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9·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16日

2020年9月3日11时30分左右,在石化路第一小学附近

10千伏中央公园线戚邑街分支2#杆处,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2名工人检查设备时发生触电,造成1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市政府立即成立了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9·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市发改委等单位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发包单位为石化路第一小学,工程名称为戚城小学变压器安装工程,主要是在位于开州路与戚邑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的戚邑街分支2#杆处,新装800KVA箱式变压器1台,包括基础、35米YJLV22-3*185电缆敷设及辅材安装。

2020年6月30日,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第一小学(2020年7月30日,经华龙区编办批复更名为濮阳市华龙区戚城小学,以下简称戚城小学)与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建筑公司)签订了《濮阳市华龙区戚城小学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燕园建筑公司对戚城小学的室外配套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9日,合同总价款为577.800231万元。

2020年7月19日,燕园建筑公司将学校变压器安装工程专业分包给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生电力公司),并签订了《戚城小学变压器安装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施工期限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9日,合同总价款为20.5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资本金1300万元,办公地址位于濮阳市卫河路与政和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绪村115号。法定代表人赵保明,总经理赵瑞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24764420。公司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资质,从事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安装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8月18日,根据工程时间安排,黎生电力公司现场负责人孟凡国组织人员到戚邑街进行变压器和有关电力配套安装,22日施工完毕。8月24日,孟凡国向濮阳供电公司提出验收申请,8月25日,市供电公司营销部高压客户经理王旭组织公司供电部李广峰、高学义、张卫东、魏杰、秦爽及龙源公司专责许世恒对变压器安装和电缆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现场验收合格的结果反馈给孟凡国。9月1日,许世恒向带电作业中心提出带电接引流线作业需求,9月2日,带电作业中心工作负责人朱光华组织工人董化营、张会峰及安全监督员徐青淮进行带电接引流线作业,完成作业后,许世恒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申请9月3日送电。

2020年9月3日,10时20分左右,濮阳供电公司客户经理张继军组织市中心供电部张卫东、郭曙光及黎生公司现场负责人孟凡国到现场进行送电。

约10点左右,黎生公司现场负责人孟凡国担心安装的线路有问题,打电话安排临时用工罗振通(专业电工)带工人侯明智等送电后到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11时左右,客户经理张继军、市中供电部张卫东、郭曙光、和黎生电力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孟凡国经检查现场具备送电条件,郭曙光接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下达的调度令对线路侧开始送电;11点02分,线路送电完毕;随后张卫东指导孟凡国对变压器进行送电,11点10分,变压器送电正常,经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孟凡国签字确认后,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的规定,供电公司完成业扩报装送电流程;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和黎生公司现场负责人孟凡国陆续撤离。

11时30分左右,黎明生公司临时工人罗振通带领小工侯明智开车来到现场(10时左右罗接孟电话,让其到现场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围着线杆转了一圈后,侯明智回车上取口罩,期间,罗振通自己爬上线杆,侯明智还没找到口罩,就听到“啪嗒”一声,回头看到罗振通的脚扣掉在地上,人在线杆上触电了。侯明智立即拨打120,电话打完后,看到罗振通自己从线杆上掉了下来,腿上还着了火,就拿来矿泉水灭火。

线杆正面

线杆全景

(二)应急处置情况

11点5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罗振通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期间,孟凡国赶到现场,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安排,将死者尸体暂时送到公安医院。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罗振通,男,身份证号:410928************

(二)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罗振通安全意识差,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且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爬上电线杆带电作业,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现场监护不到位,侯明智作为现场工人,没有对罗振通起到监护提醒作用,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罗振通的带电作业行为。

2.安全监管不到位,孟凡国作为黎生电力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电话通知作业人员,未指定现场监督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提出明确作业任务和安全要求,未严格落实对作业现场的全程安全监管。

3.公司管理不到位,黎生电力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认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情况实施有效监管;使用临时作业人员,没有与作业人员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任务不明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作业人员违规带电作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

1. 罗振通,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常用工。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应当知道已通电的情况下,擅自爬上带电线杆带电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 孟凡国,黎生电力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严格落实对作业现场的全程安全监管,工作安排任务不清,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罗振通的带电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3. 赵瑞林,黎生电力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单位

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认真,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对临时用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线工人职工安全意识差,不严格落实现场作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未严格按照规定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措施,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组织学习反思,立即组织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反思,详细通报本次事故经过,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二是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认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电力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三是严格现场管控,充分分析各类现场作业情况,从工人素质、装备配置、作业流程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防护措施,建立现场监护制度,并确保现场负责人、一线工人等关键人员认真抓好落实;四是扎实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要认真组织一线工人开展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安全施工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

(二)市发改委,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濮阳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濮安委〔2019〕15号)的规定,切实负起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梳理管理清单,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对全市各类电力部门、电力施工队伍等进行梳理,摸清管理底数,建立管理清单;二是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厘清各级管理职责,加强督导检查,真正做到无缝隙监管;三是抓好安全教育,督促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电力部门、电力施工队伍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四是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真正提高一线工人本质安全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濮阳供电公司作为全市电力系统总输电供电单位,要认真吸取黎生公司“9·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本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加强工作调度,制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和相关电力施工、通电、平时用电的调度协调和统筹安排;二是加强队伍管理,严格管理本单位电力施工队伍,进一步督促各相关电力施工队伍抓好自身管理;三是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将安全教育培训当做减少事故的根本性对策,认真抓实抓牢本单位职工和各有关电力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