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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胡集镇“2018.8.20”触电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6日

2018年9月3日,县安监局接县公安局移交的《关于潘子发被电死案件的函》,随后收到事故举报:8月20日11时50分许,我县胡集镇贾桥村马浅庄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32号)的规定,县安监局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经县政府批准,迅速成立了利辛县胡集镇“2018.8.20”触电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县总工会、县经信委等单位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深入相关单位查阅资料,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概况

利辛县胡集镇贾桥村中国电信代办点,负责人胡德

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71976xxxx5656,家住利辛县胡集镇庙前村胡大庄65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利辛分公司)五级承包人;胡敬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71999xxxx5612,系胡德标之子,装维人员,住址同上。胡德标父子未取得登高特种作业操作证 。

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胡敬喜单独或协助其父承接电信安装维护业务共195单,平均每月近10单。2018年7月中旬开始,潘子发协助胡敬喜参与装维业务,潘子发未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登高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胡德标未予过问。

电信利辛分公司胡集营业部(以下简称电信胡集营业部),负责人胡德龙,正式员工2人。营业场所未见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胡集辖区内电信利辛分公司五级承包人、装维人员未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二、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8月20日11时30分许,

胡德标之子胡敬喜带领施工人员潘子发在胡集镇贾桥村马浅庄为村民张之明家安装电信网线,施工至11时50分许,潘子发攀登路边公用变压器(编号9118118575,配变容量200KVA)杆架,架设和固定通信网线,在固定电信网线时触碰到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潘子发被电击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胡集镇贾桥村马浅庄马浅路,距马浅庄南约200米贾桥线路马浅1#支线106与107杆处,106与107杆上架有10千伏公用变压器(编号9118118575,配变容量200KVA),变压器上设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警示标识,对地高度约2.5米。106电力线杆上固定有电信网线,变压器西北侧约10米处设有电信杆,电信杆与电力杆之间有宽约2米河沟。据事故现场人员言,106电力杆边遗留有攀登电力杆所用梯子。变压器上自上而下依次架设有10千伏线路、380伏线路、电信网线、220伏线路、公安部门天网线等。经现场勘察,自变压器至村民张之明家,电力线路和通信网线等互相交越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胡敬喜第一时间电话告知胡德标,随后拨打急救电话,县医院120急救车及时赶赴现场对潘子发进行救治,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指令胡集镇派出所第一时间进行出警处置;胡集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善后处理,死者被镇民政办人员运送至县殡仪馆。截至目前,死者未安葬,赔偿未达成一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潘子发,男,汉族,现年17岁,身份证号码34162320xxxx106710,现场施工人员,家住利辛县新张集乡前圩村后台孜61户。

四、事故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潘子发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登高特种

作业操作证,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冒险作业,碰触10千伏高压线路。潘子发无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十七条(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注1)和电力法规(注2)有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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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电信胡集营业部,未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电信利辛分公司五级承包人胡德标、装维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较长时间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未制止。

电信利辛分公司,未严格落实五级承包协议,未认真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对电信胡集营业部和五级承包人监管不力。

胡集镇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不力;未认真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县经信委,开展电力电信等“三线同杆”架设专项整

治和电力专项“打非治违”不力;未认真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行业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潘子发,施工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登高

特种作业操作证,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胡敬喜,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取得登高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县公安部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胡德标,电信利辛分公司五级承包人,负责胡集贾桥

村等四个片区电信装维业务,未取得登高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安装业务交于未取得登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胡敬喜具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注3)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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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胡德龙,电信胡集营业部负责人,中共党员。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人员执行电信安装操作规程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较长时间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注4)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注5)之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处以9900元罚款。建议由电信利辛分公司根据国有职工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党纪和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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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注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高震,电信利辛分公司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人。参与开展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处以6000元罚款。

张东超,电信利辛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电信利辛分公司,未严格落实五级承包协议,未认真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对电信胡集营业部和五级承包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胡集镇政府,“打非治违”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开展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按照管理权限由胡集镇党委、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贾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包点干部和分管电力负责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鉴于该镇2015年、2017年、2018年三个年度相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发出预警通报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记录在案,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县经信委,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电力电信等“三线同杆”架设专项整治开展不力,未认真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行业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电信利辛分公司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责任到人,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主要和具体负责人。加强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完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根据不同层次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县经信委要按照电力电信整治等专项要求,对公共电力设施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对违反电力设施的行为要加大检查巡查和打击力度。组织电力、电信、移动等相关单位部门开展“三线同杆”架设跨越专项整治,着力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县经信委、县信息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攻坚行动”要求,以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治理,督促建设项目相关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监管。

(四)深入开展 “打非治违”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构建风险防控“六项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附件材料

(一)询问笔录类:

1、胡敬喜的询问笔录;   2、胡德标的询问笔录;

3、胡德龙的询问笔录;   4、高震的询问笔录;

5、张东超的询问笔录;   6、剧新华的询问笔录;

7、解松明的询问笔录;   8、武红星的询问笔录;

9、侯伟的询问笔录;   10、司俊杰的询问笔录;

11、李辉的询问笔录;  12、王子红的询问笔录;

13、张之明的询问笔录; 14、王晨煜的询问笔录;

15、张立杰的询问笔录; 16、潘家辉的询问笔录

(二)勘验笔录类: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事故现场平面图;3、事故现场图片。

(三)情况证明说明类:

1、县人民医院急诊、接诊抢救记录; 2、户籍证明;3、胡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 4、胡集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5、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

(四)电信利辛分公司分工、任命文件、五级承包协议会议、培训、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工资收入等材料;

(五)其他类:1、安全事故报告;2、成立调查组请示批示;3、事故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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