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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广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广丰煤矿“11 • 20”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17日

2021年 11月 20日 0 时 30分,昭通市广丰煤炭运销有 限责任公司广丰煤矿(以下简称广丰煤矿)二采区+2310m皮 带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98.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时限报告事故。接到事故报 告后,昭阳区人民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立即派 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开展事故调查 前期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国务院令 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 493 号)《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 155 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 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 0 2 1 〕1 90号) 等有关规定,2021 年11 月20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 南局牵头,会同昭通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昭阳区发改局 (区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并邀请昭阳 区监察委派员参加,成立了广丰煤矿“11・20”顶板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 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 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昭通市广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云南英茂集团 有限公司出资 77.425%组建的私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 司成立于 2004年3月,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龙洞乡, 公司董事长为陈华、法定代表人为付金孝、总经理为王能。 公司下辖 1 个煤矿即广丰煤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602757188746B,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4年3 月4日至长期。

(二)煤矿概况

1.       广丰煤矿为生产矿井,矿区面积 5.0384 平方公里, 地质储量1847万吨,可采储量1249.8万吨,核定生产能力 为3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29.8年。煤矿安全生产相关 证照(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齐 全有效。

2.      矿井主要灾害情况:广丰煤矿属低瓦斯矿井,水文地 质复杂类型,煤层为II类自燃,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3.             广丰煤矿 2020 年 11 月 16 日评定为国家煤矿二级安 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在2021年6月13日发生“6・13”机 电事故后被降级为三级。广丰煤矿与昭通市矿山救护队签订 了服务协议,建立有2 支兼职救护小队,编制了2021 年灾 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

(三)煤矿管理机构设置及劳动组织情况

广丰煤矿设有生产科、技术科、安全监察科、通防科、 机电运输科、地测科、调度中心、培训科、职业危害防治科、 防治水办公室等17个科室,在册职工320余人。“五职”矿 长和“六职”技术员配备齐全,按照规定配备了特种作业人 员,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职工购买了工伤社会保险。

广丰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分工情况:付金孝,兼任广丰煤 矿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李大志,生产副矿长,具 体负责煤矿采掘接替和生产作业计划的总体布置,分管生产 科、调度中心,重点分管采掘现场管理工作;文先俊,总工 程师,具体负责全矿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 工作,分管技术科、通防科、地测科、防治水办公室;李晓 东,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监 察科、培训科、职业危害防治科;李渊,机电副矿长,具体 负责全矿的机电运输工作,分管机电运输科。煤矿设有兼职 的防治水、地测、通风、机电、安全、防灭火、采煤、掘进 副总工程师。

广丰煤矿劳动组织为“三•八”作业制,早班8时〜16 时,中班16时〜24时,夜班0时〜8时。生产作业队伍有 综掘一队、综掘二队、综采队、通维队、机电运输队、探放 水队 6 个作业连队。

(四)煤矿生产系统概况

1.       开拓系统: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全矿井共布置 3 条井筒,即主斜井、副平硐(副暗斜井)和回风斜井。主斜 井担负煤炭和人员运送;副平硐(副暗斜井)担负矸石、材 料、设备运输;回风斜井担负矿井回风。全矿井划分为两个 水平即+2310m水平和+2200m水平,在+2400m设辅助水平。设 计C1、C5、C7三层煤联合布置开采。

2.       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 机械抽出式,在回风斜井安装2台FBCDZNM8型防爆对旋轴 流式主要通风机(电机功率:2X132KW),其中1台运行、1 台备用。

3•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选用1台DTL80/20/2X132S型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运输煤炭,主斜井的另一侧安装一套 RJY55-28/2000(A)型架空乘人装置运输人员;副斜井选用1 台JKN-2.5X2. 3P矿用提升机担负矿井的矸石、材料和设备 运输。

4.    排水系统:在+2310m水平设置主排水泵房,安装有3 台MD120-50X5(P)型自平衡多级耐磨离心泵,井下涌水经 +2310m泵房水泵沿主斜井排水管排至地面。

5.    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两回10KV电源 均引自35kV小龙洞变电站10KV不同母线段,架空线型号及 供电距离均为LGJ-120型、3km。

6.       安全监控系统、工业视频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矿井装备有1套KJ83X(A)型煤矿综合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和 1套KJ236 (A)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按规定安设了工业视频 系统。井下巷道设置KJ236-F本安定位分站及KJ236-D本安读 卡器,挂接在专用系统干线上,其监测距离在0〜300m范围 内。

7.        通信系统:矿井安设1台 KTJ122 型生产调度交换机,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安设 42 部KTH-A型矿用本安电话机,地面安设25部HA688型自动 电话机。矿井在地面监控室安装了一套KT590语音广播系统 终端,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掘进工作面等重点场所 安装13台KXY21矿用本安型音箱,并实现与通信系统相互通 信功能。

8•紧急避险、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系统:矿井在+2400m 水平建立了永久避难硐室,硐室容量及其紧急避险设施功能 满足要求。矿井在地面设压缩空气站,安设 3 台 JN132-8 型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矿井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用水来自工业 场地附近200m3生活饮用水髙位水池,+2500m水平以下采用 静压供水;避难硐室设有 2套给水栓供应直饮水。

(5)     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丰煤矿二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 巷(上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处,距贯通点42.5m,该掘进工 作面为全岩巷掘进,设计坡度16度、长度167m。该掘进工 作面采用EBZ160L型综掘机破岩,岩石经DSJ80/20/55型可伸 缩胶带输送机转运装入MCC2-6单侧曲轨侧卸式矿车,经蓄电 池机车运至副暗斜井+2310m井底车场提升出井。该掘进工作 面从 2021 年 4 月底开口掘进,至事故发生前此巷道共施工 124.5 米。

该掘进工作面设计采用半圆拱断面,掘进宽度3.6m,掘 进髙度3.2m,掘进断面10.09m2;采用“锚杆+锚索+金属网” 作为永久支护,锚杆间排距均为0.8m,巷道顶锚杆采用① 0. 02mX2. 2m螺纹锚杆,帮锚采用©0.018mX1. 8m螺纹锚杆; 金属网选用©0.006m的圆钢制作,网片长X宽为2mX 1m,网 孔规格为0.1mX0.1m;锚索排距为1.6m、间距为1.2m,选 用©17. 8mm的钢绞线制作,长为6. 3m;施工循环进尺1.6m, 临时支护最大控顶距2m;采用3根长4.85m、直径0.087m 钢管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

现场勘察发现,二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巷地质构造偏 复杂,巷道岩层层理紊乱,岩性主要为泥岩及页岩,夹少量 细砂岩,岩性强度低;巷道布置在F17断层和F19断层附近, 受该断层影响,二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围岩 较为破碎,事故当班掘进工作面处于断层破碎区域,掘进作 业未执行过断层随掘随支的安全措施;该掘进工作面使用 2 根长4.85m、直径0.087m钢管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前探梁 最前端距掘进迎头2. 85m与永久支护锚网边缘平齐,迎头 2. 85m范围内无任何支护;两根前探梁钢梁间距1.4m,左边 钢梁距左巷帮0.8m,右边钢梁距右巷帮0.7m,固定前探梁 的吊笼间距1.7m,综掘机右侧地面放置有3块木板;前探梁 装置与顶部锚杆吊挂完好,左侧2个吊笼固定装置紧固,右 侧2个吊笼与钢梁间的紧固螺丝已松开。工作面综掘机截割 头距迎头2. 7m,截割头中心线距右帮2. 6m,距左帮1.25m。 矸石冒落地点位于迎头无支护空顶区域,冒落区域长1.5m、 宽3.6m,右侧顶板最大冒落髙度2.5m,右侧髙帮片帮深度 0. 3m,冒落矸石堆积髙度2.1m。

(六)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2021 年 8 月,昭阳区人民政府在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加 挂牌子,成立昭阳区能源局,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从区工科 局转入区能源局。昭阳区能源局现共有13名在职监管人员、 26 名驻矿安监员(聘用制合同工),由区发改局一名副局长 兼任区能源局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由能源安全监督管 理科具体负责。 9 月以来,昭阳区能源局到广丰煤矿检查 6 次,查出顶板管理方面隐患 26 条。

2021年9月3日,昭阳区能源局制定印发了《昭阳区能 源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昭阳区能源 局关于 2021 年调整驻矿安监员岗位的通知》《昭阳区能源 局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由张云宏负责广丰煤 矿安全监管工作,毕静骥、王朝春、蔡凤岚负责广丰煤矿驻 矿监管工作,三人轮班对广丰煤矿进行驻矿监管,根据轮班 计划, 1 1月1 1日〜20日由蔡凤岚负责驻矿监管,履职期间 未按规定填写驻矿监管日志,仅下井检查 1 次(规定不少于 8次),未督促煤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1月15日昭通市 委、市政府督查组到广丰煤矿检查时,驻矿安监员蔡凤岚脱 岗。

(七)其他有关情况

2021 年6月13日,广丰煤矿 1111 采煤工作面发生一 起机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1 月20日又发生一起顶板事 故,6个月内发生2起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 月19日17时40分,综掘一队机电副队长刘乔红组 织召开班前会,安排班长李井彪带领付君云、安海潮、潘文 海、李胜4人到二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对早 班掘进施工的巷道进行永久支护。 18时40分,李井彪等5 人入井。19时30分,李井彪等5人行走至+2310m井底堆放 材料处,开始向二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搬运 支护用的材料和工具。23时左右,班长李井彪安排潘文海负 责将剩余锚网全部搬运至工作面,其本人带领安海潮、李胜、 付君云在工作面做支护准备工作。此时掘进工作面前一班组 安装的前探梁钢梁最前端距迎头0. 4m左右,钢梁上铺有3块 木板,李井彪等 4人先将前探梁上的木板拆下,并将两根前 探梁从迎头往回缩至钢梁前端与永久支护锚网边缘平齐位 置。23时30分左右,在距离迎头约1.7〜2m位置的顶部中 间位置,李井彪、安海潮先把早班被掘进机割坏的锚网取下, 并在该位置重新挂上新的锚网。11 月20日0时左右,班长 李井彪安排李胜去地面拿班中餐,安排安海潮站在掘进机截 割头上(面向巷道右帮)拧松右侧前探梁吊笼上的紧固螺栓、 付君云站在安海潮右前侧协助、潘文海站在右侧前探梁后端 使用耙子顶住右侧前探梁防止下滑,实施恢复迎头区域前探 梁临时支护。0点28分左右,右侧前探梁吊笼的紧固螺栓被 拧松,李井彪准备用钢管向上顶起右侧前探梁前端与潘文海 一起前移右侧前探梁时,安海潮发现前方迎头空顶区域右巷 帮与顶板交汇处有掉渣,便提醒李井彪,于是李井彪使用锚 杆向右帮及顶板敲击了五六下,未发现异常。0点30分,李 井彪便进入前方空顶区域观察顶板,安海潮、潘文海两人在 掘进机截割头位置均看见巷道右侧上帮突然开裂,立即喊李 井彪“快闪开”,随即空顶区域右侧巷帮上部矸石垮落,李 井彪躲闪不及被矸石砸倒压埋,在李井彪后侧的付君云腿部 被滚落的矸石埋住。

(二)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井彪面部朝下、被垮落的矸石完全压住, 安海潮和潘文海先立即进行施救,大约5分钟,安海潮和潘 文海将压在李井彪身上的岩石全部移开并把他移到掘进机 机身位置,随后迅速把付君云腿部石块搬开,付君云自行走 到了安全位置。11 月 20日 0时36分,安海潮电话向调度室 报告了事故情况后,潘文海和安海潮将昏迷的李井彪运送到 副井井底车场,付君云自行走到副井井底车场。

0时40分,矿长付金孝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调度室组织 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组;1 时左右,兼职救 护队队长钱光平带领3 名救护队队员携带救援装备下井救 援。1 时28分,潘文海、安海潮及2个伤员被运送出井。由 于救护车尚未到达,煤矿用自备车辆立即运送伤员前往昭通

市第一人民医院,1时50分左右,煤矿运送伤员的车辆与昭 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在路上相遇,经医务人员抢救诊断 确认李井彪已死亡,付君云受轻伤送医院治疗。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1月20日0时36分,安海潮在事故地点附近电话向调 度室值班员刘凡宇报告了事故情况。 0时40分,刘凡宇向矿 长付金孝报告了井下事故情况;2时02分,矿长付金孝向昭 阳区能源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昭阳区能源局接报以后, 及时将事故情况逐级报告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昭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了 工作组,指导督促煤矿依法依规处理善后,广丰煤矿依照有 关规定与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妥善处理了善后事 宜。

(五)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广丰煤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快速 实施救援,区政府部门及时响应,善后处理有序开展,矿区 社会治安稳定,应急处置比较成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掘进工作面遇断层,围岩破碎,未及时对顶帮进行支护; 作业人员违章冒险进入空顶区域,顶板冒落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煤矿依法办矿意识差。一是未认真吸取本矿“6・13” 事故教训,没有从思想、制度、技术、管理等层面深刻反思 并进行整改,现场作业人员违法违规冒险作业现象时有出 现,导致事故再次发生。二是煤矿不落实安全培训制度,不 具备自主培训条件,但事故当班有 2 名作业人员经煤矿自主 培训后即安排入井作业。三是煤矿未按照事故报告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事故,迟报事故。

2.    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一是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 进行支护时,违章后移上一班已安设好的前探梁,空顶作业。 二是当班无区队领导跟班作业,安全员、煤矿带班下井矿领 导未对该地点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事故地点遇断层,上一掘 进班组未按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缩减循环进尺至 0.8m 以内,也未及时支护顶帮。

3.    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煤矿对技术科编制的《二 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审批把关不 严,前探梁使用操作流程不清晰。二是《二采区+2310m皮带 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二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 巷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未做到全员覆盖,现场作 业人员不熟悉前探梁安全规范使用要求和过断层期间的安 全技术措施内容。三是督促检查不到位,作业现场未按作业 规程要求使用 3根前探梁进行临时支护,并存在“先挂网后 移梁”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4.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煤矿辨识出二 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存在安全 风险后,未采取可靠措施进行管控。二是煤矿未及时发现二 采区+2310m皮带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前探梁使用不规范、过 断层期间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事故隐患。

5.             煤矿安全监管有差距。昭阳区能源局对煤矿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驻矿监管人员履职情况监督管理有差 距,落实《昭通市能源局关于对全市生产建设及隐患整改煤 矿实施驻矿监管紧急通知》有差距。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 职责,督促煤矿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丰煤矿“11・20”顶板事故是一起责任 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李井彪,当班班长。作业中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要求, 违章指挥后移前探梁支护,冒险进入空顶区域观察顶板,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 责任。

2.      陈旭,安全监察科安全管理人员,11 月19日夜班安 全员,负责夜班井下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当班作业人员违章空顶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1]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

3.    刘乔红,综掘一队副队长,11 月 19日早班跟班队领 导。未督促早班作业人员按照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缩减 循环进尺,及时支护新掘巷道,交班前留下安全隐患,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0.7 万元。

4.    肖祥邦,综掘一队队长,负责综掘一队安全生产工作。 未严格落实队领导跟班作业制度,事故当班无队领导跟班作 业;未认真督促严格落实前探梁临时支护措施和掘进工作面 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 万元。

5.    杨灿,广丰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兼机电运输科科长, 事故当班带班下井矿领导。未认真分析当班井下各作业地点 存在的安全风险,未突出重点部位强化风险管控,事故发生 前未到事故地点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 万元。

6.    杨进军,广丰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科科 长。未认真督促综掘一队规范使用前探梁和落实掘进工作面 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未认真督促施工连队严格队领导跟班 作业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未针对井下采掘作业情况, 合理安排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

7.    郑浩,广丰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培训科科长,11 月 19 日中班带班矿领导。未督促当班作业人员及时支护当班新 掘巷道;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结合各工种各岗位开展针 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新工人开展培训,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 1 万元。

8.    李大志,中共党员,广丰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全矿 采掘接替、生产作业计划总体布置和采掘现场管理工作。未 严格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督促综掘一队规 范使用前探梁和落实掘进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未认 真督促综掘一队严格落实队领导跟班作业制度,加强现场安 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 予警告,并处罚款 1 万元。

9.    李晓东,广丰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管理和 培训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未认真督促综掘一队规范使用前探梁和落实掘进工作面 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未认真督促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综掘 一队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和操作 技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 1 万元。

10.    文先俊,广丰煤矿总工程师,分管全矿技术管理工 作。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作业规程中 对前探梁的使用操作流程表述不清晰;未认真督促技术部门 加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宣贯培训工作,现场作业人 员不熟悉前探梁安全规范使用要求和过断层期间的安全技 术措施内容;未加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 处罚款 1 万元。

11.    付金孝,中共党员,昭通市广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广丰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有关规 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落实不到位;未及时选配煤 矿技术科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的规定, 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20 年收入 206613.56 元)40%的罚 款 82645.42 元。

12.    王能,昭通市广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煤 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督促落实煤矿各级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措施,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 严格,督促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20 年收 入 190629.84 元)40%的罚款 76251.93 元。

13.        陈华,中共党员,昭通市广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措施不到位,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不到位,督促组织实施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工作 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 年年收入(2020 年收入 257092.24 元)40%的罚款 102836.9 元。

14.        蔡凤岚,昭阳区能源局驻广丰煤矿安监员。未认真 履行驻矿安全监管职责,未按规定驻矿盯守和下井监管检 查,驻矿期间存在脱岗现象;驻矿期间未认真督促煤矿强化 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昭阳区能 源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15.        张云宏,昭阳区发改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兼昭阳 区能源局办公室主任、驻广丰煤矿监管组组长,负责组织实 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广丰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 况和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向昭阳区能 源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以上被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企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建 议其所在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的处理建议

1.      广丰煤矿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安 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不到 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矿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 6 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事故,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以及《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四十条第 一款[4]的规定,建议暂扣广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 款 200 万元。

2.      广丰煤矿迟报事故,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 十六条第(一)项[5]的规定,建议对广丰煤矿给予警告,并 处罚款 10 万元。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对广丰煤矿 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210万元。

(三)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昭阳区能源局,对广丰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和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向昭阳区人民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教训,增强安全法治意识。昭阳区能源 局及辖区所有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四个看待”工作要求,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思想、制度、技术、管理、培训等层 面进行反思,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牢牢 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持 续深入组织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增强煤 矿企业管理人员法治意识和制度意识,做到依法办矿、依法 管矿、依规作业。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矿井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 加强地质分析和预测工作,提前研判管控顶板管理中存在的 风险;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 要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煤矿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 体系建设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安全标准化标准和采掘作业 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 改。煤矿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规范使用前探梁支护,并 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三)强化技术管理,提高技术保障水平。煤矿企业要 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要求,根据矿井煤层顶底板及巷道围岩的 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 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掘进工 作面作业规程制定、审批、传达、学习、贯彻、督促全流程 管理制度,编制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规定审 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强化风险管控,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 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岗位安全风险辨识,从“人、机、 环、管、法”五个方面,查找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 险因素,并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分级进行有效管控。昭阳区 能源局及全区所有煤矿企业要聚焦“两个根本”目标,严格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回 头看”,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确保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 抓实现场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煤矿企 业要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 度,倡导先进班组安全文化,提升一线管理水平;在生产过 程中,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长及带班矿领导要对井下作 业地点开展不间断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要 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部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反

“三违”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反“三违”工作 力度,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六) 强化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昭阳区人民 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进一步健全驻矿盯守管理制度,有效防范责任悬空;要保 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力度,针对日常检 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切实解决部分隐患 屡查屡有的问题;要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在全 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针对存在类似问题的煤矿, 及时采取停产措施,严防重蹈覆辙。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 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 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 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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