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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2”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5日

  (二)间接原因。
  1. 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承包的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清洗工程项目疏于管理,维检修制度不落实,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不到位,未给作业人员配发足够的防护用品。
  2. 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洗作业员工安全意识差,在未得到明确指令、未配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清洗作业,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3. 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未设立独立的安全机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维检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错误拆卸正在运行的酸气管道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王勇,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洗作业副组长。在未接到邯钢集团邯宝钢铁公司相关人员明确指令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所属人员违规拆卸正在运行的酸气管道,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2. 李红星,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洗作业组长负责此次酸气管道清洗作业。安全意识差,组织领导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辞退。
  3. 刘玉军,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煤气精制车间脱硫制酸作业区作业长,负责作业区全面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外协单位作业人员擅自在其主管作业区进行清洗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4.方春水,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安全管理组组长,负责焦化厂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过夏设备专业清洗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5.李书震,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煤气精制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全面工作。车间内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组织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6.贾建成,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副厂长,分管焦化厂生产、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7.李永民,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培训等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8.葛锡杰,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厂长,负责焦化厂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9. 姚建新,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设备动力部部长,负责公司设备的管理、维修及外包维修队伍的确定。对外包维修队伍疏于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处罚。
  10.对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的和责任单位。
  11.胡明辉,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万元30%的处罚,计1.8万元。
  12. 邯郸市邯钢集团钢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执行《焦化安全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19.9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作业现场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周密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单位在组织安全生产作业、特别是对有毒设备、管道和容器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必要时,可对有毒设备增加取样口,用于作业前的取样检测,确保作业安全。
  (三)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事故相关单位要建立长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组织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人员、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六到位”,确保事故隐患彻底排查,有效整改。
  (四)切实加强外协员工的管理。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作业时,要建立健全作业审批手续,严格杜绝以口头或电话联系代替书面审批手续,要对外协作业员工做好安全交底和危险告知,进行安全确认。在施工或作业时,要对外协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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