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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红岛经济“3·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7日

  2018年 03月 16日 18时 50分许,在青岛高新区新业路与和融路“十”字形路口处,一辆燃油三轮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 25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红岛经济区管委(筹)成立了由安监局局长任组长,管委办公室(应急办)、党群部(工会)、建设局(交通运输)、监察审计局、便民服务中心、安监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开展责任调查工作,并邀请交通运输行业的专家参与了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车辆、人员、企业及现场道路情况

      (一)事故涉及车辆、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情况

      1.燃油三轮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无号牌“中豪”牌燃油三轮车:车辆登记车主:无,发动机号:无, 识别代码:LC3HBKZ56F07ZO265,检验情况:无、保险情况:无。

    (2)驾驶人情况。陈振磊,男。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中豪”牌燃油三轮车,经查:陈振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乘坐人员情况。马海申,男,交通方式:乘坐无号牌“中豪”牌燃油三轮车,经查:马海申身份真实有效。

      2. 重型自卸货车及其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UL7576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车主:青岛鼎坤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核定载人数:2人,检验情况: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保险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青岛鼎坤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与车辆登记车主一致,强险有效期止:2018年12月21日,商业险有效期至:2019年01月02日,发生事故时车辆未载货,车辆未改装。鲁UL7576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

    (2)驾驶人情况。李旭日,男,交通方式:驾驶鲁UL7576号重型自卸货车,伤亡情况:未受伤,经查:李旭日驾驶证真实有效,准驾车型:B2。

    (二)事故涉及企业情况

       青岛鼎坤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0203MA3BY0F89X),企业法人:赵纯平;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建筑设施安装、道路硬化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庭院绿化工程、内外墙粉刷(不含高空作业)、防水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机械设备租赁 ;批发: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木制品、建材、钢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已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青字370203003366);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为:2021年1月10日,该单位所属鲁UL7576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8日。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8日。企业所有车辆均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从事运输业务的驾驶员李旭日均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准驾车型:B2; 档案号:37028501613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1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4日,发证机关: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为正常。

      鼎坤盛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经调阅该公司安全管理资料,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驾驶人培训档案、安全检查记录等基础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根据调查组调取的鼎坤盛公司3月份的车辆安全配置表和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自检表,共排查自卸车8辆检查结果为正常。

    (三)车辆行驶路线及目的

      1.鲁UL7576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新业路由西向东行驶,空载准备返回汇智桥路附近工地,发生交通事故。

      2.陈振磊驾驶无号牌“中豪”牌燃油三轮车载着马海申沿和融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

    (四)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高新区和融路与新业路“十”路形口处。

      2.事故道路情况。

      和融路与新业路路口处,新业路为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设有中央黄虚线;和融路为南北走向,双向两车道,设有中央黄虚线,事故现场路面平整、无障碍物等。该路口开通至今未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未列入危险路段。

      3.道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新业路设有道路标志标线,和融路设有道路标志标线,新业路与和融路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时信号灯运行正常。新业路为东西走向,路中央设有黄虚线,事故现场路段限速 50 公里每小时。事故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时事故时呈绿灯状态;和融路为南北走向,路中央设有黄虚线,事故现场路段限速 50 公里每小时。事故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时事故时呈红灯状态,该路段未列入危险路段。

      4.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夜间有路灯照明,天气晴,道路视线良好,无遮挡物,能见度良好。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乙醇检验报告(青)公(刑)鉴(理)字【2018】8070号结论:在李旭日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乙醇检验报告(青)公(刑)鉴(理)字【2018】8071号结论:在陈振磊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mg/100ml。

      3.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乙醇检验报告(青)公(刑)鉴(理)字【2018】8072号结论:在马海申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经检验计算,鲁UL7567号重型自卸车事故时速约52-56KM/H;“中豪”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事故时速约64KM/H。

      5.青岛高新腾达车辆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2018000003号结论: 肇事后,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检验鲁UL757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制动达到国标要求;远光灯光强度达到国标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调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调查

      2018年03月16日18时50分许,李旭日驾驶鲁UL757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约为52-56km/h)沿新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融路路口时,适遇陈振磊饮酒后(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无号牌“中豪”牌燃油三轮车(行驶速度约为64km/h)车厢内载着马海申沿和融路由南向北闯红灯驶入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振磊当场死亡,马海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根据事故车辆接触形态和现场形态特征,并结合自卸车车载视频监控录像分析,自卸车沿新业路中心线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时,适遇燃油三轮车沿和融路中心线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行驶至此,燃油三轮车前部与自卸车右侧第二轴轮胎接触发生碰撞,在碰撞惯性力矩和自卸车摩擦力作用下,燃油三轮车顺时针回转,燃油三轮车左前侧与左后侧又与自卸车右侧护栏、第三轴轮胎等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自卸车减速运动一段距离停于最终位置,燃油三轮车则向左侧侧翻运动至最终位置。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8年3月16日19时10分许,高新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称,在新业路与和融路路口,一辆燃油三轮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车相撞,有人受伤。接警后,分局指挥中心立即调度交警、消防、派出所警力及120赶赴现场。交警大队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大队,大队逐级上报,同时要求现场民警立即疏导事故现场周边交通,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车道畅通,为事故救援争取时间。当日带班领导带领事故科民警立即对现场展开勘验,固定证据。同时,通知辖区交警中队提前分流疏导,进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现场顺利处置。截止23时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3月16日19时20分许,管委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启动红岛经济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及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迅速组织管委办公室(应急办)、建设局(交通运输)、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0万元。(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无号牌燃油三轮车陈振磊饮酒后(乙醇含量69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鲁UL7567号重型自卸车驾驶人李旭日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分析和综合认定,青岛红岛经济区“3·16”是一起一般营运性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陈振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饮酒后(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陈振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旭日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李旭日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高新区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货运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建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建立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要做到政府牵头,落实宣传经费,全社会齐上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形成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事故毁于一旦的交通安全新理念。

      3.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监管,实现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全覆盖”监管, 着力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整治,加强宣传力度,规范管理、强化整治,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4.切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逐级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统筹组织好隐患治理、设施建设、安全投入、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5.建议管委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及道路交通现况进一步补充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从硬件上提高通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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