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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9•28"其它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1日

2018年9月28日8时30分左右,在位于广陵区李典镇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接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区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牵头组织区监察局、广陵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依法进行了事故调查。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常州宝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外包十工段,以下简称“宝新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013401J;经营范围:桥梁、船舶、码头、化工设备、管道防腐施工,保温防水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童冠东;地址:武进区横山桥镇金丰村;注册资本5108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9月28日8点30分左右,宝新公司清灰工王行富与刘华2 人在中铁宝桥(扬州)有限公司2号砂房进行清灰作业,在清灰施工过程中,王行富从移动脚手架(高度1.7米)跌落到地面摔伤。宝新公司扬州项目部经理连辉闻讯后,在第一时间通知中铁宝桥(扬州)公司安全部,要求医务室先来现场处理,而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宝新公司带班班长王兆国陪同将伤者王行富送往武警医院抢救。当日10时左右,医院宣告王行富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宝新公司清灰工王行富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伤亡人员简况:

姓 名性别年龄文化工种伤害住址日 期
王行富 61岁--清灰工摔伤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城东村四组66号9月28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调查组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共制作询问笔录2份,拍摄现场照片4张。通过现场查勘、资料调阅、人员询问,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性质,认为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宝新公司用于清灰作业的移动脚手架周边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王行富在作业时从该移动脚手架跌落受伤致死。

直接原因也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宝新公司用于清灰作业的 2号砂房内共有照明灯40盏,其中仅有2盏能正常工作,致使工人清灰作业时作业区域内照度不够;

2、宝新公司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致使清灰工王行富作业跌落时未得到有效防护。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区域内灯具照度不够造成的其它死亡事故,事故的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员

1、王行富,宝新公司清灰工,未能辨识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作责任追究。

2、王兆国,宝新公司扬州项目部带班班长,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宝新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连辉,宝新公司扬州项目部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宝新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相关责任单位

宝新公司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暴露出宝新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宝新公司要举一反三,切实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宝新公司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作业过程中隐患排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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