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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虎门镇“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9年1月17日11时30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广场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无号牌人力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号牌人力自行车驾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S96048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中联牌,车辆型号:ZLJ5256GJBGH,车辆识别代码:LYC1CH714C0004024,发动机号:P26108,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2年2月26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4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武山沙社区居委会十围,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17日,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3800kg,核定载质量11070kg,事发时该车无装载货物。车辆核定载客3人,实载1人。

粤S96048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12年4月17日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805122018441901000023(商业险)、805072018441901002613(强制险)。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在此事故前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近两年交通违章次数3次,交通违章已处理完毕。

2、两轮自行车,车号:无号牌,车架号:无,发动机号:无,所有人:何耀康。

(二)驾驶员情况

1、粤S96048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刘飞虎,男,驾驶证号:43052119**1101****,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堡面前乡堡面前村新建组**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3年06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23日,准驾车型:A2E,状态:正常,符合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查,驾驶人刘飞虎在此事故前无交通事故信息记录,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累计记分9分。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刘飞虎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对吗啡类,甲安非他明类,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虎门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刘飞虎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论为送检的刘飞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无号牌二轮自行车驾驶人何耀康,男,1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西坊*巷*号,身份证号:44252719**0704****。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未检出乙醇成份。

(三)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调取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入户时档案资料,结合案发时该车的检验情况,核对其是否存在改装。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有关条款进行判断,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入户时车辆相片一致,不存在改装迹象。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五)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入户和年审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4月17日,该车通过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合格入户。经查阅该车入户和年审的有关档案资料,查实该车在入户时均是原装原车。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中联牌,车辆型号:ZLJ5256GJBGH,车辆识别代码:LYC1CH714C0004024,发动机号:P26108,注册日期:2012年4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19年01月17日11时30分,事发地点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为平直水泥路面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赤岗大道,北往东海城堡,双向四车道,路中设有双实线隔离,路面干燥。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S96048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停在道路上。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倒在道路上,车头朝东北方向,车尾朝西南方向。

4、车辆痕迹:粤S96048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有碰撞痕迹,粤S96048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碰撞当事人何耀康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自行车车尾左角。

5、路面痕迹:现场见有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倒在道路上,该车后轮距道路右侧700厘米,前轮距道路右侧810厘米。现场见有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倒地磨痕约180厘米,起点距离道路右侧290厘米,终点距离道路右侧730厘米。

(七)装载情况

2019年1月17日11时许,受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刘飞虎驾驶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混凝土拉到虎门镇赤岗社区赤岗广场。11时30分,刘飞虎卸货完毕后驾驶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返回公司,刚起步途径赤岗广场路口路段发生事故,该车无超载行为。

(八)涉事企业和人员情况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06年7月10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虎门镇武山沙社区居委会十围。法定代表人:欧应溪,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产销:混凝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17505XX。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刘飞虎,男,1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堡面前乡堡面前村新建组**号,身份证号:43052119**1101****,为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司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月薪3800元聘请刘飞虎驾驶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公司拉货。

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日常调度使用由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该公司的车辆为自己内部使用,不对外营运,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1、何耀康,男,19**年07月0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西坊*巷*号,身份证号:44252719**0704****。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9)东公交技法尸字第(047)号证实何耀康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17日11时许,受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刘飞虎驾驶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混凝土拉到虎门镇赤岗社区赤岗广场。11时30分,刘飞虎卸货完毕后,驾驶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返回公司,刚起步,货车的左前轮撞上驾驶人力自行车横过道路的何耀康,后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过何耀康和其人力自行车,造成何耀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9年1月17日11时45分许,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广场路段,一辆搅拌车与一辆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虎门交警大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取证等工作。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副大队长陈敬波、事故中队副队长陈建华带领民警丁健明、罗景辉于12时00分许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受伤人员坐在现场等待救治、一辆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倒在搅拌车的左侧车身位置,肇事粤S96048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停在道路上。13时3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对驾驶人基本情况、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况以及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工作,使事故处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未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虎门大队较好履行了本职工作。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3、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2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9]第A00002号)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认定当事人刘飞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何耀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各方未向交警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事故其它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驾驶人刘飞虎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注意路面情况不够,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同时驾驶人何耀康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横过道路时没有下车推行。

(二)事故性质

由于肇事车辆粤S96048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不是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且不是在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中发生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从业人员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该公司每个月都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都有通知刘飞虎参加安全教育会议。粤S9604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每次回到公司都会进行安全检查,如有发现安全隐患会及时汇报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长并送去修理厂进行处理。该车进出公司都会过磅,严防车辆出现超载超限的情况。

2、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欧应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有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有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有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欧应溪每个月督促公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司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欧应溪有定期督促公司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欧应溪履行好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履行了相关职能。据统计,自2018年12月至今,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85人次,检查企业170家次,其中危运企业2家次、客运企业10家次,共检查车辆39辆,发现隐患22宗,限时整改22宗,其中已整改22宗,行业秩序整体平稳有序。综上所述,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虎门分局履职到位。

4、东莞市交警支队虎门大队。2018年,虎门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75017宗,暂扣机动车2409辆、摩托车3327辆、非机动车7302辆,查处车辆违法停放55841宗,共查处酒后驾驶248宗,醉酒驾驶95宗,行政拘留78人,刑事拘留140人。严查严处涉酒、涉毒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违反安全规定行使、两三轮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对辖区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排查,进一步切实提高民警路面管控、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见警率和出警处警效能,精准打击重点交通违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压力。综上所述,东莞市交警支队虎门大队履职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虎门镇“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刘飞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2月22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飞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何耀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何耀康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单位,没有督促聘用人员刘飞虎处理交通违法,建议由虎门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四)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涉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货物运输和源头装载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安全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允许恢复运营。要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多发的客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车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或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要集中检查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督促企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低速行驶、违法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虎门镇“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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