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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永泰废旧金属有限公司“11·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0日

2022年11月26日15时许,当涂县太白镇辖区内的永泰废旧金属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局、太白镇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举一反三,持续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太白镇做好善后和稳控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太白镇政府等负责同志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12月2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和太白镇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聘请了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证据资料、相关证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当涂县永泰废旧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成立于2009年03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86861357F;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经营范围: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等。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孙某某,男,57岁,永泰公司职工,当涂县太白镇人;身份证号码:340521********1335。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三)涉事装载机基本情况

涉事装载机为永泰公司生产车间内装载机,设备名称为轮胎式装载机,由驾驶室的装载机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制造单位为中国江苏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4日由永泰公司投入使用,型号LW500HV,合格证编号:022121050,发动机编号:1621F055087,产品识别代码:XUG0500HPMCB12925,出厂日期:2021年6月22日。

(四)装载机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永泰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黄某某,男,57岁,当涂县太白镇人,身份证号码:340521********6630。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6日7时许,永泰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兰到公司厂区给当天上班的孙某某、黄某某、侯某某、王某珍四人进行分工,装载机驾驶员黄某某开装载机给破碎机进料口输送矿渣;破碎机操作员侯某某开破碎机;杂物工孙某某和王某珍负责清扫车间卫生,任务分配完后,四人到各自岗位开始工作。11时30分许,四人午餐,餐后黄某某打电话给王某兰告诉她“要去做个核酸”,得到了王某兰同意。14时许,黄某某回到厂房内,用装载机将地面掉落的矿渣归拢到矿渣堆放点。

归拢完散落的矿渣后,黄某某驾驶装载机至1号成品出料口,看到出的料比较少,等待了五分钟许将装载机装满后,驾驶装载机将成品倾倒至成品堆。黄某某随后将装载机开到矿渣存放点铲了一车矿渣,习惯性的打了倒挡,开始倒车,倒车至破碎机供料漏斗附近,准备将方向回正时,感觉后轮顿了一下,立刻停车,打开驾驶室车门并将头伸出来向左侧观望,发现孙某某躺在装载机左后轮前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从装载机上跳下来,把孙某某从轮子边上抱出来,喊了孙某某几声。孙某某眼睛望了望,嘴动了动,然后就没有反应了。黄某某立刻喊旁边的人员帮忙,正在旁边干活的王某珍发现情况后,喊了在磅房的王某兰过来,王某兰及王某华听到情况后立即赶了过来,看到王某珍扶着孙某某,王某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黄某某打了110报警。15时20分许,公安部门和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将孙某某送往马鞍山八六医院进行抢救。16时许,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永泰公司向太白镇报告了事故情况。

11月27日,永泰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达成谅解。事故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

(一)直接原因

孙某某,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在行走过程中对倒车的装载机危险性认识不足,未避让装载车。

黄某某,驾驶装载车倒车过程中未有效观察车后情况,盲目倒车撞倒孙某某并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永泰公司,作业现场未划分明确的作业区域与行走通道,作业现场没有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视巡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未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永泰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孙某某,永泰公司员工,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倒车的装载车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能有效避让装载车。因其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当涂县永泰废旧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当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王某,当涂县永泰废旧金属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由当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黄某某,永泰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驾驶装载机倒车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倒车路线情况,盲目倒车撞到孙运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当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太白镇政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周某,太白镇党委副书记,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未有效指导相关部门、人员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议由县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永泰公司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永泰公司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三)永泰公司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杜绝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行为。

(四)属地政府太白镇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仔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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