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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7·25”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3 年7 月25 日15 时40 分左右,位于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2 号泵站集水池发生中毒溺水死亡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无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6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7 月20 日,施工队于庆海、张兴敏、于俊伟、孙运良、于敏敏5 人在仙河社区2 号泵站集水池,启动泵站原有的固定式排水泵2 台开始抽水作业。25 日上午增加安装了临时排水泵1 台,加快降水速度,计划26 日对集水池实施清淤作业。25 日下午14 时09 分,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14 时42 分,于俊伟接通临时排水泵供电线路;14 时53 分,临时排水泵启动,至14 时55 分,临时排水泵工作正常。14 时58 分,仙河社区监督中心质监员王舰卫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与于庆海、张兴敏就施工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因现场噪声较大,张兴敏仅听到“停⋯”。王舰卫于15 时左右离开。15 时40 分左右,为加快通水速度,于俊伟在未系安全绳,仅佩带防尘面罩的情况下,携带铁锨下井作业,拟清除堵塞在格栅上的垃圾。张兴敏提醒于俊伟系上安全绳再下,于俊伟未予理会,在顺梯子下井接近水面时,发出短暂呼救后抛下铁锨,试图上爬未果,跌入池中。于庆海、孙运良、于敏敏3 人在未佩戴呼吸器、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于15 时44 分左右相继顺梯子下入井中进行施救,3 人合力将于俊伟托出水面后,向井口呼救。

张兴敏抛绳施救未果,4 人倒入池中。该事故造成4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于俊伟等现场作业人员进入集水池,未按规定佩戴专业防284

护用品、进行检测和强制通风,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于庆海、孙运良、于敏敏3 人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仙河社区违规发包、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不严格。

(1)仙河社区监督中心质检员王舰卫、项目负责人张照发现于庆海施工队不具备施工条件进行施工,制止不力致使事故工程继续施工。

(2)仙河社区监督中心未严格审查工程名称为“1 号2号3 号5 号泵站清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致使其中重大违规未得到纠正;在于庆海施工队未到仙河社区安全生产管理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施工审批单及其它下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允许于庆海施工队施工。

(3)仙河社区计划基建部未依法依规审查施工队伍、人员有关资质,致使借用资质的于庆海施工队进入仙河社区施工作业;选定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于庆海施工队进行施工作业。

(4)仙河社区安全生产管理部作为隐患发现、管理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擅自施工隐患查处不力;

未发现于庆海施工队没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施工审批单及其它下井审批手续违规施工隐患。

2.鲁宜公司出借资质、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不严格。

(1)该公司出借资质。自2011 年开始,多次出借资质给于庆海施工队,其中2013 年4 月5 日和2013 年7 月2 日,分别在于庆海施工队承揽工程的安全施工协议和事故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上加盖公章。

(2)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对于庆海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监督检查,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进行技术指导。

(3)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无给排水工程维护作业相关操作规程。

(4)该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缺失,对安全管理协议和开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进行审查,随意盖章。

3.于庆海施工队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规行为。

(1)该施工队提出的工程名称为“1 号2 号3 号5 号泵站清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未预见到清淤作业中遇到的硫化氢、沼气等有害因素并提出相应措施。

(2)该施工队在存在重大违规的情况下,不听监督管理单位制止,违规、冒险施工。

(3)该施工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从事下井作业必需的有毒气体检测、防护用品、安全知识能力等。(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7·25”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于庆海,施工队队长。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制定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预见到清淤作业中遇到的硫化氢、甲烷、沼气等有害因素并提出相应措施,未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进行现场检测和强制通风情况下违规施工,未办理相关下井作业手续逃避监督管理,不听现场管理人员管理野蛮施工,违规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2.于俊伟,于庆海施工队工人。未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进行现场检测和强制通风情况下违规施工,下井作业时未系安全绳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孙运良,于庆海施工队工人。在未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进行现场检测和强制通风情况下违规施救,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

4.于敏敏,于庆海施工队工人,在未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进行现场检测和强制通风情况下违规施救,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王舰卫,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技术质量监督中心质检员。发现于庆海施工队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制止不力;对存有重大安全生产缺陷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不严并同意动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张照,中共党员,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技术质量监督中心工程管理三室主任。作为仙河社区1 号2 号3 号5 号泵站清淤工程项目负责人,发现于庆海施工队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制止不力;对存有重大安全生产缺陷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不严并同意动工;对王舰卫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致使其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重大失误。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黄居宏,中共党员,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技术质量监督中心副主任,分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对仙河社区1 号2 号3 号5 号泵站清淤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致使施工的安全生产存在重大失误;对存有重大安全生产缺陷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不严并同意动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4.邵川伟,中共党员,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党委机关生产党支部副书记、计划基建部主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仙河社区有关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审查施工队伍有关资质工作失察,致使借用资质施工队伍进入仙河社区作业;选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5.孟令军,中共党员,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部副主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仙河社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致使包括仙河社区1 号2 号3 号5 号泵站清淤工程在内的施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现象存在,在安全生产上失去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吴振阳,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仙河社区监督中心、计划基建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仙河社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对仙河社区监督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计划基建部选择施工队伍、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责任,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于庆海施工队借用山东鲁宜建安有限公司有关资质失察,对于庆海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施工制止不力,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 年7 月1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公布,根据2011 年9 月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以25 万元罚款。

2.山东鲁宜建安有限公司。审核的工程名称为“1 号2号3 号5 号泵站清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重大失误;出借相关资质,以包代管,对挂靠施工队伍未进行有效管理;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 月1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公布,根据2011 年9 月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以25 万元罚款;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陈建邦,胜利石油管理局仙河社区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导致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 月1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公布,根据2011 年9 月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4.王宗富,山东鲁宜建安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 年7 月1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公布,根据2011 年9 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四)由企业按照规定处理的人员

1.王少廉,山东鲁宜建安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工作。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给排水维修作业规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隋青山,山东鲁宜建安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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