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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葫芦岛东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22年8月25日16时30分,连山区锦郊街道团南村葫芦岛东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砂浆站维修工李野在砂浆站使用潜水泵排水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连山区政府批准成立了葫芦岛东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区总工会、连山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了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聘请了机电专家马秀红、王长久工程师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葫芦岛东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东盛商混,下同)成立于2020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李慧,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地址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团南村,经营范围: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该公司砂浆站由徐州沃尔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建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提供了工程建设勘探和设计图纸,2021年5月开始建设,2022年4月完工,5月底投入使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李慧,东盛商混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杨守保,东盛商混董事,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系夫妻关系,负责公司外部销售。

3.吴月军,东盛商混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4.刘洋,东盛商混砂浆站站长,负责站内全面工作。

5.张建国,东盛商混砂浆站力工,负责添加沙料。

6.李野,东盛商混砂浆站维修工,负责设备维修。

7.赵国军,连山区锦郊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内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日常监管情况

根据区政府和区安委办《关于印发〈连山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葫连安委【2020】7号)监管分级文件规定,东盛商混为规模以下企业,应由锦郊街道办事处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主要是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完善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年初至事发前,共对企业开展了 4次检查,1月份和4月份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5月份和7月份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停产时检查了企业看护人员用气、用电和防火情况;生产时检查了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日常检查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等软件资料,到现场查看了消防器材等配备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5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东盛商混砂浆站维修工李野在站内用潜水泵排水过程中触电受伤,16时40分左右120救护人员到现场抢救后,将李野送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途中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大约16时30分左右,砂浆站工人赵世成发现李野面朝下趴在下料仓传送带机器底部的水里后,立即去配电室喊刘洋、张建国和吴月军。他们三人到现场后,吴月军立刻断电(立即切断了配电室制砂机总电源)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洋和张建国将李野抬到了砂浆站侧门口,张小锋发现李野还有呼吸,张建国和张小锋在120医生电话指挥下进行了抢救,抢救的时候把李野衣服撩起来,发现他前胸一片红肿,身体其他地方没有注意有无受伤,抢救时有呕吐迹象,吐出大约600毫升黄水。16时40分左右急救车到达现场,又进行了抢救,在送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的途中李野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三)事故报告情况

8月25日16时30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张小锋马上打电话报告给杨守保砂浆站有人触电受伤,杨守保立即安排抢救。在得知李野抢救无效死亡后,8月25日17时16分向连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四)事故处理及善后处置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防控大队、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相关人员于8月25日18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了解和勘验,初步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26日事故调查组到现场询问了相关人员,机电专家马秀红和王长久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东盛商混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葫连应急现决[2022]应急007号),责令东盛商混暂时停产整顿。并指导东盛商混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1、东盛商混安全员吴月军对现场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砂浆站维修工李野未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安全防护用品;2、现场工人均没有发现与伤者有突出的矛盾、纠纷、冲突。结合现场勘查意见,排除人为伤害因素;3、潜水泵未发现外观损坏,经专家实测潜水泵电阻为0.32KΩ,属于漏电。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

维修工李野在下料仓传送带底部排水作业时,违反公司操作规程未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造成触电死亡。(注:维修工安全生产职责、第3条明确规定“设备作业、清理维修时,应穿好防护用品”)

(二)间接原因

1、该公司职工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扎实,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条明确规定“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2、该公司安全员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定期或不定期对潜水泵进行检查,没有排查出潜水泵漏电情况,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制、第4条明确规定“检查本企业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上述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葫芦岛东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8.25”亡人事件是一起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李野,维修工,在下料仓传送带底部排水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防护用品。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刘洋,砂浆站站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督促、检查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公司免去砂浆站站长职务,并由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

(三)吴月军,公司安全员,对设备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潜水泵漏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安全员职务,并由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5%罚款。

(四)李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在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五)东盛商混职工作业时,未按公司规定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排除潜水泵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企业能够积极配合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在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的情况下,及时对死者进行了高额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连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做出罚款叁拾万圆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六)赵国军,非党员,锦郊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检查不严不实,督促不力。建议由连山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该起事故反映出东盛商混在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还存在漏洞和不足。为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东盛商混要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分析事故原因,扎实整改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全覆盖使全体职工都受到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作业时,对周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监督职工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检查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东盛商混要以此次事故为鉴,举一反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用电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达到安全用电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法律法规要求,管实管严各环节,坚决防范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锦郊街道办事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企业用电情况开展安全整治行动,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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