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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修缮工程“8.18”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3日

  2016年8月18日19时30分许,在由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修缮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教育局、监察局、总工会和北塘公安分局、梁溪区检察院等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指导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教育局、监察局、总工会和北塘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梁溪区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现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华公司”),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2295;注册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注册资本:30600万元整人民币;具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206901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23209170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60025-4。法定代表人:易杰祥。南通新华公司在无锡设有分公司,代表集团公司管理无锡地区承建工程。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夏明建全面负责无锡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是无锡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工程概况

  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修缮工程建设单位为无锡外国语学校。2016年6月,无锡外国语学校与南通新华公司口头约定由南通新华公司承包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修缮工程的施工,无锡外国语学校负责对施工内容进行跟踪审计,施工工期至2016年8月底。承接工程后,南通新华公司即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王世明,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圣飞翔,瓦工班组长黄远超。该工程无工程监理单位。

  至事故发生时,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修缮工程形象进度为约完成总工程量的75%,正在进行操场西北侧地坪(水泥地)的打磨施工作业。

  三、事故经过

  2016年8月18日,南通新华公司瓦工班班组长黄远超安排本班作业人员鲍远彬、张玉根、陈传好等三人到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进行地坪(水泥地)的打磨施工。施工至晚饭时因晚上加班需要,鲍远彬去仓库领取一个拖线板和带有钢管支架的碘钨灯,钢管支架高约2米,可垂直立于地面。鲍远彬先将拖线板的插头插于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教学楼一楼的插座处,后将连接碘钨灯的插头插于拖线板上,看到碘钨灯亮后即离去。

  晚7时30分许,张玉根推着打磨机在打磨地坪,陈传好双手握着固定着碘钨灯的钢管支架准备往张玉根方向移动时,突然“啊”的一声仰面倒于水泥地面上,钢管支架随后倒地横压在陈传好身上。张玉根见状后判断钢管支架带电,立即跑到拖线板处,拽掉连接碘钨灯的电线插头,并朝着宿舍方向呼喊“救命”。后张玉根和听到呼喊声赶过来的工友一起对陈传好进行紧急施救,并将陈传好第一时间送至无锡101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概况:

  陈传好,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未使用保护零线,且末设置漏电保护装置,违章作业,在施工电器发生漏电时,失去保护,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详见《关于“8.18”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事故现场勘查情况说明》)。

  (二)间接原因

  1.南通新华公司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临时用电管理混乱,临时照明线未按规定架设;同时,安全检查制度执行不严,未及时发现末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事故隐患,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南通新华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因南通新华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1.南通新华公司圣飞翔,作为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排作业人员晚上加班时,未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安排专职电工架设临时照明线路,致使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南通新华公司王世明,作为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南通新华公司按照公司奖惩规定给予其严肃处理。

  3.南通新华公司夏明建,作为南通新华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是南通新华公司无锡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无锡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无锡外国语学校(吴桥校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南通新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无锡分公司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同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意见

  南通新华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级各类人员充分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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