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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煤矿“12.3”运输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09日

2006年12月3日12时40分,运输队在+450运输大巷2.19KM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伤亡一人。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3日,早班运输队安排:吴某某负责与其余3人在+450运输大巷抹标准化里程牌。当抹到2.1KM处牌子时,孟某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向里边走去,经其余三人劝阻,均无效果,孟某某私自到2.19KM附近。罗某某与杜某某驾驶6#机车在一九采区口处理架线卡子后沿重车道向外行驶,在2.3KM处与沿轻车道向里行驶的10#机车相遇,两车按规定鸣铃、减速会车。大约12:40,6#机车头行至2.2KM附近时,发现前方人行道上有人向井底方向行走,开始鸣铃、减速。当机车距行人不足1米处时,孟某某突然由人行道拐上轨道中心,当即被机车碰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机车撞倒孟某某致死。

2、重要原因:

(1)孟某某工作纪律性差,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不强。

(2)吴某某三人与孟某某在一个工作小组,制止“三违”不力,对孟某某擅自离岗未能有效制止。

3、间接原因:

(1)工作小组内部互保意识不强。

(2)电机车司机,遇险应变能力不强,

(3)区队对职工教育不够,对大巷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预知不足,管理上存在漏洞。

三、事故点评:   这次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孟某某本人组织纪律性差,临近退休,工作资历老,擅自脱离大巷临时工程警戒线外,服从意识差,自由主义严重;同时,职工普遍认为大巷比较安全,对大巷工作安全警惕性不高;再次,小组负责人属于区队临时指定的,没有强制阻止孟某某离开现场,没有尽到负责人的义务;而孟某某在横跨轨道时对车距和车速确认不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在井下工作中,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措施要尽可能严密、周到,职工要最大程度地明确其相应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激励工程负责人尽职尽责带领其他人员安全完成临时性工程;再次,区队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让职工对大巷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在执行矿“严禁大巷行人”方面,不能有任何偏差和优越权;加强临时性工程中的安全确认管理;在大巷停车检修或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机车的行车速度和制动距离,在距离停车检修或施工地点前后一定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大巷运输事故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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