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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官桥“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2023年7月4日13时35分许,在国道324线207公里350米处(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发生一起牵引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不包含保险理赔款)。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南安官桥“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官桥镇政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和总工会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鱼台县政府派员参加。因案情复杂、涉及行政区域跨度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延长事故调查时限60日,即延长至2023年11月4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核实了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明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车辆被挂靠人情况

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70827200004836,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7572868358H,纳税人识别号:91370827572868358H,法定代表人:李雷,组织机构代码:57286835-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1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16万人民币,注册时间:2011年4月13日,注册地址:鱼台县南环路北鱼丰公路东266米(谷亭街道办事处李更卜村南首),营业期限:2011年4年13日至2035年4月12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纪;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

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鲁交运管许可370827306006,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

2.车辆挂靠人情况

李成虎,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李更卜村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5XXXXXXXX。

李成虎购买了鲁H7Q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为了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将车辆挂靠在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期限从2016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车辆实际由李成虎本人经营。李成虎驾驶鲁H7Q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道路运输生产组织情况

2023年7月4日上午6时许,李成虎驾驶鲁H7Q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325Y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南安水头西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出发,因车辆的车载收音机出现故障,为修复这一问题,李成虎将车辆开往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名智物流园内的一家修理店进行维修。经查,该车辆车载收音机用途为李成虎收听广播音乐等使用,李成虎驾车去维修车载收音机的行为并非道路运输准备或收尾阶段的工作。

(二)道路交通参与人情况

1.李成虎,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证号:3708271985XXXXXXXX,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370800767607,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0月20日,有效期止:2082年10月20日,发证机关: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李更卜村X号,事故发生时驾驶鲁H7Q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325Y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

2.娄必忠,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2XXXXXXXX,经查,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住址: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大兴村X号,事故发生时驾驶悬挂“闽CSK14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鲁H7Q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鱼台县南环路北鱼半公路东266米(谷亭街道办事处李更卜村南首),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9月30日,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2370894007090,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2370801027519,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万,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2021311020027202200031586,交强险、商业险及公路货物运输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限范围内。

2.鲁H325Y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鱼台县南环路北鱼半公路东266米(谷亭街道办事处李更卜村南首),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9月30日。

3.悬挂“闽CSK14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120003447,车辆识别代号:LAEEADC830CD00260,实际所有人:娄必忠,住址: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大兴村127号。

(四)车辆装载及车速情况

经查,事故发生时,鲁H7Q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325Y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速22km/h,未装载货物。

(五)天气情况

2027年7月4日,事故区域小雨,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六)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国道324线207公里350米处(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为双向六车道,路中设置中间绿化带隔离,路中有一开口宽度为28.4米,开口处施划不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国道324线由泉州市方向往厦门市方向道路右起第三个车道施划“禁止掉头”标线,同向施划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国道324线由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路面宽度为10.7米,往泉州市方向道路右侧有一路口通往名智物流园方向,路口宽度为20米,潮湿沥青路面,事发时为白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4日,李成虎驾驶鲁H7Q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325Y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324线从泉州市方向往厦门市方向行驶,于13时35分许,行驶至国道324线207公里350米(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处,左转弯越过路中不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后往名智物流园行驶的过程中,与沿国道324线从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行驶由娄必忠醉酒驾驶的悬挂“闽CSX14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娄必忠死亡及摩托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救援

发生碰撞之后,李成虎从右后视镜看到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货车右后方,一个人也倒在挂车右后轮旁,李成虎就马上停车。

13时35分许,李成虎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

13时39分许,李成虎拨打110电话报警。

13时57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娄必忠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14时1分许,官桥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

14时51分许,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到现场勘察取证。

16时10分许,现场勘察完成,道路恢复通行。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已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3.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迅速、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及时、舆情社情平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不含保险理赔款)。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李成虎驾驶机动车未能按照交通信号确保安全通行,且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影响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安全。

2.娄必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在雨天条件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躲避借道车辆不及时,倒地后被借道车辆碾压。

(二)鉴定检测

1.2023年7月11日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作出南公鉴〔2023〕378号鉴定书证明:死者娄必忠符合因胸腹部损伤致急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2023年8月2日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闽信司鉴〔2023〕车检字第07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该牵引车及挂车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正常有效;(2)该牵引车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技术要求。

3.2023年8月2日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闽信司鉴〔2023〕车检字第070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前后轮制动机件及刹车性能正常有效;(2)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

4.2023年7月5日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华闽司鉴〔2023〕毒(醇)鉴字第65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所送娄必忠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50.78mg/100m1。

5.2023年7月4日14时21分,在国道324线207公里350米处(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由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成虎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1。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系在驾驶员李成虎驾车前往维修车辆车载收音机的行车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该车辆车载收音机并非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要素,故驾驶员李成虎前往维修车辆车载收音机的行为并非为道路运输准备、实施或收尾阶段工作。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成虎,群众,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暴露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和涉酒驾驶等突出问题,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吸取南安官桥“7·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以下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提升驾驶人自律意识,要加强对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坚决制止显现性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定期播放行车安全小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通过多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同时强化提高路面见警率,严查显现性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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