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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二通产业园区1615-615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6·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12日

2022年6月27日18时左右,首钢二通产业园区1615-615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项目工地,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刘某在砌筑降水安全防护井台接驳电源线过程中,发生1起、死亡1人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监督指导。同时,委托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触电的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情况

首钢二通产业园区1615-615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项目位于丰台区吴家村梅市口路首钢二通产业园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总价约25181万元,建筑规模约6.14万平方米,2022年3月25日开工,计划于2024年6月30日竣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北京首钢二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维护(保养)和汽车专项修理;对外派遣实施所承接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等,取得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监理单位: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016337W,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9层1013,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环境管理咨询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专业分包单位: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1206856,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23号,经营范围为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治理、地基与基础工程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劳务分包单位: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538887619,住所为睢县城关镇建设路1-8号,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5月13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边坡支护及基坑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金额9880026.05元,合同内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2年4月25日,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水控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910076元,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事发项目属地和行业情况

事发项目位于丰台区吴家村梅市口路首钢二通产业园区,属地管理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行业监管为区住建委。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7日18时左右,首钢二通产业园区1615-615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项目工地,事发当日有雨,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未安排作业情况下,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工人砌筑降水安全防护井台,工人刘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人员发现工人刘某受伤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送往北京朝阳医院西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刘某,男,汉族,37岁,黑龙江人,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龙符合电击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结合技术鉴定结论,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死者)未穿戴作业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接驳三级配电箱的电源线处于带电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刘某触电原因进行检测、检验,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刘某在连接配电箱电源线的作业前未熟悉作业环境,且在电源线带电情况下未穿戴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其双手分别触及电源线的两个相线,电流经其手、身体、另一只手可形成导电回路,具备触电条件。

经查,作业现场有潜水泵,三级配电箱,作业人员刘某(死者)违反《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对人员的要求: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工人刘某(死者)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电源线接驳作业。

2、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刘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刘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违章进行接驳电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二)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履职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严格落实临时用电制度,非电工人员不得从事电工作业活动;(三)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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