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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贡江镇“2021.12.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于都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1年12月14日17时28分许,赣BA7953号重型自卸车沿于都县贡江镇振兴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贡江镇振兴大道城东停车场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右侧辅道内直行的赣BX3C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赣市安办[2020]18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于都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管大队、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贡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于都县贡江镇“2021.12.1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道路和交通环境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于都县贡江镇振兴大道城东停车场路口,道路东西走向,东往于都县梓山镇方向,西往于都县罗坳镇方向,弯道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漆划双黄实线并有护栏隔离,道路两侧各有一条辅道,主道与辅道间有绿化带隔离(事故点为停车场进出路口辅道位置),路口无交通信号控制灯,未见明显警示提醒标志,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有夜间路灯照明,晴天气。

2、事故车辆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查:赣BA7953号重型自卸车和赣BX3C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后轮及车前轮有明显接触痕迹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12月14日17时38分许,县交管大队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贡江镇振兴大道城东停车场路段发生了一起普通货车和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一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严重。

2、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接警后,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于都县中医院于17时45分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立刻组织事故处理人员,并立即展开了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现场以及对现场进行勘查等工作,经对伤者钟惊福抢救无效死亡。

3、事故善后处理情况:2021年12月17日,廖光武与钟惊福的家属经协商达成除交强险赔偿外一次性赔偿62.2万元的赔偿协议,双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款付清给钟惊福家属后,钟惊福家属对廖光武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书面《刑事谅解书》。

三、肇事车辆证照和鉴定情况、驾驶员情况

1、肇事车辆:(1)号牌号码:赣BA7953,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车,所有人: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发动机号码:53433394,注册日期:2020年06月16日。档案编号:371301196451,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3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事发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车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该车的灯光、转向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该车辆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2)号牌号码:赣BX3C53,车辆类型:“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7L04595。事发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车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该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驾驶人员

(1)廖光武,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8009******,江西省于都县银坑镇人。赣BA7953重型自卸车驾驶人,2003年12月16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驾驶证号:362132198009******,准驾车型代号为B2E。2006年9月日在赣州道路运输局初次取得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2月21日。

(2)钟惊福,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302******,江西省于都县梓山镇人梓山村人。赣BX3C53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14日17时28分许,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廖光武驾驶赣BA7953重型自卸车,在于都县石井安置地装载了一车渣土,运往于都县城振兴大道城东停车场,当车行驶至城东停车场门口时,准备右转驶入,车刚驶入路口时,就听到“咚”的一声响,廖光武马上把车停下并下车查看,下车后发现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倒在车右后轮处,摩托车驾驶员钟惊福左脚被碾压并受重伤,看到这种情况后,廖光武马上打120电话并报警,约17:50分,县中医院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后,将伤者钟惊福送往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五、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责任划分认定情况

经江西省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0731120210000897号)对事故认定:当事人廖光武的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起主要作用,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钟惊福的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起次要作用,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车辆所属单位证照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一)证照情况

(1)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9月14日,法定代表人陈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73135210804X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沙石运输服务;建筑垃圾、余土处置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住所: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站前南路。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2人,重型自卸车货车15辆。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赣交运管许可赣字360731226086号,有效期2021年08月11日至2025年08月10日,发证机关:于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3)《于都县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核准证》,核准内容: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证书编号:于建垃运核字[2021】7号,有效期2021年08月31日至2022年08月30日,发证机关: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4)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陈云,企业法人,身份证号:360731199003******,证书编号:A01202136877336,有效期限: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

宋海龙,车队长,身份证号:360731198808******,《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书编号:B01202136877332,有效期限: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

王军荣,安全员,身份证号:362132197410******,《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编号:3600010010,有效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6日。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驾驶员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车辆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公告制度》、《车辆安全台账、档案管理制度》、《GPS监控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员工作职责》、《安全科工作职责》、《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措施、应急处置清单》等三十一项制度,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GPS动态监控台账,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落实了安全培训考核、每月2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要时段下发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台账,未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组织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对驾驶人员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不严,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督促不到位,未组织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交管部门对事故单位所属车辆违章查询情况

经查,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共有15辆重型自卸货车,其

中有4辆在两年内有10条以上违章,占总车辆数的20%。

八、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当事人廖光武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车,行至事故路段右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未观察清楚辅道内来车情况并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当事人钟惊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行驶,行至交叉路口路段时,没有减速慢行,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未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付式走过场,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告知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放任风险不辨识、不制定管控措施并落实,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排查不治理,经查该公司共有15辆重型自卸货车,其中有4辆在两年内有10条以上违章,占总车辆数的20%。事故车辆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严重超载。未认真统计分析从业人员违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形同虚设、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要求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三)事故性质和等级

这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九、事故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等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当事人廖光武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六十条之规定,在事故中起直接作用,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县交管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2、陈云,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公司从业人员(司机)违章驾驶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等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陈云实施行政处罚。

3、宋海龙,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作为公司的安全员未尽到安全管理法定职责,对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督促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款,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建议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当事人钟惊福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六十条之规定,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当事人钟惊福在本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十、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于都县红盛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在全公司立即组织好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2、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路面监控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路面违章行为,严厉打击交通违法,持续保持严管态势;道专委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切实加大路面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患隐。

3、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营运车辆违法违章依法严查并予以严厉打击;

4、事故发生地贡江镇政府要切实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备情况和事故隐患加强排查、巡查,并及时将排查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附件:事故调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

于都县贡江镇“2021.12.14”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代)

二○二二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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