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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6·13”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7日

22年6月13日13时许,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隆安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修正版,下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于2022年6月20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安生态环境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6·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发当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等进行了综合分析。现已查明本次事故的经过、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6月13日13时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

(三)事故发生地点:隆安县那桐镇那桐村岜内园艺场内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生产车间进料口平台

(四)事故类型:机械伤害

(五)伤亡人数:死亡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二、事故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成立于2014年3月18日,现任法定代表人:农*,注册地址:隆安县那桐镇那桐村岜内园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0994550204。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塑料颗粒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1230994550204001U。行业类别: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效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止。发证机关: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2020年11月20日。

(二)涉事相关人员情况

1. 农*,男,壮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32************,家庭住址:广西宁明县************。现任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工厂全面工作。

2. 死者骆*兰,女,瑶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家庭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于2017年9月到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现查明,农*于2017年3月开始接任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从事塑料制品加工。并于2017年9月雇请韦*辉、骆*兰、骆*金、王*兰等8人到该加工厂工作至事发。2022年6月13日,韦*辉、骆*兰两人在工厂破碎机进料口平台工作,负责把已经选好装入太空袋内的塑料原料放进破碎机进行破碎。按照平常的操作惯例和要求,为了防止太空袋被卷进破碎机的风险。太空袋内的塑料原料只能用手抓并依次将塑料原料从破碎机口投入机器内进行破碎,不允许为了便利拿整个太空袋放在破碎机口再将袋内塑料原料倒进破碎机。事发当天,骆*兰在没有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在破碎机进料口平台作业。13时30分左右,骆*兰为贪图便利没有按平时的操作要求进行作业,在其将装有塑料原料的太空袋放在破碎机口再将塑料原料倒进破碎机内破碎机口内的破碎刀将伸进破碎机内的太空袋卷进破碎机,此时,正在作业的骆*兰的身体不小心被太空袋缠住,随后被太空袋拖进破碎机并被卡在破碎机口。在旁的韦*辉立即把电闸关掉,其他在场的工人闻声也赶来施救,并拨打了急救电话12011014时30分左右,隆安县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骆*兰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那桐镇政府、公安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对全县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经调查,事故应急响应符合要求,没有迟报、漏报、瞒报行为。

四、事故现场勘情况

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位于隆安县那桐镇那桐村岜内园艺场内,是一家由彩钢瓦搭建的工厂。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工厂南边的塑料破碎机进料口平台。该破碎机是农*于2020年1月因更换设备新购置的破碎机,在自行安装电机后投入使用。该破碎机设备型号为700型破碎机,由30KW电机带动,破碎机内装有10把破碎刀。设备进料口呈长方形(规格60cm*30cm),进料口离地大约1.2米高。经现场勘,事发时该设备周边用木板和铁管设置有简易围栏,破碎机转动轮无防护罩,电箱盖未关闭且无“小心用电”等安全警示标识,无“小心机械伤害”等安全警示标识,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六、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骆*兰因安全意识淡薄,贪图便利,在破碎机平台作业时没有做好个人防护,为了便利将装有塑料原料的太空袋放在破碎机口再将塑料原料倒进破碎机内,在太空袋被卷进破碎机后,由于其身体被太空袋缠住随后也被太空袋拖进破碎机并被卡在破碎机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事项,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车间内的破碎机无出厂合格证,破碎机进料口没有设置传送带,作业场所没有悬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识别危险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6﹒13”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骆*兰因安全意识淡薄,贪图便利,在破碎机平台作业时没有做好个人防护,为了便利将装有塑料原料的太空袋放在破碎机口再将塑料原料倒进破碎机内随后造成死亡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农*,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事项,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工厂给予行政处罚。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

隆安县那桐镇岜内塑料制品加工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要按照岗位性质、作业风险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对作业场所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完善安全设施、警示标识。重点加强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排查治理,及时纠正员工“三违”行为。

(二)隆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那桐镇人民政府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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