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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11.17”沿河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鄱阳县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10日

2020年11月17日15时许,在鄱阳县城区沿河路发生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委副书记、县长胡斌同志作出批示:全力救治伤员,稳妥做好善后工作,县交警大队要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教训。鄱阳县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成立了“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张忠担任组长,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张敏,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王新兵,及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鹏、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金计划、县城管局局长黄启山、县人民医院院长章国仁、鄱阳镇党委书记何为、饶州街道党工委书记方宏德、三庙前乡党委书记王中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占春庄、刘国喜等同志任副组长,分别组成事故调查组、紧急救援组、善后处理组、安全案件办理及稳控组、舆情监控组、隐患整治组,全面展开了事故处理及深度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清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吸取教训等工作,形成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案情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E0994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251ZLJP25K15L;车辆识别代号:LFNKRXPM6KAD59359,机动车所有人:上饶市乾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筑城家园11栋109-110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年01月10日;发证日期:2020年01月10日;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发证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该车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种类: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036230000013446;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月9日。

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余建军,挂靠于江西省上饶市乾鑫供应链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仅有驾驶员余凯华。

(2)皖JM9133号小型轿车车辆,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吉利美日牌;车辆识别代号:L6T7944Z4LU015359;机动车所有人:马鹏;住址: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二组;车辆使用性质:私用;注册日期:2020年04月09日;发证日期:2020年04月29日;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发证机关:安徽省黄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权属为马鹏所有。

当时该车驾驶员为马鹏,副驾驶为叶文龙,后排从左至右依次为马学英、马学发、马菊。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余凯华,赣E0994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9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渡头村。持有A2驾驶证,1996年领证。

(2)马鹏,皖JM913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31992******1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二组。持有准驾车型为E证。

(3)当事人余凯华、马鹏均未检出乙醇含量和毒物。马鹏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二、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沿河路(城区外环路),此路段前后500米范围内,近3年以来,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该路段正在进行道路施工,道路中间等不固定和不规则处被挖施工,两边可通行,呈东西走向,南北宽15米,有黄色中心双实线,双向两车道,车道有中心白色虚线,道路两侧是绿化带和非机动车道,绿化带上有树木和路灯。施工单位江西凌斌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江西省鄱阳县田畈街镇富田大道B区59-60;营业执照编号:E282017552,公司法人代表:曹正生,男,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58),施工现场没有足够、有效的施工安全提示牌、围挡等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没有交通安全人员。

三、事故发生经过

(1)2020年11月17日,余凯华驾驶赣E0994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鄱阳县鄱阳镇沿河北路由老大桥往张王庙方向(东向西)行驶。15时26分许,遇马鹏驾驶的皖JM9133号小型汽车(载叶文龙、马学英、马菊、马学发)沿鄱阳县鄱阳镇沿河北路(西往东)行驶,两车在施工路段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汽车驾驶人马鹏、乘车人马菊、马学发当场死亡,叶文龙、马学英不同程度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死亡交通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当事人余凯华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正确的靠右行驶避让方式,而是靠左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余凯华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经检测为51km/h,而城区施工路段的行驶速度限定为40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马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施工方江西凌斌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占道施工,擅自开挖路面十余处,同时在施工时,未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警示提示牌等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起事故中,余凯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鹏承担次要责任,江西凌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马菊、马学英、马学发、叶文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驾驶员在事故中操作不当,没有正确避让,造成事故,余凯华已被刑事拘留;二是项目施工方没有及时履行占道施工报批程序,未经审批擅自开挖路面,造成交通隐患;三是行业监管单位、业主单位未对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有效监管,并监督、跟踪落实到位;四是项目施工单位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施工时安全提示牌、围挡、现场安全人员等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到位;五是货车管理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GPS提醒、后台监管形同虚设,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提高驾驶技能等交通安全教育没有到位。以上几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一)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从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为核心,不断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项目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占道施工时要及时申报,履行占道施工报批程序,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行业主管单位、业主单位要切实担起监管的责任,督促企业在施工中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针对近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类型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的联动协调、齐抓共管机制,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对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和整治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目前,在全县开展了货车运输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整治,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加强宣传,警示教育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力度,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车辆使用单位、运输行业协会以及社区、学校等社会单位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运输、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督促和检查,全面提升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民关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深厚氛围。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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