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渝水区下村杨建华煤矿“5.15”顶板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0日

 2008年5月15日下午1时40分,你区下村杨建华煤矿在二水平运输大巷(-5m)维修巷道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一、矿井概况

  杨建华煤矿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高升村境内,始建于1998年,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证照齐全。

  二、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在修理巷道过程中,没有采取临时支护措施,没有派人观察顶板,渣子垮落,将罗清牙掩埋,砸伤胸部,造成其死亡。

  2、间接原因:(1)工程质量差,棚距不合要求。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员提前出班。(3) 自主保安意识差,作业人员素质低,维修巷道时,没有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等措施。(4)基层安全监管不力。

  3、其它原因:事故发生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罗清牙,下村杨建华煤矿大工,自主保安意识差,在维修巷道时,没有仔细敲帮问顶,没有发现作业现场的隐患,对事

  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余苟里,下村杨建华煤矿安全员,现场跟班维修巷道时,没有采取临时支护,没有仔细地敲帮问顶,没有发现棚顶松动,安全把关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何生明,下杨建华煤矿生产矿长,中共党员,当班井下安全生产负责人,事故期间,安全矿长请假外出,由其兼管安全,没有要求作业人员临时支护顶板和仔细地敲帮问顶,没有及时消除现场隐患,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杨建华,下村杨建华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第一责任人,没有督促煤矿隐患整改和及时消除事故现场的安全隐患,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事故的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共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付彩云,下村镇政府安全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共党员,负责联系挂点下村杨建华煤矿,对该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不力。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督促其及时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6、下村杨建华煤矿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了这起死亡1人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