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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黄集乡非法化工厂“7•1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11日

2016 年7 月13 日12 时30 分许,位于郓城县黄集乡季垓村西的一家非法化工厂发生较大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9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月13 日中午时分,企业员工戚明明指派吴玉瑞进行物料清理作业,吴玉瑞戴滤毒罐式防护面具穿胶鞋进入2#反应釜内清理TETD 湿料,用铁锨把物料铲入塑料桶,由反应釜外的戚明明和房小宝提出并倒入离心机内。12 时30 分许,吴玉瑞在清料过程中出现二硫化碳窒息反应,反应釜外两名员工戚明明和房小宝先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入反应釜内盲目施救,三人因此造成二硫化碳中毒窒息。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在清理TETD 残存湿料过程中,操作人员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范,在未通风置换、未检测、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入2 #反应釜内违规作业;现场其他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进入反应釜施救,导致三人二硫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该企业无任何审批手续,无正规设计和安装,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任何培训,没有任何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救援设备和消防设施,现场管理混乱,处于作坊式作业水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

2.厂房出租人原郓城县腾达钢球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与该事故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没有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出租后没有过问承租单位的使用、生产等有关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郓城县黄集乡非法化工厂“7•13”中毒窒

息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违法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武守金,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2016 年7 月15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2.杨加锐,事故单位股东,2016 年7 月13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二)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

司丙德,中共党员,事故单位生产场地出租方主要负责人,郓城县黄集乡季垓村党支部书记。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也未与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及时向乡政府报告事故企业非法建设、违法生产的行为,未尽到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郓城县安监局依法给予其2 万元罚款。

(三)对有关单位问责及处罚

1.对黄集乡季垓村西非法化工厂由郓城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关闭。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由郓城县安监局依法给予黄集乡季垓村西非法化工厂80 万元罚款。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郓城县安监局依法给予郓城县腾达钢球制造有限公司1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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