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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6·3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0年6月30日,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在维修抽水泵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121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发改委、卫健委、供电公司、水业集团和散兵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6·30”触电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南湾行政村后湾自然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万英,成立日期:2006年05月19日。

该自来水厂于2005年建成,设计规模为2000吨/日,实际供水规模为1500吨/日。该厂水源为巢湖,采用“三池”处理工艺,处理流程为混凝沉淀——过滤——消毒。

(二)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现场位于巢湖市散兵镇佛岭村后湾自然村的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取水水域,距离岸边直线距离40米左右。

中心现场为开放式现场,位于水中。现场电线杆位于水中,北侧电线杆顶部向南侧电线杆上方有三根电线,向东侧岸边树林有两根电线,电线垂入水中。电线杆下方水中向南有两根黑色管道,通向自来水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6月30日下午,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取水处的抽水泵发生故障,不能运转。该水厂负责人万英安排水厂临时工汤**、郑宏益前去维修。14时许,汤**、郑宏益二人来到取水处对抽水泵进行维修,此时抽水泵控制柜处于断电状态。二人把抽水泵抬起,清除堵塞抽水泵的水草等杂物,在此过程中将连接抽水泵的水管弄断。二人又把抽水泵抬到岸上,将水管和电线分别接好后,重新放入取水处。弄好后,二人一道来到自来水厂,让负责人万英送电,看能否出水。万英送电并开启按钮后,发现抽水泵仍不能工作,然后断电,让二人继续维修。二人再次下到取水处查找故障,汤**发现之前电线接头的地方有点发热,打开一看,此处电线接头没接上。汤**将此处接头重新接好,叫郑宏益去水厂让万英送电,但送电并开启按钮后,抽水泵仍不能工作。汤**让万英别急着断电,等他电话通知。二人再一次下到取水处。汤**判断可能是此前有接头的那一截电线出了问题,就准备用老虎钳将有接头这一截电线剪掉。郑宏益用手把电线两端托起,汤**开始剪电线,此时汤**突然一惊,然后人就倒在水里。郑宏益急忙上前,用手将汤**头部托出水面,汤**能大口大口的喘气,但没能说话,郑宏益紧急向四周呼救。住在取水处湖边的村民郑武听到呼救后赶到现场,拨打了巢湖市120医疗急救电话,并帮忙施救。在随后赶来村民的帮助下,众人将汤**抬上岸边。18时23分,巢湖市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汤**送往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抢救。后因经救治无效,汤**于当日18时55分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巢湖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散兵镇政府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指导现场救援,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汤**,男,汉族,69岁,巢湖市散兵镇人,生前系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雇佣的临时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汤**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使用老虎钳剪断抽水泵供电线路,导致触电,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雇佣人员汤**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未对水泵线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Q/GDW1799.2-2013)16.4.2.6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6·30”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汤**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使用老虎钳剪断抽水泵供电线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万英,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组织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雇佣人员汤**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作业;未对水泵线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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