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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12.23”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3日

  (二)间接原因。
  1.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安全管理混乱。一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入厂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二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危险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从业人员不清楚岗位的危险因素;三是安全投入不足,未配置一氧化碳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致使事故发生后,工人不能正确施救从而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四是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冲天炉直梯无护笼,除尘用水无过滤环节,导致水管喷头易堵塞等隐患不能被及时整改;五是生产管理混乱,企业内部将各工序简单的承包给个人,未签订安全承包协议,致使承包人员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2.献县河城街镇政府安监站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检查停留在口头告知和简单复查,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经过的调查和原因分析,认定献县城东建筑器材厂“12?23”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该是一起因违章冒险作业、施救不当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企业内部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金鹏,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炉工,厂区冲天炉工序承包人。在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含有一氧化碳的除尘器,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对其追究责任。
  2.王金影,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炉工。在事故发生后,由于施救不当,造成自己中毒被困,导致事故扩大。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对其追究责任。
  3.赵万宏,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杂工。在事故发生后,由于施救不当,造成自己中毒被困,导致事故扩大。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对其追究责任。
  4.孙宝同,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厂长,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培训资格证书,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1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2万元。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5.郎桂庆,河城街镇政府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的工作人员,2005年起负责此项工作。作为河城街镇主管工业的管理人员,对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6.王福恩,献县河城街镇安监站站长,2012年年初任职。作为河城街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未到事故企业进行过检查,致使事故企业存在的如从业人员未培训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内未配备安全防护器材冲天炉直梯无护笼等安全隐患始终不能整改,也未将上级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及时传达、落实至企业,安监站内无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7.付华,献县河城街镇人大主席,2010年8月任现职,分管镇人大、企业、统计工作。作为河城街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8.高良义,献县河城街镇镇长,2011年10月起任现职。作为河街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改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煤气设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5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沧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献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两节、两会期间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献县人民政府向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大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要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演练;
  2. 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监管;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人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献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玛钢企业内存在的煤气发生炉开展一次专项活动,重点检查煤气生产、使用单位煤气检测及防护设施(报警器、呼吸器等),煤气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督促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
  4.献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分清责任,杜绝监管的盲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加强玛钢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并做到举一反三,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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