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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2日


2013 年 3 月 10 日 14 时,烟台市福山区境内 204 国道
31KM+300M 处发生一起 2 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7 人死亡,1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430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3 年 3 月 10 日上午,烟台海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孙益鹏持借用公司鲁 F6H798 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回家拉树苗。14 时许,孙益鹏驾驶鲁 F6H798 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 204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 31KM+300M 处时,越过中心隔离带驶入对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分公司驾驶人张志年驾驶的鲁QW3407 号宇通牌大客车相撞(货车前部与客车前部左侧接触碰撞),大客车侧翻,共造成 7 人死亡(其中,货车内 2 人、大客车内 5 人),大客车
内 11 人受伤。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鲁F6H798 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孙益鹏醉酒驾驶机动车、越过中心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烟台海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公车借给职工私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2.鲁 QW3407 号大客车承包人王山,对承包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
3.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分公司 GPS 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其管理的鲁QW3407 号大客车未按照核定的行驶路线行驶,超速行驶,未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中关于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小于 20 分钟的规定。
4.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临沭分公司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各方面调查取证材料,分析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1.孙益鹏,鲁 F6H798 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越过中心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直接发生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张志年,鲁 QW3407 号大客车驾驶员超路段限速标准行驶,未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中关于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小于 20 分钟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其即时驾驶证明,调离驾驶岗位。
3.王山,鲁 QW3407 号大客车承包人,对承包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客车承包经营合同》给予处理。
4.烟台海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公车借给职工私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孙益鹏公车私用期间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撤销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5.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分公司管理的车辆未按照核定路线行驶、未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中关于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小于 20 分钟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向临沭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临沂市临沭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管理车辆不按核定路线行驶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千元的行政处罚。
6.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临沭分公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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