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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0”冒顶片帮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8日

2022年5月20日9时30分,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斜坡道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规定,经本溪市溪湖区政府批准,5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溪湖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0”冒顶片帮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市安委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本安委办督【2022】3号)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发包单位基本情况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取得了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369940389X9,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包紫臣,营业期限:2009年12月30日至2050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有效期至2033年4月3日)等,住所: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上堡村20-5栋1层。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局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13042120129267,开采矿种:铁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矿区面积:0.924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3年4月3日至2033年4月3日。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取得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下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21〕XE051002J号,许可范围:铁矿地下开采,有效期:2021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取得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7830869C,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钰,营业期限:2011年7月1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矿山开采等,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钻石东路(安康生物科技工业园区)。

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7830869C,证书编号:D261034797,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取得由安康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安)FM0026,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2月10日。

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成立本溪矿业项目部,印发《关于成立本溪矿业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职务聘任的通知》(瑞鑫矿建(2021)6号)。

(3)爆破单位基本情况

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取得由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015811867,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厚君,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寨中路,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有效期至2054年3月15日。

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取得了由辽宁省公安厅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2100001300174,资质等级:二级,技术负责人:陈考学,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3年5月21日。

2、合同签订情况

(一)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矿斜坡道开采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期限: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6日。

(2)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12月23日。

(3)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非煤矿山井下爆破合同书》,工程内容:矿山井下爆破,合同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事故经过、救援、报告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救援情况

2022年5月20日8时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本溪矿业项目部工人驾驶撬毛台车对斜坡道-50米中段进行撬毛作业,作业完成后交付给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工作进行爆破。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爆破“一体化”作业单位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班5名爆破工在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斜坡道-50米中段-32米分段4号穿脉二进路进行采矿扇形深孔爆破作业,在进行装药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具体作业分工为:张*志、穆*华二人位于覆盖岩渣堆以外约10米处负责装药器填药作业;陈*春带领王*伟、娄*三人站在覆盖岩渣堆上实施装药作业,其中陈*春位于渣堆中部负责装药,王*伟、娄*分别位于陈福春上下两侧负责监护。9时30分,在装药作业进行至第二排第3孔时,现场覆盖岩上方右侧帮突然发生冒落,将当班班长陈福春(陈福春,男,56岁)砸倒受伤,其余4人随即展开现场救援,由穆*华向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本溪矿业项目部值班室进行电话汇报,报告井下发生事故人员受伤,车队队长白殿帅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时间9时34分)并开车至事发地点进行救援。10时10分许,伤者转运至地面,120急救医生在斜坡道口对伤者陈福春进行现场急救,10时40分,伤者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5月20日9时34分,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向火连寨派出所报告。

17时40分,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告知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18时05分,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相继向溪湖区委、区政府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于2022年5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矿区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爆破班长陈*春安全意识淡薄,在爆破作业中未发现采场不稳定浮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对承包的斜坡道采掘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实施检撬作业不彻底,未能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业现场缺少照明设施(只有头灯照明)。

2、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班长陈*春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发现并消除爆破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爆破作业。对爆破人员教育培训不严格,导致爆破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井下爆破作业复杂环境风险辨识能力和规避风险能力不足。

3、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施工单位和爆破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0”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虽然对外包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工作,但是对外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承包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现场进行了检撬作业未发现边帮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爆破单位承建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人员培训不到位,爆破班长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对现场顶、帮检查不细致、不彻底,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陈*春,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爆破班长,对爆破作业前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到位,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确认顶、帮岩石有冒落的危险,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陈*春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任*,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爆破技术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任*处上一年年收入4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3.王*前,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矿长,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确认顶、帮岩石有冒落的危险,加上检橇作业不彻底,未能彻底排除存在隐患的岩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王*前处上一年年收入50%(2.3995万元)的行政处罚。

4.石*昌,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派驻本溪矿业项目施工总负责人,作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安机关,未上报发包单位(本溪矿业)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属于过失原因造成漏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石*昌处上一年年收入80%(3.5896万元)的行政处罚。

5.张*华,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长,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张*华处上一年年收入20%(0.864万元)的行政处罚。

6.赵*,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主任,对现场作业条件检查监管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赵*处上一年年收入20%(0.8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1.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入分析这次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顶板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跟踪监督外包单位建立和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采场和掘进工作面要设置现场移动照明,保证采场光照度充足。要加强对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进行重点培训,防止漏报情况发生。

2.陕西安康瑞鑫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要完善企业顶板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当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禁止带浮石作业。采用先进、安全的巷道掘进技术。采场和掘进工作面要设置现场移动照明,保证光照度充足,并且随着采掘进尺,照明和通风要及时跟进,保证采掘作业现场要有充足的照明,不能仅仅靠头灯照明。

3.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实施爆破装药作业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现场进行详查,确认消除爆破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再进行爆破装药作业。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20”

冒顶片帮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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