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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9·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7年9月24日11时45分,屯昌县境内224国道110公里加400米路段,王兴金驾驶的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与陈家吉驾驶的琼C14491号大型客车正面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17年9月2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部门组成的屯昌县“9·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严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全面深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已经2017年9月30日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情况

  (1)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兴金,男,黎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琼中县湾岭镇罗永村25号,机动车驾驶证号:460036198804110810,证芯编号:4620003604721,准驾车型:B2D,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4月20日,有效期止:2026年4月20日;2016年10月25日增驾B2,至2017年10月25日实习有效期满,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违法记录:2017年8月7日至今交通违法记录共1条,已接受处理。

    王兴金持有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颁发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6003619880411081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运运输,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5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

  (2)琼C14491号大型客车驾驶人:陈家吉,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琼中县县城街道委员会虎头路39号县一小住宅区4幢109房,机动车驾驶证号:460001196504100734,证芯编号:46X0003024707,准驾车型:A1A2E,初次领证时间:1994年2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违法记录:2015年7月27日至今交通违法记录共3条,均已接受处理。

陈家吉持有海南省道路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690360010102000343,从业资格类别:旅客运输(大客),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9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8月27日。 

2、事故车辆及保险情

   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L3120B4,车辆识别代码:LGAX2CA30H1010131,发动机号:A03E1H30221,核载质量5吨,2017年4月注册登记,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险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驾驶员险、车上乘客险),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4月。交通违法记录:该车2017年4月18日至今违法记录1次,已接受处理。

   该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360983947632,业户名称: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经营许可证号:360983290905,发证机关:江西省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发证时间:2017年4月19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

    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注册登记车主是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将该车租赁给甘景涛,甘景涛为实际车主。

    甘景涛,男,汉族,36岁,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012110617,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坡心墟17号。

    经委托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许可证号:460117058)对该车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QC20171266号、QC20171267号、QC20171268号)检验结论:该车制动系统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车左侧车厢高于标准620mm,右侧车厢高于标准590mm,左侧车厢长于标准446mm,右侧车厢长于标准450mm,存在车厢改装。

  (2)琼C14491号大型客车,车辆所有人:琼海市交通发展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品牌型号:东风牌KM6751PA,车辆识别代码:LGK1ADDH5BD000685,发动机号码:E240EB00026,核定载客30人,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保险承保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驾驶员险、车上乘客险),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8月。事故发生时该车载客9人。交通违法情况:该车自2015年7月至今违法记录2次,均已接受处理。

    车辆承包人:陈家吉,男,汉族,52岁,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504100734,住址:海南省琼中县百花路39号县一小住宅区4幢109房。

    该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琼交运管字469002000302号,业户名称:琼海市交通发展公司,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塔洋镇联先交通城,经营许可证号:469002000001,经营范围:县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琼海嘉积至琼中营根(往返),发证机关:海南省道路运输局,发证时间:2017年7月12日,有效期至2018年2月。

    经委托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许可证号:460117058)对该车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QC20171270号、QC20171271号QC20171273号)检验结论:该车制动系统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2017年3月14日由邓贤武、蔡小罗共同出资,注册资金:200万,法定代表人:邓贤武,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相关业务,代办驾驶人相关业务,汽车租赁服务,货车及汽车配件销售。

该公司共有21台大中型以上货车,公司实际由邓书林负责,邓书林的父亲邓贤武及其母亲蔡小罗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及分红。

   2、琼海市交通发展公司。1993年6月4日成立,系琼海市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公司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塔洋镇联先交通城。法人代表:陈小平,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5710030814,住址:琼海市嘉积镇得海路金穗花园集资楼西幢504室。有效期:1993年6月4日至2028年6月4日,经营范围:机动车配件、汽车维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三包)、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市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出租客运(一般经验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该公司现有营运客车110辆,其中公车36辆,责任经营车74辆。

   3、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由海南茅迪矿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资金:2020万,其生产作业区位于琼中县乌石农场福山村。法定代表人:刘泽佳,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沿江派出所,现住址:海南省琼中县乌石镇知青园吉蔚苑A栋901房,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8311015313。

   4、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2010年11月8日由许铭政、许萌芽共同出资,注册资金:1000万。地址: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法定代表人:许铭政,男,黎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410215515,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龙华区政府宿舍。

(三)事故车辆营运情况

   1、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事发当日运输情况

    2017年9月23日,陈宋峰以每立方89元的单价让甘景涛帮其拉石粉到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2017年9月23日晚,甘景涛联系好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后,让王兴金到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装载石粉。2017年9月24日11时许,王兴金前往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装石粉(装载36.1吨),11时45分,沿224国道由琼中往屯昌方向行驶至110公里加40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琼C14491大型客车相撞。

   2、琼C14491号大型客车事发当日运输情况

    2017年9月24日9时35分许,陈家吉驾驶琼C14491号大型客车经海南海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嘉积客运站出站检验合格后,搭载乘客9人往海南海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营根客运站,先后沿302省道、301省道、383县道、224国道行驶,11时45分行驶至224国道110公里加4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

(四)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与甘景涛雇佣关系

    甘景涛于2017年4月下旬在海口接到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后,雇佣王兴金为其驾驶该车,按月支付薪酬。

(五)琼C14491号大型客车的承包情况

    2011年8月,琼海市交通发展公司出资购买琼C14491号大型客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于2013年4月17日将该车承包给陈家吉运营,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琼海市交通发展公司负责办理相关营运手续和提供管理服务,陈家吉按月缴纳经营金和管理费。

(六)事故现场道路、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24国道110公里加400米处,道路为南北走向,属急弯道路段,东侧为小斜坡树林地带,西侧为小山坡绿化树木;路面结构为水泥路面,路基宽度12米,路面宽度9米,路肩为硬化路肩,路肩宽度两边各1.5米,路基两旁设置硬化暗沟,暗沟宽度1米。该路段的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公路设计时速为40-80公里/小时。交通标志情况:路线由北至南走向标志齐全,109公里加240米处右侧、109公里加510米处右侧各设有一个丁字路口标志,由南向北走向木色湖路段涵洞两头设有安全示警标志各10根,涵洞两侧护栏完整,110公里加540米处设有急弯路警告标志和堤坝路警告标志,路面无洒落物等影响行车安全因素。

    当天天气状况。屯昌县气象资料显示,24日天气大雨转中雨,最高温度31℃,最低气温25℃,无持续风向,小于等于3级。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9月24日11时许,当事人王兴金驾驶核载质量为5吨的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到位于琼中县乌石农场福山村的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购买石粉。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为其装载36.1吨石粉后,王兴金驾车经224国道运往位于屯昌县坡心镇加买村的海南屯昌辰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11时45分,经224国道110公里加400米下坡向左急弯路段时,与陈家吉驾驶的琼C14491号大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驾驶人王兴金、陈家吉及大型客车乘客周有胜、陈士亚当场死亡,刘嫚艳、王绍更、陈英花经抢救无效死亡,周克莲、王云玲、高世江、钟发受伤,两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赐贵、省长沈晓明、副省长李国梁等省领导对事故伤员救助、善后和调查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受省委书记、省长的委托,李国梁副省长率有关部门连夜赶赴屯昌看望受伤人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与善后工作。屯昌县委、县政府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伤员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王兴金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中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在长距离下坡且急弯路段时操作不当,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辆失控后,偏左占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大型客车相撞。撞击时客车乘客大部分未系安全带,造成事故伤亡后果。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甘景涛对车辆日常管理不善,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制动安全存在隐患,违规私自改装车辆,加大装载量,指使驾驶人王兴金驾驶货车违法严重超载运输货物。

    2、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以及承包该公司货物装卸业务的赵宝祥,无视车辆核定载质量,违法向货车超量配载石粉。

    3、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松懈,GPS监控平台虽有该车发生事故前超速行驶的记录,但没有及时预警提醒。

    4、琼中、屯昌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货运场站、需求货物的生产企业源头检查监管不到位。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到位。

    5、事故发生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不完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急弯路、下陡坡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但该路段没有设置此禁令标志,且急弯路的中央施划单虚线。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货车,超限超载造成车辆失控后、占道行驶等因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暴露出相关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1人

    王兴金,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中型自卸货车、超载、超速、偏左占道,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4人

    1、刘泽佳,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放任车辆违法超载装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2、赵宝祥,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石料装载承包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放任车辆违法超载装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3、甘景涛,赣CX7935号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违规私自改装车辆,加大装载量,放任车辆违法装货,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4、陈宋峰,业务联系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放任车辆违法超载装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三)党纪政纪处分13人

    1. 符垂焦,男,31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屯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南片中队中队长,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路面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查处长期超限超载的货车,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陈运波,男,48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屯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具体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对交通路面管理组织落实不力,管理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李圣富,男,45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屯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4、闫天文,男,32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屯昌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等日常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超限超载管理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5、吴君武,男,40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屯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路面超限超载管理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6、王海清,男,47岁,中共党员,屯昌公路分局路政股股长,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路面行政执法管控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7、林涛,男,40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屯昌公路分局副局长,具体负责行政、路政、财务等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路面超限超载管理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8、符绳龙,男,43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琼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高速中队中队长(2017年6月兼任湾岭中队负责人),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路面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查处长期超限超载的货车,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9、黄梦龙,男,40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琼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具体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10、卢方贵,男,46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琼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11、梁华平,男,37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琼中县交通运输局(县治超办)副局长(主任),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等日常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对路面超限超载管理不到位,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2、林祚安,男,46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琼中公路分局路政股股长,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路面管控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3、卓书友,男,40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琼中县公路分局总支副书记兼纪检员,具体负责党建、纪检、路政等工作,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路面超限超载管理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四)诫勉谈话6人

    1、黄俊东,男,53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琼中县政协副主席兼交通运输局局长,对路面执法,查处非法超限超载等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唐胜德,男,54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屯昌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中坤分局局长,分管交管大队工作,对路面管控,查处非法超限超载等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王  敏,男,47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琼中县公安局副政委,分管交管大队工作,对路面管控,查处非法超限超载等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陈求养,男,48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屯昌公路分局局长,负责公路分局全面工作,对路面执法、超载超限等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黄  毅,男,48岁,中共党员,琼中公路分局局长,负责公路分局全面工作,对路面执法、超载超限等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陈  涛,男,48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屯昌县交通运输局(县治超办)局长(主任),对所管辖区域路面超限超载管理不到位。

(五)通报批评4人

    因对辖区内治超治限部署落实不力,对屯昌县县委常委、公安局长符成辉,副县长蔡积东和琼中县县委常委、公安局长王伟章,副县长吴钟良等4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只管经济效益不管生产安全,放任车辆违法超载装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建议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80万元罚款。

    2、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对租赁车辆长期跨省异地运输管理不到位,GPS监控平台虽有该车发生事故前超速行驶的记录,但没有及时预警提醒,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省交通厅发函给江西省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入调查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省公安厅指导协调屯昌等地公安局成立调查组,对江西省宇晨汽运有限公司在本事故中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开展调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针对大量的外省货车、尤其是赣C籍中重型货车长期在我省营运的问题开展深度调查。

    (二) 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问题专项整治。各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问题专项检查,对货车非法改装的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加大货车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源头管、入口堵、路面查的措施,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犯罪行为。要全面排查货物装载源头,落实货物装载源头主体责任,实施巡查派驻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切实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要强化路面联合执法,完善站场建设和道路监控网络,严格实施“一超四罚”。要加快推进治理超限超载信用体系建设。路面巡查发现,或发生超限超载货车交通事故的,一律严格开展超限超载倒查及责任追究。

    (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整治,提高安全行车条件。一是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对该事故路段要尽快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勘测、研究提出急弯路段的改造方案。二是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不断改善道路行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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