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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27)市园林绿化局: 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28)市民防局: 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设施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29)团市委: 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30)市公安局交管局: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31)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的指导工作;在满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32)市红十字会:做好受灾群众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紧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3)北京卫戍区:按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要求,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
  (34)武警北京市总队: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安置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的发生。
  (35)北京铁路局:负责救灾物资和捐赠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调度安排物资的装卸和发运,确保在途物资运输安全。
  (36)北京海关:负责协调对北京口岸的救灾捐赠物资进出关手续及货物的相关监管工作。
  (37)市国税局: 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救灾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
  (38)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地震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39)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40)北京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配合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41)民航北京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航拍灾区受灾情况;协调完成空投救灾物资等任务。
  (42)各区政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建立本区的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制定相应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本区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响应的应急救助及灾后救助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和发动社会捐赠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全市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Ⅰ级、Ⅱ级应急救助响应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2)本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Ⅰ级、Ⅱ级响应级别,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提请设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3)本市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Ⅲ级、Ⅳ级应急救助响应标准的,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Ⅲ级、Ⅳ级响应级别,不需另行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根据现场应急救助工作需要或其他市属专项指挥部要求,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派驻应急救助现场工作组,协助区政府或市属相关专项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拟发布红色(一级)预警或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时,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当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及时通报解除预警信息情况。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报的预警信息,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情况,按照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所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警响应,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3.2 灾情管理
  3.2.1 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1)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分别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当发生自然灾害达到Ⅲ级以上响应等级的,以及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突出情况,市民政局自接到相关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报告后,应立即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最迟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接报后2小时。
  (3)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市、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由区民政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市、区政府应按照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程序和统计指标内容要求报送灾情信息。
  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在启动本制度后的初报阶段,市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区级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政府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后即进入核报阶段。市政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区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核定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核定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7)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3号)规定程序办理。
  3.2.2 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管理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时,市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相应救助工作程序。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市或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的情况。
  4.2 启动程序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领导报告,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会同市商务委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视情指导相关区政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6)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预警响应终止
  市或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或演变为灾害后,自行终止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对灾区开展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有序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军队加强救灾及捐赠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运送救灾物资,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7)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呼吁救灾援助,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灾情的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启动接受救灾捐赠机制。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5.3.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 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响应。
  5.4.2 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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