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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7.1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6日

  2.巫山县交通、运政部门履职不力

  一是擅自变更设计,留下安全隐患。2002年巫山县交通局对巫山县南陵至建坪路段安装5公里金属防护栏,由巫山县重点交通建设办公室委托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付培林与万州区长源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由巫山县交通质监站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巫庙路3公里处(事故地点)有一煤坪,该煤坪老板不让安装防护栏,后经质监站负责人付培林同意,没有按设计要求在该处安装防护栏并经负责人付培林等人验收合格,由此给该处留下安全隐患。

  二是对辖区非法营运车辆打击不力。事故车辆于2005年4月22日初次登记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办理营运证,事故车辆驾驶员也没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该车在巫山境内从事非法营运长达两个多月时间,巫山县运管所未发现该车的非法营运行为。

  3.巫山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职不力

  巫山县交警大队路检路查存在疏漏,对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排察不力;对肇事车辆事故当天客货混装、超载乘客的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苏晓春驾驶货运机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严重超载,临危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苏晓春,男,30岁,肇事车驾驶员,巫山县庙宇镇人,住巫山县巫峡镇起云街139号,非法载客,严重超载,且客货混装,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

  (二)谭萍,女,37岁,浅水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谭萍未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研究和督促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够,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议不全,安全检查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负主要的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谭萍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卢云成,男,47岁,浅水龙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卢云成未认真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未认真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督促不力,对超载、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卢云成处以1万元罚款。

  (四)王锡川,男,59岁,浅水龙公司副总经理,浅水龙公司副总经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组织和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工作规划,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竞赛、安全整顿、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活动,……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和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王锡川对上述主要职责落实不力,基本未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竞赛、安全整顿、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负主要的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王锡川处以1万元罚款。

  (五)徐泽高,男,42岁,中共党员,浅水龙公司技安科长,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超载、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负重要的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徐泽高处以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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