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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电网电力供应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第九条 各县(市、区)经贸局接到运城电网电力供应预警时,应及时向工业用户宣布进入预警状态,启动相应预警执行方案,设置值班领导,负责向公众解释,并协助供电支公司处置有关问题。

  第十条 各县(市、区)供电支公司接到市供电分公司电力供应预警时,迅速启动本县(市、区)相应预警执行方案,并由调度部门向市供电分公司调度所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时间。

  第十一条 各工业用户在接到运城电网电力供应预警时,应在保证设备和人员安全前提下,迅速执行本企业的应急预案,不得拖延。

  4、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告电力分级预警,要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预警公告由预警应急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市供电分公司调度所具体承办。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电力供需缺口、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预计持续时间等。

  第十三条 市供电分公司要对大工业企业用电负荷进行监控,全力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第十四条 全面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主网架、保重点地区、保重要用户、保人民生活用电”的原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降低电力不足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确保主网架安全稳定运行和重要用户安全用电。各县(市、区)供电支公司应依靠当地经贸局,落实各项需求侧管理和拉限电措施,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用电秩序。

  预警执行方案启动后,调度所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和市调电厂机组发电能力,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严格执行供电指标,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经贸局在供电支公司协助下,负责该县(市、区)预警执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接到市级预警后,迅速启动预警执行方案,并将执行结果上报市电力预警应急办公室和调度所。若应急处理不力,造成市调直接拉路,由县(市、区)经贸局会同供电支公司向市电力预警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各工业用户接到预警后,必须迅速执行本企业预警执行方案。若应急处理不力,造成调度部门非计划拉闸限电,一切损失自负。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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