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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地“2019.4.2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30日

2019年4月21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电话报告: 2019年4月21日上午9时许,在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8条、第19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市监察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地“2019.4.21”触电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形成了《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地“2019.4.2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清流路1471号,其新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公司厂区东南侧。公司通过邀请投标报价后议标的形式,选择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施工方。公司未聘请工程监理单位。

根据2018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名称:4号、5号厂房。占地面积:6501.4平方米,其中:4号厂房占地3940.45平方米、5号厂房占地2560.95平方米。结构形式:钢结构;建筑层数:一层;檐口高度:4号11.0米、5号8.0米。合同总包干价:5538000元,其中:钢构含防火涂料工程款3079000元,土建含照明工程款2459000元。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日期及合同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2018年11月20日,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个人概况

1、建设单位  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3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96284Q(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147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芳,注册资本:伍佰万整。经营范围:汽车转向、悬挂系统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聘请自然人张某连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全权代表公司履行新厂房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2、施工单位  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建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2-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法定代表人:冯某柱,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古建筑施工等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34021093,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水利电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资质,证书编号:D334021090,有效期至2021年03月01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8]003258-6-6,有效期:2017年06月17日至2020年06月16日。

公司派驻天裕公司厂房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徐某云(项目经理证书注册编号:皖23xxxxxxxx57,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5日;安全资格证书编号:皖建安B[2012]01xxxx9),配备的安全员为李某香(证书编号:皖建安C[2017]01xxxx5,偶尔在施工现场)、姚某峰(证书编号:皖建安C[2015]01xxxx0)。

经调查,鑫鑫建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等齐全;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但排查整治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虽有台账,但培训考核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对项目部外聘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从事焊接的人员(包括死者)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针对性、适用性不强。

3、死者情况  王某1,男,汉族,自然人,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41103xxxxxxxxxx1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xx镇xx村xx组xx号 ,鑫鑫建安公司项目部聘用的普工。

(三)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天裕公司厂区东南侧正在建设的4号钢结构厂房西南侧。事故现场与生产车间之间未完全隔离。由于事故当天下雨,施工人员为保护电焊机,撤除了现场的电焊机及供电线路,现场勘查时已无法确认事发当时供配电状况,只能通过询问,确认死者当时位于C型钢构件南侧约1.5米处,电焊机位于C型钢构件东侧,紧靠C型钢构件。据现场询问了解,事发时天已下雨,天裕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4月21日上午7时左右,鑫鑫建安公司项目部安装班钢构件组负责人王某2(死者哥哥)带领4名工人到在建的厂房工地从事钢构件安装工作,其中:王某1、孙某欢在4号厂房地面从事C型钢拼接焊接工作(一人焊接,一人辅助),王某2、吕某泽、陈某鹏在5号厂房焊接门窗。

9时左右,到现场的项目部安全员姚某峰看到天已阴,可能下雨,就让安装班负责人王某亮(死者叔叔)及王某2收工,然后姚某峰与王某亮一起离开了施工现场。9时50分左右,天开始下雨,王某2喊工人们收工。于是,孙某欢收拾好卷尺等工具送往运输工具车,王某1在现场收拾焊接、电线等。此时,正在5号厂房的王某2听到4号厂房内从事土建工作的工人喊“有人电倒了”,王某2等人立即跑过去,陈某鹏和王某2及其他工人先后到达现场,看到现场情况,王某2等不知如何处置,就喊王某1的名字,看到王某1有意识但未回话,于是王某2就拨打了120,随后打电话给王某亮。王某亮接到电话后就拨打了110报警,并从乌衣镇赶往事故现场。约10时左右,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对伤者进行心脏复苏救治,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伤者死亡。

接到电话报告后,正在天裕公司办公室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连赶到事故现场。之后,死者家属及天裕公司张副总经理先后赶到现场。张某连打电话给鑫鑫建安公司总经理冯某柱,让其与死者家属沟通,联系殡仪馆派车。双方协商好后,殡仪馆来车将死者送往殡仪馆。随后,110及滁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滁州市公安局法医先后赶到现场,维持治安,勘察事故现场,并到殡仪馆对死者进行尸检。

21日下午1时左右,鑫鑫建安公司与死者家属开始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下午3时左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23日上午,死者遗体进行了火化。

21日上午11时前后,天裕公司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先后上报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某1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切断电源并且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电焊机及电线,致使其触电致死。

(二)间接原因

1、鑫鑫建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失;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防范技能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应急预案管理不完善。

2、天裕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施工现场未完全隔离,不满足施工安全条件,并且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对承包方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相关方现场管理缺失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1,安全意识淡薄,在撤除电焊机及电线时,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姚某峰,男,xx岁,鑫鑫建安公司派驻天裕公司建设项目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临时用电不规范,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隐患组织排查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五、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其处2000元的罚款。

2、徐某云,男,xx岁,鑫鑫建安公司派驻天裕公司建设项目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无施工许可证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清,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其处5000元的罚款。

3、冯某柱,男,xx岁,鑫鑫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天裕公司建设项目无施工许可证,仍然让项目部违法违规进行施工;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第五、第六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000元)的30%罚款,计18000元。

4、张某连,男,xx岁,天裕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3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施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安徽天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始建设;未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2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严格落实建设方、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先安全,后建设。

2、要进一步加强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针对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3、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红线意识”的理念,认真吸取近期工业园区各类事故多发的教训,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先安全,后生产;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要认真开展建筑行业“六项机制”建设,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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