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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2014·12·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庆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3日

2014年12月14日10时15分许,枞阳县义津镇境内省道S228线29Km+8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非生产经营性),造成3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015年1月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管理局、枞阳县安监局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枞阳县“2014•12•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王龙启,男,46岁,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胜利村民主组8号,身份证号:3408231968****181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皖HZM777号小型轿车;王龙启现住枞阳县义津镇义津开发区六十米大道政府廉租房,现与枞阳县其林镇泊塘村人刘生军合伙在义津开发区六十米大道开办小型服装加工厂,小学文化。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刑满释放;后于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2年2月刑满释放;于2014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月24日经枞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枞阳县看守所。

2、王龙英,女,50岁,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义津村施庄组1号,身份证号:3428231964****1521,农民,系王龙启姐姐,事发时乘坐皖HZM777号小型轿车,当场死亡。

3、王婷婷,女,7岁,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胜利村民主组8号,身份证号:3408232007****152X,学生,系王龙启女儿,事发时乘坐皖HZM777号小型轿车,当场死亡。

4、施媛媛,女,12岁,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义津村施庄组33号,身份证号:3408232002****1524,学生,系王龙启妹妹女儿,事发时乘坐皖HZM777号小型轿车,当场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皖HZM77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证车主:赵敏,住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大王居委会赵庄17号,车辆颜色:黑色。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1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4年12月17日。该车由刘生军向赵敏购买,但一直未过户。2014年9月后由王龙启和刘生军共同使用。

二、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4年12月14日上午,驾驶人王龙启驾驶皖HZM777号轿车(车内乘坐有王龙英、王婷婷、施媛媛三人),从自己开办的服装加工厂出发,准备前往杨湾街过冬至.10时15分许,由枞阳县义津镇义津村往杨湾街途中,沿省道S228线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29Km+800m处(枞阳县义津镇朱公村境内),驾驶人王龙启道路左侧驾车,发现对面有来车后,立即猛向右侧打方向盘,踩刹车,然后车辆失控冲出路外,坠入东侧路边水塘中(事发时车档位于空挡滑行),造成车辆乘坐人王龙英、王婷婷、施媛媛三人当场溺水死亡、车辆损坏。

接到报告后,省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领导和枞阳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事故认定与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枞阳县义津镇朱公村境内的省道S228线29Km

+800m处,以800米桩为基准点,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枞阳县城方向,北往桐城市方向,由南向北方向为缓下坡,坡度为1.5,坡道长度为280米,沥青路面、干燥、平直完好,路宽9米,中间为黄色虚线,两侧路肩0.6米,事发路段东侧路边坡上为旱地、竹林,坡下为水塘,西侧路边坡上为村庄、坡下为农田。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距离事故地点南2公里处有“事故多发地段”警示牌,北80米处有“减速”警示牌,枞阳县与桐城市交界处19KM处有“全程限速60公里”限速标志。

事发水塘水面积约1000平方米,车辆落水点水深1.7米,由落水点至岸边水深渐浅,水面与路面落差为3.1米,水面边缘与路面边缘水平距离为4.3米,池塘坡面为石头水泥坝,路边有红白漆水泥警示桩、矮松柏树。

(二)天气情况

事发时天气晴好,气温5℃。

(三)司法鉴定和调查情况

1、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HZM777号小型轿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皖HZM777号小型轿车所留痕迹,符合碰撞路边警示桩及翻入池塘中所形成,未见与其他车辆碰撞新痕迹。2皖HZM777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5km/h—82km/h之间。3皖HZM777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及制动系事发时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2、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显示王龙启血中乙醇含量为0.001mg/100ml,证实了王龙启事发时驾驶车辆未饮酒。

3、枞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了王龙启事发时驾驶车辆未吸毒。

4、通过询问报警人及查询报警时间确定事故时间,调取了王龙启手机通话清单,排除了王龙启在事发时接、打手机。

5、通过询问王龙启及其姐夫吴家老,了解王龙启在事发前一天晚上的活动及休息情况,排除了疲劳驾驶的可能。

6、王龙启的讯问笔录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枞阳县农机监理站的驾驶人查询人结果,证明王龙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其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四、事故发生原因

皖HZM77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龙启无证驾驶,在道路上开车时空挡滑行、超速驾驶。逆向占道行驶遇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入路边水塘。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枞阳县“2014•12•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措施不完善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王龙启,皖HZM77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条件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不当,将车辆行至左侧车行道,后向右打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驶离路面,坠入右侧路边水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导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二)乘坐人王龙英、王婷婷、施媛媛无责任。

(三)章立新,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所负责中队对区域内驾驶人无证驾驶查处不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责成其向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建议由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给予通报批评,由枞阳县公安局对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四)枞阳县义津镇政府对重点帮教对象管控不到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成该镇政府向枞阳县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由枞阳县政府对该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七、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公民及驾驶人员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提高驾驶人员遵章行车意识,不开超速车、超载车、超员车。

二是加大对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枞阳县各有关部门要对全县,特别是省道S228线急弯、陡坡、傍山、临崖、临水路面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枞阳县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道路运输生命安全工程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进一步优化提升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安全巡查。枞阳县、桐城市交警部门要加大事故多发路段和夜间及空档时间段的巡逻防控,最大限度的防范堵塞交通管理漏洞;要严厉打击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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