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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闽侯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2016年07月13日10时06分许,在闽侯县福兰线316国道28KM+500M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府办《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市府办《关于同意授权市安监局牵头调查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的函》(榕政办函〔2007〕65号)的有关规定,7月14日,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交通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闽侯县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叶军任组长,市监察局第五纪检监察室高巍任副组长。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黄永鹤,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新壶村宏琳厝6号, 身份证号码:350124********2851,驾驶证类型:A1A2,驾驶证档案编号:350107000954,初次领证时间1991年11月30日,初次领取驾驶证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2、龚智福,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吉昌路45号1单元8号,身份证号码:513021********4091,驾驶证类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00032657,初次领证时间1995年4月12日,初次领取驾驶证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12日。

3、廖悠全,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石河镇五四村7组,身份(驾驶)证号码:513029********0254,驾驶证类型:B2,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00413359,初次领证时间2005年10月9日,初次领取驾驶证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

(二)涉事车辆情况

1、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

(1)车辆基本情况

厂牌型号:金龙牌XMQ6800Y3,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 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华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初次登记日期:2010-10-09,检验有效期止:2016-10-31,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险。

(2)事故发生时车辆状况

事发时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载客33人(其中两个幼儿,含驾驶人和售票员)该车核定载人数:31人。

2、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1)车辆基本情况

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斯达-斯太尔牌ZZ4183M3611C,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0-04-21,检验有效期止:2017-04-30,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险。

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厂牌型号:宇威牌XWS924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05-03-30,检验有效期止:2017-03-31,无保险。

(2)事故发生时车辆状况

载人情况:仅驾驶员1人;事发时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42030KG,其中牵引车整备质量为6900KG、挂车整备质量为3520KG,载货3161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20000KG,超载11610KG,超载率达58%。

3、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

(1)车辆基本情况

厂牌型号:大运牌CGC1041HBB33D,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同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5-03-30,检验有效期止:2017-03-31,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险。

(2)事故发生时车辆状况

载人情况:仅驾驶员1人;事发时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总质量为6720KG,该车整备质量为2540KG,载货418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730KG,超载2450KG,超载率达141.6%。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福建华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1999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黄伟民,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850号3#4层,经营范围:县内、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107916U,营业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2、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经营管理单位,成立于2010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黄育盘,注册资本:1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1010号,经营范围:县内、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57581375J,营业期限:2010年7月5日至2030年7月4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2016年3月26日福建华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营运客车责任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HJYC3[2016]0303号)及补充协议,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由福建华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将闽AY8212大型普通营运等3部客车与相应营运班线交由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责任经营,该营运客车产权及相应营运班线经营权均属福建华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部车辆的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其他安全教育活动全权进行教育管理,责任经营合同期限:2016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

3、福州开创运输有限公司

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2000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林琴,注册资本:1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D334室,经营范围:国内货物运输(集装箱);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搬运、装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17373664Y,营业期限:2000年7月5日至2030年7月4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4、福州同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2006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江其东,注册资本:16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中村,经营范围:墙体建筑材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注册号: 3501210000792,营业期限:2006年9月22日至2036年9月21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事发当天上午8:00,廖悠全驾驶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运送叉车(公司自用)跟随公司运送加气砖(公司生产)的货车去鸿尾闽泉工地卸货,9:30卸完货,廖悠全将该叉车从工地运回公司的路上发生了事故。

(四)事故中死伤者情况

(1)黄永鹤,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新壶村宏琳厝6号。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廖悠全,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石河镇五四村7组。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3)傅本锦,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石郑村石郑88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4)郑之,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三溪乡宝溪村宝溪26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

(5)李云标,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枝北弄18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6)林星宇,男,汉族,2014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小箬乡湖柄村桥头54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7)刘后成,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门前垅26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8)范开平,男,汉族,1952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上莲乡上莲村下寨5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9)杨敏干,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杨坂村杨坂303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10)张赛钦,女,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桔林乡新光村新光78号,乘坐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五)事故勘查鉴定情况

1、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316国道28KM+500M路段(地处闽侯县竹岐乡),呈东西走向,东往福州方向,西往闽清方向。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中心单实线隔离,车行道总宽9米,两侧各有一条宽1.5米的路肩,水泥路面。现场位于闽清往福州方向下坡道路底部,现场路况一般弯坡,闽清往福州方向沿途路段设置有“黄闪灯”、“减速带”、“连续下坡,减速慢行”等警示标志。

2、事发现场车辆位置情况

事发现场为四部车辆相撞,肇事车辆都是由闽侯往福州方向行驶。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与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并排停在单车道上,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停在单车道右侧,右侧车厢刮碰路侧防护栏;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停在单车道左侧;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停在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后面,车头碰撞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车尾;青A1657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X10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停在对向车道上,后挂闽AX10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刮碰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左侧。

3、人员和车辆鉴定情况

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醇检字第1599、1601、1602号),黄永鹤、廖悠全、龚智福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

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检字第1411号):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驻车制动系性能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

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检字第1412号):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行车制动系、驻车制动系性能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

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检字第1413号):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7月13日10时6分许,廖悠全驾驶的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沿316国道由闽清方向往福州方向行驶,途经福兰线316国道28KM+5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黄永鹤驾驶的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局部损坏,无人员伤亡,后两车前后并排停于闽清往福州方向的车行道上,双方驾驶人及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部分乘客下车站在两车车头前方逗留。

10时10分许,龚智福驾驶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闽清方向往福州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追尾碰撞并推移停在路面上的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及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造成站在两车车头附近路面上的黄永鹤、廖悠全、付本锦、郑之、李云标、林星宇、刘后成、范开平、杨敏干等九人被上述停着的两车碰撞、挤压及坐在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车上的乘员张赛钦摔跌,致使黄永鹤、廖悠全、付本锦、郑之等四人死亡,李云标、林星宇、刘后成、范开平、杨敏干、张赛钦等六人受伤。

10时12分许,唐祖辉驾驶青A1657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X10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闽清方向往福州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再次刮碰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造成两车局部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青A1657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X10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本案亡人事故无关,另案处理)。

(二)现场处置情况

接群众报警后,闽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公安民警赶赴现场,竹岐派出所、闽侯县交警大队、120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秩序维护等工作。福州市副市长杭东、市安监局局长陈仁德,闽侯县县委书记李永祥、县长林颖等领导以及安监、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相继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侯县专门设立了事故伤亡者家属接待小组,及时向事故伤亡者家属通报该起事故案情及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抢救伤者,督促肇事单位垫付治疗费和丧葬费。截止8月底,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各类费用约十八万元,福建华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各类费用九十三万两千元,死者黄永鹤、廖悠全、付本锦、郑之的遗体均已火化,伤者除李云标仍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治疗外,其余均已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7月21日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侯公交认字[2016]第00139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所作的进一步调查,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分析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龚智福驾驶带有故障(行车制动系统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肇事路段时,对路面交通状态观察不够,遇况采取措施不当;此外,该车严重超载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些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廖悠全和黄永鹤两人在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未先撤离现场、未在车后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为之后发生的二次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也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未与肇事驾驶员龚智福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状(经调查,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与肇事驾驶员龚智福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状上的龚智福签名,均系该公司车队长郑章金模仿龚智福笔迹所签),年内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发现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等问题,

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未与驾驶员黄永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开展岗前培训、年内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等问题,也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闽侯县“7.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1、经调查了解,肇事车辆从闽清启程后,沿途没有经过治超点,未发现交通管理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2、闽侯县公安局竹岐派出所负责开展辖区道路巡逻管控工作,经过对当班民警勤务、巡逻、执法及接处警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民警在执勤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违反警务规定的行为。事发当日,由于其他勤务安排,路面查纠警力受到影响。此外,该所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未发现316国道28KM+500M路段右拐弯处妨碍安全视距的树木并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3、马尾区运输管理所对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按照现有规定履行了职责。但对公司上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管理工作有疏漏。

4、闽清县运输管理所对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按照现有规定履行了职责。但对公司未对肇事驾驶员开展上岗培训、上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管理工作有疏漏。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龚智福,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1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闽A37276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途经事故下坡右转弯路段,对路面交通状态观察不够,遇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二)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与肇事驾驶员龚智福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状;上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排查出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问题;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上岗培训;上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经调查,福州同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肇事车辆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虽然为非营运,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其事故车辆存在严重超载行为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郑章金,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单位

1、马尾区运输管理所对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福建开创运输有限公司上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管理工作有疏漏。建议由马尾区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2、闽侯县公安局竹岐派出所在事发当日,由于其他勤务安排,路面查纠警力不足;在日常工作中,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未发现316国道28KM+500M路段右拐弯处妨碍安全视距的树木并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建议由闽侯县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

3、闽清县运输管理所对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公司上半年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未对肇事驾驶员开展上岗培训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管理工作有疏漏。建议由闽清县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四)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廖悠全(闽AB913F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在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未先撤离现场、未在车后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黄永鹤(闽AY8212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未先撤离现场、未在车后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3、福建华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通过与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营运客车责任经营合同的形式,将闽AY8212大型普通营运客车与相应营运班线交由福建闽清华威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责任经营,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强客货运行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督促客、货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维护,严格执行日趟检制度,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二)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整改。316国道竹岐到鸿尾路段货车日通行流量大,且通行车辆超载、超速、不按道行驶现象较为普遍,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建议闽侯县人民政府将316国道竹岐到鸿尾路段纳入重点整治路段,尽快确定整治方案,重点督促推进项目整改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专项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所属客、货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及乘务员)的交通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要加强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四)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巡逻管控力度,科学安排警力,对货车通行量大的重点路段要倾斜执法力量;要突出源头和货运司机管理,从严开展治超工作,严厉打击货运车辆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减少路面交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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