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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4.2.2市级响应
  对于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响应。根据需要,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市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处置措施
  (1)应急资源调度。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总指挥确定。
  (3)交通管制。交通保障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治安保障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现场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特点、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针对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4.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在市、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4.2组建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响应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3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根据现场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特点,对事故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4.4.4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矿山事故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相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矿山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矿山事故,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4.7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恢复
  5.1后期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矿山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矿山事故和重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当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矿山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京津冀应急物资保障实现一体化。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到区应急救援物资库,提升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应急综合保障和整体救援能力。
  6.3队伍保障
  北京市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是本市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应积极开展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工作。其他矿山企业应开展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的,应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资金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矿山事故。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5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教育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面向矿区职工和公民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6.5.2培训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3演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区负责制定本区的矿山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7.1.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1.3预案备案
  部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矿山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矿山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7.2名词术语说明
  矿山:指本市区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开采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种等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作业场所。
  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矿山事故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有关单位:是指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山公司等矿山企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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