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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清秀风电场外送工程施工分包单位“4·22”触电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福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18年4月22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在戴家埔乡10千伏营盘圩线14号杆处,发生触电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2018年4月24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遂川清秀风电场项目“4·22”坠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刘剑锐任组长,县安监局、县纪委监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委、戴家埔乡政府、戴家埔乡派出所等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遂川清秀风电场110千伏外送工程线路长度14.9公里,全线位于遂川县戴家埔乡境内。该工程于2014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尚未完工。建设单位为国网吉安供电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二)相关单位情况

1.施工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成立于1958年8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xxxx,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5〕170002-1/2;资质等级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经营范围:承包境内外火电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安装核电站常规岛和辅助设备,承担机组调试及发电厂整体建筑工程、送变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维修,通用设备制造,中频弯管加工,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焊工培训,国内外贸易,配电网经营,电力销售,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等租赁业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电力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各类火力发电厂设备的运行、维护;新能源电站的运行、维护。

2.劳务分包单位。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成立于2001年08月08日,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3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承装电力设施二级、承修电力设施二级、承试电力设施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8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电力器材销售。2017年5月4日,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计划于4月21日8时至24日19时进行清秀风电厂110千伏外送线路3号至5号塔架线作业,涉及跨越2条35千伏线路和营盘圩线等4条10千伏线路,由于受地形限制,不能搭设跨越架,所跨线路需停电配合。

4月21日6时58分,遂川县供电公司大汾配电运检班办理工作票开始10千伏营盘圩线14号杆跳线拆除工作(解开跳线是为了减少停电范围,14号杆大号侧仍可通过其它电源点供电,14号杆大号侧带电),工作负责人为曹某某(大汾运检班副班长),8时08分工作结束。8时24分,遂川县供电公司县调许可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理的10千伏营盘圩线9号杆至12号杆配合停电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号为遂川县调201804031,计划工作时间至2018年4月24日19时。

4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清秀风电厂110千伏外送线路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李某某电话告知大汾运检班长王某某跨越施工作业下班前可以结束,询问要不要恢复线路跳线。王某某回答,如果作业结束了,就安排曹班长来验收,验收后再安排下一步的工作。李某某通知分包施工队长邱某某安排两人到现场等待命令,随后邱某某通过对讲机呼叫两人(其中一人为死者郭某某)前往,并交代在营盘圩线14号水泥管处等待。曹某某接完王某某电话后骑车去往施工现场验收,并于17时许在110千伏线路放线10号张力场与李某某相见。

4月22日17时15分左右,郭某某和周某某赶至10千伏营盘圩线14号杆,郭某某使用绳索登杆,触碰带电导线,并发生高空坠落。此时,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理的配合停电工作票尚未终结;曹某某尚未抵达事发现场,在去往施工现场的途中,未办理恢复跳线的工作手续,也未与周某某和郭某某(死者)见面。

4月23日7时18分,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人李勇向县调办理配合停电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终结,4月23日10时10分至12时遂川县供电公司大汾配电运检班恢复10千伏营盘圩线14号杆跳线。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司机刘某某与附近村民彭某某立即将郭某某送往戴家埔乡卫生院进行抢救,之后又转往遂川县人民医院,转送途中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家属提出铁路交通方便的原因将尸体转送至赣县殡仪馆。

(三)事故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2018年4月26日上午,经充分协商,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郭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22822197xxxxxxxxX,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野韭池村6组12号,劳务分包单位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聘用的组塔架线作业普工,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2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郭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自己无高空作业证和电工证,无防护等配电作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工作操作规程,登上运行单位带电高压杆塔,导致触电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项目经理李某某和劳务分包队伍施工队长邱某某临时增派工作任务,未对工作任务交待清楚,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违章作业未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

2.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分包人员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粗放,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普工从事高处作业等无证上岗的危险行为。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导致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技能缺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普工郭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DL5009.2-2013)的规定,未严格听从施工队长的指挥,无高处作业证登杆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2.施工队长邱某某,超出作业范围布置工作,未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随意指派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交底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施工项目经理李某某,向分包单位布置临时性工作随意,未严格履行安全交底手续,对分包队伍管理粗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由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包管理不到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电力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履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手续,杜绝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情况的发生。

2.电力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分包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防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规定,加强安全技术交底,提升安全管控水平。

3. 遂川县供电公司要对本供电区域内供电线路、设备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实时掌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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