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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需要出发,不断完善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地质灾害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指导区县政府落实各项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措施。
      1.3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应由本市预防和处置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1.5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应急预案组成。位于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各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在北京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全年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应急调查、评估和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配合区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及时将地质灾害情况向相关领导机构报告;组织、指导区县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配合区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2)市农委(山区办):负责制定泥石流易发区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搬迁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水利工程灾情和险情的调查与评估,制定修复计划,协调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尽快修复出现灾情与险情的水利设施;根据灾情或险情需要,及时进行库水调放或应急排洪;提供和保障抢险救灾所需水源;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4)市地震局:负责向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办公室部提供地震资料。
      (5)市地勘局:负责配合市国土局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负责应急调查队的组织管理和应急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调查信息。
      (6)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修订完善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警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汛期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避险场所的建设,并做好物资储备;统一领导与指挥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2.4专家顾问组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为: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指导或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订、修订;
      (3)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市地质灾害减灾体系建设等提供意见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行动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1.3 落实避险措施
      相关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向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3.1.4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气象预警渠道掌握地质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时间、范围等,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3.2 监测预警体系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并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市、区县两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的单位,应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短期、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在易发区内积极推进“七包七落实”,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群测群防员配备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等必要器材,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简易监测;进一步加强山区县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提高预警会商能力。
      3.3 预警级别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的确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3.4 预警信息的发布
      3.4.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2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黄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防汛办、市气象局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3在非汛期,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在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共同会商后,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会商后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4各区县国土分局依据本区县实际,在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4.5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3.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迅速通知各相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属地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灾害类型、灾害位置、预警信号、避险地点、避险路线等要求,逐项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3.5.1蓝色预警响应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带班,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随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
      3.5.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的建议,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3.5.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岗带班,各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带班负责人随时掌握情况。各区县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5.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高度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待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
      3.6 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气象预警信息的不断变化,参考地质灾害预警综合指标及实际情况,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联合组织实时会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应区域预警级别的建议后按程序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时,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报告。相关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险情或灾情信息。
      4.1.2上报涉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内容应该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灾因素、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以专报形式上报。
      4.1.3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对暂不能判定性质或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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