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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4.20”一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利津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5日

2018年4月20日2时55分许,刘*华驾驶鲁MC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任*彬驾驶的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M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任*彬当场死亡,乘坐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霍*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货物及周边路面污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利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等法规规定,于2018 年5月22日,利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交管大队、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利津县“4.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基本情况

1.阳信**工贸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处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西首,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法人代表为刘*,注册资本2400万元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交运管许可滨字37162200****号,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经营范围:普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2.山东**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处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工业园,成立于2003年7月15日,法人代表为许*刚,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交运管许可东字37162530****,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二)当事人和事故车辆情况

1.驾驶员情况

(1)刘*华,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前墩村***号,准驾车型:A2D,驾驶证号:37052219811226****,驾驶鲁MC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刘*华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7050027****,初次领证日期为2001年4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25日,目前累记记分0分,历史违法信息共计5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号37052219811226****,从业资格类别为危货、普货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员,发证机关为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2)任*彬,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号,准驾车型:A2D,驾驶证号:37230119711125****,驾驶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任洪彬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7230007****,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年7月4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4日,目前累记记分3分,历史违法信息共计141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号371600105010700****,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货、普货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为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2.押运员情况

(1)霍*义,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山东省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霍家村***号,身份证号:37232319631018****,押运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371600103001321****,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发证机关为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2)刘*波,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前墩村***号,身份证号:37052219810410****,押运鲁MC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为37052219810410****,从业资格类别为危货押运员、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3、车辆基本情况

(1)鲁MC7***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陕汽牌,车辆型号:SX4256G****,登记所有人:山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庞家镇(205国道与博兴西外环交叉口北200米),车辆识别代号:LZGJLGR43FX01****,发动机号:1615C01****,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登记挂牌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准牵引总质量为40000Kg。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车现场违法信息历史记录共计56条,非现场违法信息历史记录共有30条。

(2)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中文品牌:万事达牌,车辆型号:SDW9401****,登记所有人:山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庞家镇(205国道与博兴西外环交叉口北200米),车辆识别代号:LB993VGG6F0SD****,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登记挂牌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核定载质量33230Kg。该车博兴县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并出具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BXJC-GJ-2015****。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车无现场违法信息历史记录,非现场违法信息历史记录共有6条。事发时该车装载32060Kg。

(3)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豪泺牌,车辆型号:ZZ4257N32****,机动车所有人:阳信**工贸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西首,车辆识别代号:LZZ5CLSB5AA47****,发动机号:10030706****,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出厂日期为2010年4月10日,登记挂牌日期为2010年5月4日,准牵引总质量为40000Kg,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车现场违法信息历史记录共计408条,非现场违法信息历史记录共有14条。

(4)鲁M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中文品牌:正康宏泰牌,车辆型号:HHT9407****,机动车所有人:阳信**工贸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西首,车辆识别代号:LB99CG407G2HT****,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为2016年10月23日,登记挂牌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核定载质量30200kg。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车现场无违法信息历史记录,非现场违法信息历史记录共有1条。事发时该车装载28120Kg。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利津县境内津二路与利十路交叉路口处,津二路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利十路该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该交叉路口处设有道路交通信号灯,事发时为黄灯闪烁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20日2时55分许,刘*华驾驶鲁MC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津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利十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利十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任*彬驾驶的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任*彬当场死亡,乘坐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霍*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货物部分泄漏,周边路面污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任*彬驾驶的鲁M4****重型半挂牵引车起火,押运员刘*波拨打“119”和“122”报警,消防队赶到现场后及时将火扑灭,并喷洒水直至下午14时稀释泄漏的轻质汽油,防止再次发生火灾。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和二中队封锁现场直至现场安全后撤离。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华驾驶机动车在进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任*彬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刘*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任*彬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间接原因

1.山东**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驾驶员刘*华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对于自己公司名下车辆的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对自己公司名下的车辆疏于管理,GPS监控管理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没有完善管理措施。未对车辆进行车辆维护,对该车辆技术状况不能及时掌握。

2.阳信**工贸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驾驶员任*彬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事故车辆(鲁M4****)建立行车日志,未对车辆罐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利津县津二路与利十路交叉路口“4.2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刘*华,鲁MC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利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7日移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阳信**工贸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落实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确保安全。

(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要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要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等情况。

(三)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要加强联勤联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最大限度地把执法力量部署在路面,强化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营造严管严治氛围。同时加强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坚决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查超员、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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