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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3·21”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7日

2021年3月21日8:40许,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磨粉车间2号线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余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科技工信局、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开展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全面认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主要事实已经查明,现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简介

事故发生单位系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江西(安义)工业园区东阳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龙;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合成树脂瓦、新型装饰板材、PVC型材、PVC管材生产、销售;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经过

2021年3月21日8时许,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磨粉工封德开在磨粉车间2号线上班,独自操作磨粉机,其主要工作是操作电气开关把原材料树脂磨成粉末,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送料棒绞到左腿,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救援情况

8时40分左右机修工吴朝洪去到2号线查看设备,一进车间就发现2号线冷却桶在漏水,他刚准备去关掉水阀,发现磨粉机送料棒旁边仰躺着一个人,确认是2号线磨粉工封德开,左腿不见了,一动不动,他也不敢走到身边去。他就把2号线的电关掉了,然后就跑出去喊人,他先打电话给磨粉车间班组长李顺发,电话通了没有人接,在路上碰到混料工易钢林,告诉他2号线有一个工人出事了,让他赶紧打电话给公司办公室报告,最后在5号线找到了班组长李顺发,又一起回到了2号线事故现场。李顺发看到封德开仰躺在送料棒旁边,左腿没有了,地上有不少血,冷却水桶的水管脱落了,水一直流,他先把冷却水总阀关掉了,看到封德开伤的比较严重,也不敢去扶他。李顺发在旁边喊封德开,他也没有答应。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办公室的管理人员都过来了,李顺发问办公室的万鹏打电话叫120了没有,万鹏说已经打了,因为当时看到封德开伤的比较严重,所有人都不敢去动他,大概20分钟左右,120工作人员来到了现场,医务人员先对封德开进行了急救,大概9点40左右,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急救无效后,确认封德开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和安全稳定工作。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了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并与死者家属积极协商,于2021年3月23日达成工亡赔偿协议,向封德开家属支付本次死亡赔偿款各项总计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

死者封德开,男,51岁,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舒坝村人,生前是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磨粉工。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封德开(死者)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操作,擅自把磨粉机送料棒的防护盖打开,导致一条腿卷入送料棒内,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反三违”行为不及时。

(2)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未制定2021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今年进行了一次教育培训,部分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作业。

(3)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每次安全巡查发现的只有检查记录,未建立隐患整改复查台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事故的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机械伤害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封德开(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危险作业场所警惕性不高,擅自把磨粉机送料棒的防护盖打开,导致一条腿卷入送料棒内,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封德开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二)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反三违”行为不及时。

(2)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健全,未制定2021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今年进行了一次教育培训,部分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作业。

(3)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完全,每次安全巡查发现的只有检查记录,未建立隐患整改复查台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周军龙没有完全履行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也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江西中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周军龙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教训和防范措施

“3.21”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三违”’现象的整治,建立健全隐患整改复查台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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