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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区309国道“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7日
2016年4月14日9时15分,淄博市高新区309国道与张店区创业大道路口, 一辆重型半挂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导致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于5月6日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5月18日,市交警支队提供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相关情况
1.李成明。重型半挂车鲁CD6901(鲁C1Q68挂)驾驶人,男,39岁,家庭住址: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张郭一村132号。驾驶证号:370523197708161019,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3月4日,审验有效期止:2021年3月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2015年9月,开始驾驶该重型半挂车。      
2.张文进。小型普通客车鲁CEY065驾驶人,男,47岁,家庭住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北一巷15号楼4单元301号。驾驶证号:370303196910100630,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3月20日,审验有效期止:2023年3月2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二)事故车辆情况
1.CD6901重型半挂牵引车
该牵引车为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张永刚,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呈羔西村人,实际所有人李成明。车辆检验日期2016年2月25日,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从事货物运输,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总质量26.7吨。
2011年3月18日,该车注册登记于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10月20日,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向临淄交通局运输管理所申请注销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月25日,临淄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在鲁中晨报公告该车注销情况。
2.C1Q68挂车
该挂车为瑞江牌重型半挂车,车辆检验日期2015年9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9月2日,该挂车从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注册登记在高青万瑞运输有限公司,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专业机构检验鉴定,该挂车与注册信息不符(属改型车辆)。
2016年4月14日8时,重型半挂车鲁CD6901(鲁C1Q68挂)自青州市庙子镇宇诚料场装载机制砂石出发,经齐鲁石化厂区送往桓台济青高铁商混站。9时15分,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3.CEY065小型普通客车
该车为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崔珺,登记地址为淄博市淄川区般河街60号楼2单元101号,车辆检验日期2015年7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非营运车辆。
2016年4月14日8时50分,该车自张店区潘南东路淄博安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发,实载5人(核载5人),前往临淄朱台镇鲁萃化工公司。9时15分,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三)高青万瑞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位于高青县赵店镇政府对过,法定代表人李亮,注
册资本201万元,为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41台,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370322001667,有效期至2016年6月。2015年度公司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
二、事故路段及执勤情况
(一)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新区309国道与张店区创业大道交叉路口,该路口为十字型,设有交通信号灯,事故发生时东西方向为直行左转绿灯同时通行状态。
309国道为东西走向一级路,路面为沥青材料,路宽23米,双向4条机动车道,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路中心设置硬隔离,路面平直,路口设有监控提示标志和靠右行驶诱导标志。
创业大道为南北走向的混行道路,路面为水泥材料,路宽14米,路口设有“限速40”的交通标志,北路口部分路面破损。
309国道为淄博市东西向公路主干道,车流量大。创业大道为园区道路,车流量相对小。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视线较好,路面干燥。                
309国道产权属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由省公路局委托淄博市
公路局实行路政管理。创业大道产权属张店区经济开发区。该处交通安全监管属高新区交警大队三中队管辖。
(二)高新区交警大队执勤情况
按照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规范要求,淄博高新区交警大队三中队对辖区道路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管理。巡逻模式以定点查纠与巡逻管理相结合。白天,中队勤务分2组,对辖区道路实行巡逻管理。夜间,由大队统一安排巡逻,中队安排1组值班,值班时间为18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
2016年4月14日, 高新区交警大队三中队因执行警卫任务,负责中润大道勤务。9时17分,接到交警大队309国道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指令,执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三)临淄区超限超载监查情况
临淄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临办发[2014]1号),全区成立淄江路、齐陵收费站、金山矿管办3个固定检查站和1个流动稽查队,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及其它违法行为。区交通部门负责加强超限超载执法检查和对源头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
2016年4月14日,临淄区各交通监察站依照检查计划进行巡检,该事故车辆未经过各交通监察站。
(四)临淄区交警大队执勤情况
临淄区交警大队金山队对辖区道路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管理。巡逻模式以定点查纠与巡逻管理相结合。
2015年9月以来, 2次查处重型半挂车鲁CD6901(鲁C1Q68挂)违法行为,未发现车辆改型。
(五)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情况
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未配备执法人员,未履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14日9时15分,李成明驾驶鲁CD6901(鲁C1Q68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创业大道路口处(位于国道309线K420+70),向右打方向躲避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张文进驾驶的鲁CEY065号小型普通客车时,车辆向左侧翻,半挂车左侧后部碾压并向前拖行鲁CEY065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5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4月14日9时17分,高新区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淄博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以及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张店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16年4月25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赔偿事项开庭判决,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成明驾驶重型半挂车超载113%(核定载质量为26.700吨,实际载质量为56.980吨) 直行; 张文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转弯妨碍直行车辆通行;在道路交叉口两车未确保安全, 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向左侧翻,其左侧后部碾压小型普通客车并向前拖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高青万瑞运输有限公司对挂车管理不到位。鲁C1Q68挂车落户公司后,未履行管理职责。
2.高青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普货运输企业管理不到位。未督导万瑞运输有限公司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管理。
3.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五打”活动开展不扎实。自2015年9月以来,CD6901(鲁C1Q68挂)号重型半挂车长期非法营运路经临淄辖区,未发现其非法营运行为,并采取管理措施。
4.临淄区交警大队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2015年9月以来,先后2次查处重型半挂车违法行为,未能发现车辆改型,并采取管理措施。
5.高新区交警大队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型半挂车超载行驶,并采取管理措施。
6.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未配备执法人员,未履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成明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鲁CD6901(鲁C1Q68挂)驾驶人。未取得车辆营运证非法营运,驾驶超载、改型的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行经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4月22日,张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涉嫌非法销售、落户改型重型半挂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司法机关已立案处理。待侦查终结后,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1.王志强,临淄区交警大队金山中队中队长。路面巡查执法检查中未能发现鲁C1Q68挂车改型,并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王建国,临淄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未督促人员加强超载超限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鲁CD6901(鲁C1Q68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非法营运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王健,张店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大队长。未履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问责单位
1.高青万瑞运输有限公司。鲁C1Q68挂车落户公司后,未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高青县交通局依法对其处理。
2.高青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未督导高青万瑞运输有限公司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高青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3.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五打”活动不扎实,未发现鲁CD6901(鲁C1Q68挂)重型半挂车非法营运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临淄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4.临淄区交警大队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鲁CD6901(鲁C1Q68挂)重型半挂车违法行为查处,未能发现鲁C1Q68挂车改型,并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临淄区政府和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5.高新区交警大队。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型半挂车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6.张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未配备执法人员,未履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张店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认真贯彻行业标准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完善手续的车辆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以及超限运输等行为;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强化对途经辖区的外籍车辆监管,发现非法运输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切实在道路运输领域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
(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车辆源头管理和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车辆。加强巡逻管控,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创新检查手段,强化安全措施,超前堵塞安全漏洞,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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