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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沈抚新城“8.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4年8月2日14时50分,在抚顺市李石开发区高望线友爱村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其中一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抚顺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监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及沈抚新城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抚顺市“8.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4年8月2日14时50分,李元春驾驶严重超载的车牌号为辽C8341A—辽C278D挂车(核载3人,实载1人)沿高望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抚顺市开发区友爱村段时,与米振忠驾驶的车牌号为辽HB8040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4人)由南向西掉头时相撞,造成辽HB8040小型客车内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送医院救治,其中1名重伤者于当日19时3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2日15时04分沈抚新城交警大队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事故处理指令后,于15时12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并用警戒带设定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相关证据,查找证人。同时,增派警力疏导交通, 17时40分左右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交通。

二、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道路及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路段系抚顺市县级公路高望线,线路全长7.293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路面宽12米,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高望线进行了路基、路面工程及桥涵、构造物工程改造施工,2013年10月17日,经抚顺市公路管理局工程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事故发生路段呈南北走向,事故发生路段标志、标线清晰,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李元春,男,汉族,家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罗大台镇杨家村2组41号,身份证号:211022197606244879,驾驶辽C8341A-辽C278D挂车,准驾车型为A2,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4月。

2. 米振忠,男,汉族,家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满堂乡上木村上木56号,身份证号:230421196507163356,驾驶辽HB8040小型客车,准驾车型为C1,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三)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及所有人情况

1.辽C8341A—辽C278D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辽C8341A号大型汽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辽C278D挂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

2. 辽HB8040机动车所有人:陈索威,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四)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辽C8341A/辽C278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鉴定情况

(1)半挂车组制动及车速鉴定。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佳(交通)鉴字第20141033号},牵引车制动装置不完全,半挂车组肇事时行驶速度为51.8km/h。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佳(交通)鉴字第20141033号},辽C8341A/辽C278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佳(交通)鉴字第20141033号},总质量40000kg,目检,前保险杠破碎,下部稳定杆有磕痕,水箱右破裂,前部左右侧踏板破碎、支架有磕痕,右前减震器有磕痕,横向稳支座脱开,左前角围板破碎,左前门下部划痕。

2、辽HB8040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佳(交通)鉴字第20141033号},总质量2280kg,额定载客7人,目检,车辆前保险杠破碎,水箱左移,发动机罩变形移位,右前部陷,车体左前翼子板至后门、A柱、B柱、顶棚左侧均凹陷,前挡风玻璃破碎,方向盘及方向机位移,驾驶室座椅挤压变形,仪表盘破损移位,右后轮移位外倾,左后轮胎破损。

(五)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源头治超方面:今年4月市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抚顺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经调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望花区运管所没有按照市运输管理处的要求开展源头治超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元春所驾驶的辽C8341A-辽C278D挂车严重超载、超限,挂车牵引车制动装置不完全,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辽HB8040驾驶人米振中在越过道路中间的单黄虚线调头时,没有注意进行瞭望。

2、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望花区运管所,没有深入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贯彻落实省、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市沈抚新城“8.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李元春,辽C8341A-辽C278D挂车驾驶人,驾驶严重超载、超限,挂车制动装置不完全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米振忠,辽HB8040小型客车驾驶人,越过道路中间标志线,违章掉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是这起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3、杨国峰,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原望花运管所副所长,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对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防范措施及下步工作

(一)严格制定整治措施,形成高压严管态势。认真分析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总结教训,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调整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制定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突击行动,以严厉查处“三超一疲劳”、酒驾等违法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以及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乡公路、快速干道、客货车较集中的路段、学校周边道路作为重点路段,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较大以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人人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在节假日、重点时段期间,深入客货运企业、客流集散、人员密集等场所,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力度,强化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对驾驶员教育和车辆管理力度,严格驾驶员培训和日常管控,发现安全意识薄弱、技术水平不过关的,要立即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值守,严肃各类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建立健全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值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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