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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7•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7月12日17时许,位于清溪镇铁松村铁松路202号的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在维修及更换冰水机压缩机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迅速组织清溪镇人民政府、清溪镇监察室、清溪镇总工会、清溪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清溪镇安监分局、清溪镇公安分局、清溪镇供电分局等部门于2018年7月16日成立清溪镇“7•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鼎公司),住所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铁松路202号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法定代表人陈呈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9月21日,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电子产品、智能软件开发等。

2、通远空气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远公司),住所东莞市寮步镇居民区金碧二街42号1至3层(集体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顾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子辉,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5月2日,经营范围:空气调节系统工程处理设备的设计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空气调节处理设备、环境控制设备等;公司员工有陈永柱、李培源。

3、东莞市宏盛空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苏荣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日期2017年01月03日,经营范围:产销、研发:空气压缩机,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真空泵、空气分离设备及零配件、自动化设备安装、维修、租货:空气压缩机及设备、空调、发电机:销售:空气压缩机润滑油、工业润滑油、劳保用品。

(二)事故人员的基本情况

1、李培源,男,汉,1984年8月2日,原住址广西平南县大安镇稻花村灵明屯90号,身份证号:                 ,现住址东莞市寮步镇凫山盆岭,在通远公司任职环保空调安装工。

2、陈永柱,男,汉,1976年6月10日,原住址广西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周一屯6号,身份证号:                 ,现住址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排楼16巷1号,在通远公司任职环保空调安装工。

3、苏荣德(死者),男,36岁,汉族,广西省贵港市人身份证号码:                  ,宏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维修工程作业人员。

(三)事故工程情况

2018年7月8日时,因锐鼎公司A栋1楼和B栋2楼的冰水机有故障,锐鼎公司与通远公司协商冰水机的维修工作由通远公司负责。2018年7月9日通远公司将锐鼎公司冰水机维修工程交由宏盛公司作业,双方协商维修工程总价为4000元(通远已预付1000元给宏盛公司),未签订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另外,因锐鼎公司将车间安装空调及管道工程发包给通远空气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通远公司2018年6月开始进驻锐鼎公司机械车间进行环保空调安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2日14时左右,通远公司负责人刘子辉安排作业工人李培源、陈永柱到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楼机械磨削车间进行环保空调安装,在15时左右陈永柱、李培源看到宏盛公司负责人苏荣德在维修冰水机(由于冰水机维修是要站在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楼机械磨削车间第Q16号和Q17号磨削机床的顶部平台上进行),陈永柱和李培源就帮助维修冰水机的苏荣德递工具,陈永柱站在机床平台上面配合其工作,李培源在车间地面转递工具。维修工作进到17时30分左右,维修冰水机的苏荣德告诉一旁的陈永柱说冰水机设备更换维修完成,要求通电测试,一旁的陈永柱就用对讲机呼叫正在二楼工作的通远公司负责人刘子辉要求合闸通电。事前未对冰水机检测是否存在漏电情况,刘子辉接到对讲机通信后就在二楼合上了正在维修的冰水机电源,通电4-5秒之后,站在Q16号磨削机床顶部平台的陈永柱发现负责维修冰水机的宏盛公司负责人苏荣德疑似触电,被吸附在冰水机旁。陈永柱急忙用对讲机叫刘子辉断电,断电后苏荣德从维修冰水机旁右侧倒下。采取了相应的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同时也拨打120急救电话,刘子辉、陈永驻及李培源等人也将苏荣德自行送到附近的友华医院进行抢救。

(二)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刘子辉、陈永驻及李培源大约于18时将苏荣德送到清溪友华医院进行抢救,于当天晚上18点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清溪镇安监分局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时,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前往事故发生地,拍摄现场相片,并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前往医院了解情况,及时介入调查,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苏荣德(身份证号码:                 ),男,36岁,汉族,广西省贵港市人,冰水机更换及维修的承接人。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显示死亡原因是电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方通远公司与死者家属双方已初步达成协议,经核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苏荣德在维修结束后,未采用仪器或仪表对冰水机整体情况进行漏电检测,在作业进行中也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通电后电流通过苏荣德手和身体部位与触碰到冰水机金属构架行成通路,发生了触电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宏盛公司未安排现场人员安全作业进行监督,未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通远公司未与宏盛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宏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清溪镇“7•1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苏荣德未持有特种作业员证,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下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苏荣德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宏盛公司未安排现场人员安全作业进行监督,未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宏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荣德系其唯一股东,现苏荣德已死亡,宏盛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建议不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通远公司未与宏盛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存在违法行为,建议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四)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通远公司的作业人员在维护、维修好设施设备时,应采取先检测电线电路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漏电措施,后才进行安全的通电作业。所有电气设备和配电控制箱、柜要有很好的接零和接地保护,还要有等电位连接,要装设漏电保护器。

(二)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时必须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分包方必须承担其责任范围内出现的安全事故及连带的经济责任,同时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发包单位现场监督管理,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通远公司要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规作业,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苗头,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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