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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7.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19年7月23日11时30分左右,庐江县丰和东郡名城工程项目地下人防车库(12#和13#楼之间)进行防火卷帘门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庐江县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县政府办李强任组长,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庐城镇政府,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组成“7.23”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电力行业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丰和东郡名城工程情况:丰和东郡名城项目用途为住宅商品房,位于庐江县城东新区东外环与周瑜大道交叉口,2013年8月开工(2013年8月6日,庐江县住建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01251308060****,准予该项目施工),单体23幢及地下人防工程,建筑主体总面积约18万平方米。

2.丰和东郡名城工程进户门、防火门施工情况:2014年8月27日,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进户门、防火门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和报价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门的供货、运输、安装、检测、验收、产品保护及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等全部工作。合同签定文本中,由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授权公司业务员孔*签字,并盖有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3.工程终止监督情况: 2019年1月23日,庐江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递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依据住建部建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十四条[①]规定,向施工单位发放《终止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并终止对庐江丰和东郡名城项目安全监督。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557839****(1-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楼盘营销、策划,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室内装璜,生态农业,旅游开发。

2.施工单位: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份,2017年3月取得消防专业承包贰级设施工程资质,公司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5****(1-1),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钢木质防火门、其它材质防火门、防火窗、挡烟垂壁、消火栓、灭火器、进户安全门、防火卷帘、自动灭火系统的生产、销售、安装;应急灯、电致发光屏加工、销售;灯具、电子产品、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施工。

(三)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庐江县丰和东郡名城项目地下人防车库(12#和13#楼之间)东北角。经过现场勘查,防火门施工现场放置有切割机械设备及电焊设备,与污水泵专用配电箱相距较近,13#楼配电箱墙角一侧放有死者头灯和帽子等。据目击者反映,当时死者孔*趴在地上,胸口下面压着电线,污水泵专用配电箱有接线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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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但工程主体施工结束后,安全管理有所松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进出项目现场人员没有检查问询,对消防门安装人员进入地下车库施工事不清楚,对项目现场巡查检查不全面、不细致,存在安全隐患排查盲区死角。

2.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日常进行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但公司的消防门安装施工队伍,主要由业务员在施工项目当地临时聘用安装人员。在丰和东郡名城工程进户门、防火门安装施工,是通过业务员孔华军临时聘用孔*(安装消防卷闸门、未持电工操作证)自行施工,且对孔*没有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缺少监督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7月23日8时左右,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消防门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孔*未穿戴电工防护用品独自一人到丰和东郡名城人防地下室(12#和13#楼之间)安装防火卷帘门。准备焊接地下室防火卷闸门大梁管,接电前为方便查看是否接通电源,孔*在未将配电箱内的断路器拉开进行带电接线,将照明灯具插入与接线断路器连接的排插中并合上断路器;接通三相火线后,再用临时照明用电的零线连接到污水泵专用配电箱形成电流回路,触碰零线(零线已经通过插入与接线断路器连接的插排的照明灯具形成通路而带电)导致触电死亡。

12时左右,下班工人施*开车经过地下车库,发现孔*躺在地下室东北角位置,当时以为是施工工人累了,躺在地上休息,并没有在意,随后将车开至地下车库门口休息。13时30分左右,施*准备返回工作,经过该地下车库,发现孔*还躺在地上,头上的头灯还亮着,施*将车开到他跟前,并用大灯照他,发现孔*趴在地上,胸口下面还压着一根电线。此时,另一名在地下车库车上休息的工人张*也走了过来,发现孔*趴在电线上,施*从车内取出老虎钳将地面电线剪断,前往查看并呼叫无回应。施*立即拨打县急救中心120电话、110报警电话,同时向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冼*报告。110、120 人员20分钟左右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孔*已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冼*立即向公

司分管副总经理何*报告,副总经理何*随后向副总经理王*报告,并及时赶往现场。何*到达现场时,110、120人员已经到达,并初步确定工人孔*触电死亡。15时左右,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孔*通知死者亲属,并与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着手善后工作处理,7月25日,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

7月23日21点56分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以电话和信息的形式向庐江县住建局报告了事故的简要情况,庐江县住建局立即分别向庐江县安委会和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孔*,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孔*安全意识淡薄,在地下车库安装消防卷闸门时,未穿戴电工防护用品[②],无人监护的情况下[③],未将配电箱内的断路器拉开进行带电接线,将照明灯具插入与接线断路器连接的排插中并合上断路器;接通三相火线后,再用临时照明用电的零线连接到污水泵专用配电箱形成电流回路,触碰零线(零线已经通过插入与接线断路器连接的插排的照明灯具形成通路而带电)导致触电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临时工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④],安装消防卷闸门施工现场无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孔*未持电工操作证进行接电行为。

2.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⑤],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7.23”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孔*安全意识淡薄,在地下车库安装消防卷闸门时,未穿戴电工防护用品,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打开污水泵专用配电箱,未将配电箱内的断路器拉开进行带电接线,在接入零线时,触碰零线导致触电,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冯*,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正常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⑦],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冯*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2.孙*,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治理员工未持证上岗、穿戴电工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无人监护等安全隐患。违反了《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⑧]的规定,依据《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六十四条[⑨]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孔*,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未能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未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无考核记录,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⑩]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对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1]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临时工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装卷闸门施工现场无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孔*未持电工操作证进行接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2]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3]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1万元行政处罚。

2.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和置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相关管理制度,立即组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紧盯问题不放,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安全“三级”教育,重点突出新进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让员工掌握安全制度和规定,思想上知安全、懂安全、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规定。同时,要加强员工的岗前培训,让每名员工掌握必备的岗位技术和安全技能,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行为规范,不盲目蛮干。

(三)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一是企业负责人要严格督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履责,不仅要抓面上管理,发现违章及时纠正,更要盯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多走、多看、多提醒、多把关,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立行立改,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危险系数较大的作业现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一定要到现场旁站、指挥,确保万无一失。

(四)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起事故教训,要以作业现场为主体,积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尤其是加强对临时用电、物件拆装、高处作业等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的排查;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作业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性辨识。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对存在的现场作业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3.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措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3.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⑧]《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等工作;

[⑨]《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发生一般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三万以下的罚款.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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