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供热管网项目“12.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4日

2020年12月16日11时许,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供热管网项目(以下简称“供热管网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12.1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萧县白土镇张村和冯楼村交界处,属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供热管网项目,项目法人为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供热管网项目自萧县经济开发区至合成革园区和化工园区,全长约15公里。

(二)项目施工情况

事故发生时,供热管网项目由谢*勤使用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名义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但谢*勤、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和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三者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手续,也未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三)相关人员情况

谭*林,男,49岁,江苏省高邮市人,供热管网项目钢筋工,事故中伤者。

谢*勤,男,58岁,江苏省扬州市人,供热管网项目施工实际组织者。

何*明,男,36岁,江苏省扬州市人,钢筋施工现场负责人,谭*林系何*明联系到该项目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16日,钢筋工谭*林、郑*福在HC2-10#管柱钢筋笼进行钢筋笼搭接延长作业施工,谭*林负责在钢筋笼里接扎钢筋,郑*福负责在地面递送钢筋。11时许,郑*福看到钢筋笼冒烟,赶忙喊人救援,现场人员迅速赶到事故地点,发现谭*林倒在钢筋笼里。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郑*福和附近赶来的工友郑*等看到谭*林倒在钢筋笼里,立即将现场情况向谢*勤和何*明进行了报告,随即组织开展救援,将谭*林从钢筋笼中拉出。现场工人郑*拨打 “120”急救电话,“120”到场后将受伤的谭*林转送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由于伤情严重,谭*林四肢截肢。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0年12月30日,谭*林家人向12345热线举报该起事故。经县应急管理局核实,12月16日事故发生后,供热管网项目施工组织者谢*勤接到现场工人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要求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告,蓄意瞒报了这起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谭*林,伤者,安全意识淡薄,在HC2-10#管柱进行钢筋笼搭接延长作业时,手持约2米的螺纹钢筋近距离接近高压线缆(35KV输电线路),造成高压电流通过双手及身体两侧、足部、钢筋笼形成放电回路,致其重伤。

(二)间接原因

1.谢*勤,施工实际组织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针对现场高压线缆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认真组织实施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施工队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何*明,钢筋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事故隐患。

3.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施工许可,对发包项目管理不到位。

4. 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对谢*勤违法施工的行为失察,对谢*勤等人违法施工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消除和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违法建设、施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个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谭*林,现场施工人员,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受伤,建议不对其追究责任。

2.谢*勤,施工实际组织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认真组织实施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施工队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蓄意瞒报了事故,对此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何*明,钢筋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项目发包管理不严,未按规定申报施工许可,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对谢*勤等人违法施工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消除和制止,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其他建议

萧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开发局,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建设行为,由萧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光大绿色环保再生能源(萧县)有限公司,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与工程的发包,施工过程中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山西晋湘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萧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举一反三,切实做到以案为鉴,按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加强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