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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蒲罗合铜矿“2007.12.5”冒顶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0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候树平,男,18岁,云南省腾冲县曲石乡大坝村人,出碴工。

    番兴有,男,52岁,云南省腾冲县曲石乡大坝村人,出碴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作业人员进入废弃巷道,敲帮问顶不到位,没有认真检查巷道顶帮的松石危岩,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坑口安全员违章指挥安排作业人员到禁止进入的废巷作业,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蒲罗合铜矿、788坑口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坑探工程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坑探巷道布置不规范,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次事故为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冒顶片帮。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候树平、番兴有,均为出碴工。敲帮问顶不到位,没有认真检查巷道顶帮的松石危岩,冒险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两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缪智明,788坑口安全员。违章指挥安排作业人员到禁止进入的废巷作业,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刘德仁,蒲罗合铜矿矿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4、蒲罗合铜矿。坑探工程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坑探巷道的布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管理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项和第40条规定,给予其罚款20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定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探矿,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政策,规范采矿、探矿方法,不得以采代探。

    (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加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四)加强现场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老窿、废巷的管理,严格禁止从业人员进入废弃巷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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