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减轻、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有序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工作。
      (3)社会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社会公众应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4.7 舆情监测与处置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跟踪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信息,及时收集涉及本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报道,迅速开展信息核实、影响评估、灾害处置、舆情引导等有关工作,并向市应急办、市防汛办通报工作情况。
      4.8 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依照程序由相关主体宣布或执行。
      5 恢复与重建
      5.1 总结和评估
      5.1.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一周内,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
      5.1.2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适时成立地质灾害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2 隐患排查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灾害隐患排查组,对灾害影响区域的隐患进行排查,确定隐患点,防止二次灾害发生。
      5.3 重建规划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全面查明灾区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危害程度及灾害风险等,编制调查报告,提出灾后重建规划建议。
      5.4 灾后选址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灾后选址地质调查组,对灾后拟建场址的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重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5.5 抚恤和补助
      市或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生产自救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政府要安抚灾区群众,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
      5.7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捐助的救灾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5.8 补偿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救灾需要而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5.9 善后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灾后安置和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受灾地区的善后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指挥和协调要求。
      6.1.2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和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维护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决策咨询专家、辅助决策知识等数据,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经费保障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经费。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应急抢险救援队和应急调查队。
      (1)应急抢险救援队由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及市有关部门的应急队伍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及群众转移等工作。
      (2)应急调查队由市地勘局所属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和监测,并提出排险措施建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方法、救灾技术的研究,以及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的研究等工作。
      6.3.2各应急调查队负责准备野外工作器材,包括北京市1:5万地形图和地质图;准备密云、怀柔、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延庆、海淀、丰台10个区县的地质灾害图件和文本资料,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6.4 宣教、培训和演练
      6.4.1市、区县政府应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6.4.2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各相关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
      6.4.3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控制、处置和报告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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