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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5.4.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自然灾害一次性过程涉及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1)涉及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
  (2)涉及两个以上区,需统筹协调的。
  (3)涉及本市周边省市,需统筹协调的。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响应级别调整,依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作相应调整。
  5.6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市、区政府或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灾情评估、核定及发布,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7 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外省(区、市)发生民航、铁路、公路等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特大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市居民伤亡,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或相关省(区、市)提出需本市协助开展相关救助工作时,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相关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种类调整参与的部门和单位)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
  (2)工作小组按照事发地政府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伤亡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及善后救助工作。
  (3)工作小组每日定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做好伤亡人员在京家属的善后救助及抚慰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伤病人员的转京医疗安排。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在途接送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助工作经费。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伤病人员及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本市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5.8 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响应
  外省(区、市)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紧急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需本市给予应急援助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援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民政部和受灾地区省(区、市)民政局联系并核实灾区受灾情况。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后,12个小时内制定应急援助方案,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将有关应急援助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办。
  (2)上报的有关灾情及应急援助方案,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急件办理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批示转市应急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援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援助资金的拨付。
  (4)市民政局、市商务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筹集和援助工作,北京铁路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做好物资调运运输保障。
  (5)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后,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本市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统筹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协调制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方案。
  (6)加强京津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一体化进程,建立区域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调配机制、灾害救援联动机制、应急演练联动机制。
  6 善后救助
  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结束后,视情况,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开展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灾害损失特别严重需中央给予资金支持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 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受灾家庭生活困难,过渡性生活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1.5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市应急委的要求及受灾人员的特殊需求,开展相应的应急救助工作。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由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6.2.2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区政府或民政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核后下达。同时,视情况向民政部申报住房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局。
  6.2.5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区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应急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事件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各区政府应承担一般性应急救助的主体责任,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评估灾情后,根据需要安排相关补助资金。
  7.1.5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和个人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资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筹资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统筹规划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积极开展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试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引导居民家庭储备自救互救应急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代储、征购机制,实现社会仓储、物流资源的整合,实现物资储备社会化,形成与首都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储备规模。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灾物资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救灾物资代储管理。
  7.2.5 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协调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统筹和调配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类物品、救生类物品、医用物品、取暖照明类等救灾物资。
  7.2.6 逐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管机制,强化救灾物资综合、动态管理。
  7.2.7 健全社会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7.2.8 建立物资征用及补偿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期间,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安置场所保障
  7.3.1 各区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3.2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在每年12月前将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避难场所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7.3.3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要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避难场所随时启用。市有关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灾情需要负责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加强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建立先进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7.4.2 完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市、区、街乡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4.3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4 建立灾害预防、评估以及灾害应急救助辅助决策系统。
  7.4.5 建立灾害救助数据库,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和快速评估系统,提高灾情信息会商、分析、研判、评估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完善各级应急救助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居(村)委会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市、区、街道(乡镇)各级灾害信息员达到1.2万人。
  7.5.4 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5 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发挥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中的所用,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7.5.6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委牵头,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运力保障。市公安局交管局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交通通道。
  7.7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援队进入救灾现场和疏散安置场所,对伤员及时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安置群众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市商务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8 治安保障
  7.8.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8.2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负责疏散安置场所和转移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9 救灾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建立应急救助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0.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事件社会捐助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10.2 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救灾工作。
  7.10.3 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发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动员与资源整合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及交流合作机制,增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成效。
  7.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1.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7.11.2 市、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应急反应能力。适时开展对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培训。
  7.11.3 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11.4 各区应急救助机构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的演练。
  7.11.5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3 预案演练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6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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