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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0月09日

2016年12月2日5时50分许,湖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湖(葛店至粱子湖)公路K3+913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5.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蒋超良,省委副书记、省长(时任代省长)王晓东第一时间亲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蒋书记批示强调,“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搜救失踪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省政府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举一反三,突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省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指挥和严管严治,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坚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王晓东批示“要全力以赴救人,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要举一反三,把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时任省委常委、秘书长傅德辉,时任副省长许克振,副省长、公安厅长曾欣,时任省政府秘书长王祥喜,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厅等部门主要领导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省人民政府于12月3日成立了由省安监局时任局长刘旭辉为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和鄂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湖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交通建设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了事故技术调查工作,委托全国、全省的权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测或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湖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日5时20分许,李鹏驾驶事故车辆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出发,前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接村民到武汉市进行园林景观工程的绿化施工。事故车辆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小区出发行驶约7公里后,到达鄂州市葛湖公路庙岭镇栈咀村原驾校旁(K4+123处)搭载3人,之后往庙岭方向行驶约1.6公里,到达王管湾湖北豪业水泥厂门口(K5+734处)搭载12人,随后掉头往葛店方向行驶约1公里,到达庙岭镇长山一号门口(K4+760处)搭载4人,累计搭载19人后沿鄂州市葛湖公路向葛店方向行驶。

2016年12月2日5时50分许,大雾天气,当事故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K3+913左弯道路段,与对向车辆会车时,李鹏打方向靠道路右侧行驶,事故车辆前行约5、6米后,沿弯道切线驶出路外,翻坠至路基下水塘内,造成张昌志等18名乘坐人当场死亡、1名乘坐人受伤(无生命危险)、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驾驶人、事故车辆及乘车情况。

1.驾驶人情况。

李鹏,事发时驾驶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男,汉族,26岁,身份证号为420112199002163912。住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11栋15楼1501室。李鹏于2013年8月开始在武汉市方胜驾校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学习培训,于2013年10月15日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档案编号为420102481080,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2.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号牌为鄂A181K9号,系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SYBCAAA18K013319,发动机号为111908,车身颜色为白绿,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出厂日期为2008年3月11日,核载人数为9人。该机动车所有人为张龙驰。2016年8月31日经武汉市东西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16年10月更名为武汉万锦金山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7年08月31日。

事故车辆于2008年8月20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注册登记,累计6次转籍后,由李鹏和张龙驰共同出资33000元在武汉市长空机械总厂汉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得,于2014年5月27日登记,登记车主为张龙驰。

事故车辆中间两排固定座椅拆除,剩余前排、后排合计5个固定座椅。自2015年3月开始,事故车辆由李鹏驾驶,主要用于罗建方往返武汉和鄂州庙岭镇之间运送从事绿化施工的雇佣人员。

根据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鉴中心﹝2016﹞痕鉴字第H0392号)显示:事故发生时鄂A181K9小型普通客车的瞬间速度上限值为39公里/小时。

3.乘车人数。

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实际乘坐20人。其中,驾驶人1人,乘车人员19人。

(三)事故道路、标段、路段及地点相关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道路是鄂州市葛湖公路(葛店到梁子湖),原称葛长线,路线原编号为X014,行政等级原为县道,长约36公里。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湖北省省道网规划纲要(2011-2030)》,将葛长线并入葛毛线(葛店到毛铺),线路编号改为S257,行政等级升为省道,全长89公里。葛毛线经过葛店港、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岭镇等地区。其中,葛店到梁子湖段仍称葛湖公路。

事故道路原有的全路段技术等级不相同。其中,岱庙至大湾段5.7公里、庙岭立交桥至红莲湖路段6.1公里技术等级已达到一级公路标准,其他路段技术等级未达到一级公路标准。2009年5月27日,为提高葛湖公路部分路段技术等级,同时新建相关路段,使葛湖公路全线达到技术等级一级公路标准,鄂州市交通管理局向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申请葛湖公路改扩建。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鄂州市葛店至梁子湖公路部分路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鄂发改交通﹝2009﹞734号)文件批准通过葛长线改扩建为葛湖一级公路。2009年7月23日,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鄂州市葛店至梁子湖公路部分路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交通﹝2009﹞976号)文件批准通过葛湖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葛湖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设计全长24.3公里,设计单位为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建成后实测为22.3公里。改扩建工程分两个区域进行,第一个区域是K3+219.23-K3+880段,全长0.67公里,由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招投标及组织建设,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进行了施工;第二个区域是K3+880-K8+400段和K15+308-K22+357段(其中K8+400-K15+308段为已建成公路),全长分别为4.52公里和7.049公里,由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原鄂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招投标及建设,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第一标段K3+880-K8+400段并进行了施工,黄冈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二标段K15+308-K22+357段并进行了施工。

2.事故标段情况。

事故标段(K3+880-K8+400段)是葛湖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二区域的第一标段。2010年6月4日,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CBL_20100604_5088813,标段范围为事故标段(K3+880-K8+400段)。2010年6月28日,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0年8月该工程开工建设,2010年11月基本完工。其中,因拆迁等原因,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对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进行施工。2011年4月10日,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对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建成标段(K4+340- K8+400段)组织了交工验收,出具了全标段(K3+880-K8+400段)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3.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属于事故标段(K3+880-K8+400段),在鄂州市华容区行政区划内。2012年8月26日,鄂州市政府召开葛湖路曹家湖庙岭段专题会议。会议决定对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进行施工建设,加快推进。根据会议精神,签订了“四方协议”,明确了有关问题。即: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为业主单位,华容区政府为建设责任单位,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代建单位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管,鄂州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工程验收。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施工任务。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武汉公路监理公司对事故路段施工进行监理,并于2013年底补签了监理合同。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代建单位,将事故路段建设任务交由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具体实施。指挥部指挥长是熊汉福(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路段施工现场负责人是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周平(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事故路段现场施工组织的办事人员是指挥部工程技术质量组姜波(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勘测设计院工作人员)。

2012年9月20日,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未申请质量监督的情况下,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按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要求,使用了鄂州市经纬设计院院长张才平(葛湖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图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施工草图,并用该施工草图指导事故路段的施工建设。该施工草图未经原设计单位(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审核并盖章。截止事故发生,中南路桥公司未完全执行施工草图,在事故路段临水一边没有建设安防设施,在事故路段未施划道路标线。2013年12月30日,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违规组织华容区政府、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和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事故路段进行交工,并验收通过。鄂州市公路管理局未按照施工协议书履行交工验收职责,也未按照交工验收程序对事故路段安排管养单位,导致事故路段一直处于无人管养状态。截止事故发生,事故路段未进行竣工验收。

4.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在事故路段的K3+913处,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栈咀村栈咀尖塆李细枝水塘边,事故地点处的道路为双向四车道,路宽20.58米,路肩0.3米,道路为弯道,弯道半径约250米,路基东侧边坡下为水塘,呈不规则梯形,总面积6580平方米,周长378米,平均水深2.46米,水面低于路面4.74米,边坡坡率为1:1.5,往葛店方向纵坡0.8%,沥青路面,此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现场救援情况。

12月2日6时04分许,鄂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即转警鄂州市华容区公安局,华容区公安局接警后迅速指派华容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6时20分、6时29分,交警、消防部门先后到达现场实施救援。随后,鄂州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单位迅速调集人员、车辆赶到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期间,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6台,消防官兵35人,市公安局出动60余人、卫计委出动救护车7台投入现场救援和伤者抢救工作。11时50分,最后一名落水人员遗体被打捞出水。

(二)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死亡18人,受伤1人。(伤亡名单见附件1)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总计785.5万元,具体如下:

(1)医疗救治费用:事故有1名伤者,经武汉同济医院(光谷园区)治疗,已痊愈出院,产生医疗费等相关费用8.7万元。

(2)事故死亡人员死亡赔偿(补偿)费用:18名死者,按湖北省城镇居民赔偿(补偿)标准,共计赔偿(补偿)745.8万元。

(3)事故车辆鄂A181K9小型普通客车车损约1.9万元。

(4)事务费、现场抢救费、清理费等共计29.1万元。

三、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驾驶人李鹏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时,受大雾低能见度影响,在道路左弯道路段缺失必须的道路交通标线指引和参照的情况下,对路面情况、道路横向曲率判断错误,导致车辆沿道路切线方向驶出路外。

路侧临水高风险路段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建设路侧安全防护栏,存在严重安全缺陷,导致驶出路外的车辆直接进入道路路基护坡,重心失去平衡后向右侧翻坠入路外水塘。

车辆部分固定座椅被拆除,事发时事故车辆乘坐人数严重超载,导致车辆主动安全性能、制动稳定性发生改变,车辆沿边坡翻坠入水塘后,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四、事故单位及相关工程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相关单位

1.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园艺公司)是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搬迁配套职工限价商品房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以下简称园林景观工程)的承包单位,系事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73194024X1,法定代表人为周斌辉,注册资本330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51年9月3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江西旧货市场10栋三层。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绿地养护、园林古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JZ安许证字﹝2005﹞010115-6/8,有效期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CYLZ•赣•0008•壹-4/5,资质等级为壹级[1],有效期为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

2.航天时代置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置业公司)是园林景观工程的发包单位,系事故相关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059190419R,法定代表人为宋树清,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整,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三路以南佛祖岭以西,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

3.湖北大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成公司)是园林景观工程的监理单位,系事故相关单位。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31776058225,法定代表人为郭家丽,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整,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吉顺路78号,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具备甲级监理资质,资质证号为E142003865-4/4号,发证日期为2016年7月25 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1日,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4.湖北中南路桥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路桥公司)是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的施工单位,系事故相关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0070693725x5,法定代表人为李俊桥,注册资本为5亿元整,营业期限为长期,位于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经营范围为凭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公路、桥梁、交通工程施工承包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鄂)JZ安许证字﹝2005﹞000579-01,有效期为2014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号为D142011567,有效期至2021年1月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5.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路监理公司)是事故路段(K3+880-K4+340段)施工建设的监理单位,系事故相关单位。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53000471930,法定代表人为李旺提,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位于汉阳区邓家湾特1号,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具备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资质证号为交监公甲第092-2006号,发证日期为2011年11月15 日,有效期为2014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业务范围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监理业务。

(二)园林景观工程有关情况。

1.招投标及建设过程。

2016年3月3日,通过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招标平台,航天置业公司公开招标园林景观工程。2016年4月14日,江西园艺公司中标园林景观工程,并与航天置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同时,航天置业公司确定湖北大成公司作为园林景观工程和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搬迁配套职工限价商品房项目房建总承包工程的监理单位,一并签订了监理合同。2016年5月,江西园艺公司进场施工,9月基本完成道路施工,10月基本完成苗木栽植,11月基本完成围墙施工和草皮栽植。事故发生时,园林景观工程绿化施工进入收尾阶段。12月13日,园林景观工程通过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绿化验收。

2.转包和分包情况。

2016年4月,江西园艺公司与张建华(无资质无单位无工作的社会人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任命张建华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副经理,全权负责该工程项目运作、管理、施工及其他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内容,实际为违法转包。江西园艺公司提取工程造价的1.5%的资金作为管理费。事后,张建华找到陈继超(无资质的武汉市高压研究院职工),商定先期所有垫资由陈继超负责,并具体负责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张建华得利润的30%,陈继超得利润的70%,实际为再次违法转包。陈继超聘请张辉(无资质无单位无工作的社会人员)、陈浩(无资质无单位无工作的社会人员)和程先文(无资质无单位无工作的社会人员)负责项目有关管理工作。其中,陈浩负责园艺建设及与航天置业公司的联系沟通,张辉负责进材料和质量监管,程先文负责绿化的施工。2016年10月,程先文将绿化劳务施工及有关事项分包给罗建方(无资质无单位无工作的社会人员),程先文按照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向罗建方支付雇佣人员工资;按照车辆运费每趟350元的价格向罗建方支付运送雇佣人员的租车费用。因未签订合同,且罗建方无任何资质资格,实际为违法分包。罗建方按照程先文要求,在鄂州农村找雇佣人员并雇佣李鹏驾驶事故车辆接送。2016年10月3日,程先文通知罗建方带雇佣人员开始进场施工。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罗建方均运送雇佣人员到园林景观工程工地进行施工。2016年12月2日,雇佣人员在乘坐事故车辆前往园林景观工程工地的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

五、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调查中,发现相关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江西园艺公司作为园林景观工程的承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园林景观工程层层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资格的社会人员,聘任不具备园林景观工程施工资格的张建华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副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未设置工程项目经理部,没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制和安全制度,对项目用工情况不进行资格审查、培训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对在园林景观工程工地施工的人员未进行安全管理,对运送雇佣人员的车辆未进行安全检查。承包江西园艺公司园林景观工程绿化施工劳务与运送的罗建方,不具备安全管理等有效证照和资质资格,明知租用车辆已非法改装、安全条件不达标,仍聘用司机驾驶租用车辆长期超员运送雇佣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江西园艺公司及罗建方都没有和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没有为雇佣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致使雇佣人员在工作和运送时处于不安全的状态。

2.航天置业公司作为园林景观工程的发包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不监督、不纠正,任由不具备安全常识和安全生产资格的个人层层违法转包和分包绿化施工业务。

3.湖北大成公司作为园林景观工程的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没有组织审核绿化施工劳务分包人的资质资格,对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任由不具备资质的社会人员履行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中南路桥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施工责任,违规使用未经审批的施工草图进行施工。未施划交通标线、安装临水波形护栏等安防设施,并且冒领安防设施建设费用,所建事故路段未达到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在不达标的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5.武汉公路监理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驻点监督工程建设,对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手续、未按图施工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同时,在不达标的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二是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1.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作为事故路段工程建设的验收单位,和受鄂州市交通局委托的具体承办单位,没有正确履行事故路段施工监管、质量检测、质量监督、交工验收和养护等职责。在事故路段施工建设中,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规变更、擅自指定施工单位。在明知施工单位没有办理施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强令鄂州市经纬设计院院长张才平提供未经原设计单位审查的施工草图。在事故路段明显达不到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放任并同意其交工验收。在排查出事故路段存在未施划交通标线、未安装波形护栏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安排道路管养单位进行隐患治理和整改。

2.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事故路段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也是事故路段施工协议书四方代表的甲方,没有正确履行事故路段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对事故路段工程建设和验收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在明知事故路段达不到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其交工验收。同时,对下属鄂州市道路运管系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

3.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事故路段的代理建设单位。没有正确履行公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在事故路段建设中,不执行公路安防设施“三同时”规定,未经设计变更和审批,擅自剔除事故路段安防设施建设内容,造成事故路段达不到一级公路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明显达不到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并通过。

4.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监站作为事故路段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葛店开发区基础建设指挥部的要求,超越职责范围乱作为,对事故路段进行了工程质量监督。在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明显达不到交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其交工验收。

5.鄂州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事故标段的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职,不作为,对事故路段没有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6.华容运管所(鄂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派出机构)作为华容区和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7.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作为事故发生地的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单位,对道路路面管控不力,没有发现事故车辆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问题。

8.华容区交警大队作为事故车辆接送雇佣人员途径地的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单位,对道路路面管控不力,没有发现事故车辆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问题。

9.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建设局作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监站的主管部门,对质监站超越职责范围对事故路段开展质量监督,并参加事故路段交工验收等乱作为行为失察失管。

10.鄂州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职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交通、运管、交管等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对辖区内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督促不力。

11.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作为事故车辆接送雇佣人员目的地的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单位,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漏洞。对长期在辖区内活动的事故车辆存在超员和非法改装的情况失察失管。

12.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作为园林景观工程监管、交通运输管理的责任部门,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园林景观工程施工行为不监督、不检查,对园林景观工程存在的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失管失察。没有指导和督促下属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事故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失察,道路安全营运工作存在严重漏洞。

1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职责。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未认真履行园林景观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辖区内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督促不力。

六、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人员。

1.李鹏,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武汉市黄陂区人,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交通警察大队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移送起诉,2017年2月27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罗建方,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主管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交通警察大队立案侦查,201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9月4日提起公诉,指控罗建方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7年9月27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伍家辉,男,1967年1月4日出生,孝感市孝南区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副部长、事故路段项目部经理。因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诉,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4.詹望清,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孝感市孝南区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路段项目部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因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诉,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5.项金海,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武汉市武昌区人,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事故路段工程监理负责人。因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诉,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6.何忠易,男,1950年5月5日出生,华容区葛店镇人,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事故路段工程现场监理员。因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移送起诉,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7.姜波,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原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勘测设计院职工、葛店开发区基础建设指挥部综合办公室成员、葛湖路一级公路庙岭段现场负责人。2017年3月3日,鄂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8.张华先,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中共党员。原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2017年3月17日,鄂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9.张谦赐,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原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2017年3月21日,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0.周平,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鄂州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鄂州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建设环境保护局副局长。2017年3月22日,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1.高伟,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中共党员,原鄂州市华容区交通运输局科员。2017年3月22日,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人员中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待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纪律处分。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

1.江西园艺公司系事故单位,对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并由江西省相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资质。

2.航天置业公司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3.湖北大成公司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4.中南路桥公司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5.武汉公路监理公司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企业相关人员。

1.周斌辉,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江西园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周斌辉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江西省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2.周旭辉,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江西园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监管部和预算部,对园林景观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由江西省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3.万德贵,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江西园艺公司项目经理,是园林景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没有履行园林工程施工管理职责,对园林景观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由江西省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4.臧塞军,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航天置业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陈武斌,男,1969年9月1日出生。航天置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管理部,对园林景观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6.李作利,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航天置业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对园林景观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7.郭家丽,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湖北大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湖北省安监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郭家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郭家丽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8.方进,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湖北大成公司派驻航天置业公司置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项目的总监代表,没有履行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职责,对园林景观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9.李金森,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大成公司派驻航天置业公司置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职责,对园林景观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10.李俊桥,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中南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李俊桥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11.李旺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武汉公路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湖北省安监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李旺提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其持证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各企业单位要将上述人员的处分决定报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的相关人员。

1.杨军(现任黄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第一书记):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交通运输局期间,对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建设业主单位的职责情况失察;对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交工验收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导致事故路段在未划标线、未安防护设施情况下通过交工验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杨军批评教育,本人在黄石市委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2.吴友安(现任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任鄂州市副市长,分管市交通运输局期间,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没有督办检查,对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养护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2015年6月,该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发现了标线、护栏缺失问题,但一直未予整改,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发现事故车辆非法营运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吴友安批评教育,本人在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3.李军杰(现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任葛店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没有对事故路段工程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对葛店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履行代建管理职责不力,施工单位未建设安防设施但通过交工验收,导致事故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军杰批评教育,本人在鄂州市委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4.熊汉福(现任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任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兼葛店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不正确履行事故路段工程代建管理职责。一是2012年9月,在事故路段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未申请质量监督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二是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30日,在事故路段的施工、验收过程中,对代建管理具体负责人周平、现场负责人姜波履行职责不力,施工单位未建设安防设施,致使事故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失管;三是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在未建设安防设施的情况下,把关不严,在工程款结算材料上签写了同意支付意见,致使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向施工单位支付了安防设施工程款6万余元,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熊汉福记大过处分。

5.黄立楣(现任中信正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中信正业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任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一是督促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对施工监管、质量监督、公路养护等分管工作的督办检查不力;二是对该市公路管理局在事故路段工程建设中履行施工监管、质量监督、交工验收、公路养护等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三是对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事故路段工程建设中未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黄立楣党内警告处分。因黄立楣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均不在我省,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发函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6.杜昌奕(现任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督促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履行公路养护管理的分管职责不力;对市公路管理局履行公路养护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华容运管所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杜昌奕诫勉处理。

7.朱进(现任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9月至2016年12月先后任鄂州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副局长,分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程质监和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期间,未督促市公路管理局对事故路段工程进行施工监管,也未安排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事故路段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对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情况下通过交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市公路管理局履行公路养护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朱进记大过处分。

8.董进行(现任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在参加2012年8月2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后,未对事故路段建设的监管工作进行安排,对工程科没有进行施工监管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分管公路建设管理职责的副局长张华先不正确履职问题失察,对其参加交工验收时未发现护栏缺失、虽然提出完善标线的意见但未督促整改的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董进行降级处分。

9.肖明(现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先后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局长期间,对养护科在2015年6月发现事故路段标线、护栏缺失的问题后未进行整改的问题失察;在2015年11月和2016年9月,肖明两次同意将养护科起草的《关于下达2016年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17年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通知》只作为争取资金计划的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不下发,事后也未对安全隐患整改作出安排,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的问题一直未整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肖明记过处分。

10.余启松(现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作为分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养护科在2015年6月发现事故路段标线、护栏缺失后未进行整改的问题失察;在2015年11月,余启松提议并同意,将养护科起草的《关于下达2016年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通知》作为争取资金计划的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不下发,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的问题一直未整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余启松记过处分。

11.张才平(现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正科级干部,2017年6月因病被免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职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分管公路养护工作,对养护科没有整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2016年9月,张才平同意,将养护科起草的《关于下达2017年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通知》作为争取资金计划的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不下发,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的问题一直未整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张才平警告处分。

12.秦胜良(现任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副科长):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作为主持养护科工作的副科长,不正确履行养护管理职责,在2015年6月养护科发现事故路段标线、护栏缺失的问题后,没有安排整改;2015年11月和2016年9月,提议并将《关于下达2016年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17年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通知》文件作为争取资金计划的材料报请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同意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不下发,也未对安全隐患整改作出安排,致使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的问题一直未整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秦胜良记过处分,免去其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副科长职务。

13.金东(现任鄂州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事故路段建设和交工验收期间,作为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科科长,没有发现事故路段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未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管,没有发现事故路段安防设施缺失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金东降级处分,免去其鄂州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14.金明(现任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事故路段建设和交工验收期间,作为鄂州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没有发现事故路段工程未申请质量监督的情况,未对工程施工进行质量监督,没有发现事故路段未建设安防设施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金明批评教育,本人在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15.王勇(现任鄂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华容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华容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营运行为查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查处工作不力,没有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在辖区内的非法营运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王勇记过处分。

16.艾传荣(现任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至12月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对非法营运查处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2016年只在春节期间集中开展了3次非法营运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只在固定路口,未覆盖所辖区域,检查中对违规车辆仅以驱赶、劝离为主,执法不到位,未发现事故车辆在辖区内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艾传荣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17.何胜(现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葛店大队大队长):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葛店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期间,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一中队全面落实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职责,对一中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何胜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18.刘卫军(现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葛店大队教导员):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葛店大队教导员,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期间,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一中队全面落实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职责,对一中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刘卫军诫勉处理。

19.刘文胜(现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葛店大队一中队中队长):2016年10月至12月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葛店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期间,在所辖路段的道路日常执法工作中,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超员的违法行为检查不多,查处力度不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刘文胜警告处分。

20.万其胜(现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华容大队教导员):2016年10月至12月任华容大队教导员,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期间,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三中队全面落实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职责,对三中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万其胜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21.姜延安(现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华容大队党总支副书记):2016年10月至12月任华容大队党总支副书记,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期间,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三中队全面落实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职责,对三中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姜延安诫勉处理。

22.李群超(现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华容大队三中队中队长):2016年10月至12月任华容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期间,在所辖路段的道路日常执法工作中,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超员的违法行为检查不多,查处力度不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群超警告处分。

23.余佳怀(现任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交通大队大队长):2016年10月至12月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交通大队大队长期间,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二中队全面落实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职责,对二中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余佳怀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24.李勇征(现任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二中队中队长):2016年10月至12月任交通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期间,在所辖路段的道路日常执法工作中,侧重在主干道和比较拥堵的路段进行排堵保畅,其他路段安排警力较少,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超员的违法行为检查不多,查处力度不够,未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严重超员和非法改装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勇征警告处分。

对调查中发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林景观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问题,以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由武汉市纪委监察局处理。

(五)对相关监管部门及政府的问责建议。

1.责成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向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向鄂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向鄂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鄂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向武汉市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6.责成武汉市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武汉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武汉市、鄂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事相关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强化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建设工程、车辆营运管理、交通秩序管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将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厉打击和整治工程建设、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恶劣天气应急预警机制,加强研判、提早准备、积极应对,做到组织发动到位、预案力量到位、协调处置到位、狠抓落实到位。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超员等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住建、园林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建设的特点,加强重点摸排和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施工车辆安全管理,严禁非法营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各级交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强化路面执法,严格查处客车超载、面包车超员等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管控体制。

(三)强化公路建设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各级政府及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规范道路技术等级管理,严格执行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按照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建设,依法及时组织公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要规范道路行政等级管理,进一步优化国道、省道、县(乡)道的行政等级划分程序和方法,确定等级转化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节点,及时完成管养等事项交接,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管辖权属关系,确保不同行政等级的公路在建设、运行等各时期有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和养护。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反思葛湖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从建设、管理、养护、路面管控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漏洞,坚决贯彻落实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专门力量对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下坡等事故多发危险路段进行集中排查整治。按照“应建必建”原则,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单位,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大园林绿化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工程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转包、分包及挂靠行为。监理单位应将施工项目班子的考勤核查纳入日常管理范围,监理记录应作为监理内业资料的一部分放至施工现场备查。施工单位应规范工程承包管理,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时,须明确劳务分包企业合同关系,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附件:1.湖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2.国家安委会办公室对“12•2”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批复

3.湖北省政府对“12•2”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4.“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情况登记表

“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月8日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2.8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或花木的法人企业。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经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1)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2)5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3)7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8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植物、植保、建筑、结构、造价、监理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5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各不少于2人,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推土机、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3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研究、开发、应用项目等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国际性奖励。(二)经营范围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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