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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葵潭镇圆墩村人员溺水身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30日

2019年8月26日,葵潭镇圆墩村发生一起人员溺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27日上午派员到葵潭镇对事故进行核实,27日下午,市安委办发出《关于对惠来县“8·26”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揭安委办函〔2019〕28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8月28日县人民政府成立“8·26” 葵潭镇圆墩村人员溺水身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玉顺任组长、副局长黄绵周任副组长,成员从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和葵潭镇人民政府抽调。事故调查组按照县人民政府批示精神,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8·26”葵潭镇圆墩村人员溺水身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

经查:肖霜(男,21岁,土家族,贵州省人,已溺水身亡)、晏文章(男,24岁,土家族,贵州省人)、欧国孟(男,31岁,汉族,贵州省人)和冉文(男,23岁,土家族,贵州省人)等四人在圆墩村“雨污分流”工程打工,肖霜随其父亲肖时成(男,49岁,土家族,贵州省人,圆墩村“雨污分流”工程工头)到惠来县葵潭镇圆墩村打工。2019年8月26日午饭后约13时左右,因下雨,圆墩村“雨污分流”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下午停止施工,肖霜等四名施工人员收好工具后,到圆墩村里宿舍休息。约17时许,圆墩村村民黄兆鹏在村广场防火池洗澡时,发现池内有一团黑色的东西,弄清后是一个人,经辨认后通知其家属和工友。

二、应急处置、事故报告情况、死亡原因和善后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田祝兰(肖霜母亲)、晏文章、欧国孟和冉文赶到现场后,合力将肖霜从防火池抬上地面,发现肖霜身体发硬,脸、脚、手臂发紫,对其进行按压肚子、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拨打12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随车医生对肖霜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肖霜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8月26日18时,圆墩村民黄文河拨打110报警,接警后葵潭镇委镇政府、葵潭派出所立即派员到现场协调处置,并将该起事故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

(三)死亡原因

8月28日,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肖霜进行尸检,检验意见:肖霜符合溺水而死亡。死者亲属对死因没有异议。

(四)善后情况

肖霜溺水身亡后,葵潭镇委镇政府、葵潭派出所及圆墩村委积极调解协商,8月30日,圆墩村“雨污分流”工程承建方揭阳市大南山国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葵潭分公司和圆墩村委会本着人道主义,慰问死者亲属16万元作为肖霜在圆墩村意外溺水身亡的救助金,并签订协议。9月1日,死者肖霜遗体在惠来县殡仪馆火化,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

三、发生溺水事故防火池基本情况

经查:发生溺水事故的防火池位于圆墩村广场,防火池主要用于圆墩村防火,周边筑有约20 cm高的水泥防护墙,水泥防护墙上安装约1 m高的铁栏杆,铁栏杆顶部离地面约1.2 m,防火池周边有设置安全警示告知牌,池内正常水位约1.3 m,属于老片区内,老片区不属于圆墩村“雨污分流”工程施工范围内,防火池距离肖霜等施工人员宿舍约200 m,施工人员上下班不需要经过该防火池。事故发生后,现场只有肖霜本人拖鞋一双,没有水桶等取水工具。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肖霜,身份证号:52222819990102XXXX,直接经济损失约16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肖霜自行进入圆墩村防火池是发生溺水身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在圆墩村防火池,不属于该村“雨污分流”工程施工范围,防火池距离其宿舍约200 m,且发生事故时在停工休息时间,经调查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纯属肖霜个人行为,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葵潭镇圆墩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显示屏、宣传栏、标语口号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预防溺水宣传,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同时加强村内日常巡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2)各镇(场)、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种地势复杂的河流、池塘、水库、游泳池、沟渠等溺水易发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宣传教育群众不在危险水域游泳、钓鱼、玩耍和逗留,防范和遏制溺水事故发生。

(3)相关各镇、村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涉海旅游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惠安委办〔2019〕4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海域沿线巡查力度,落实对沿海居民及游客的安全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制止人员在非游泳区海域下水游泳。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切实提高涉海旅游活动的管理人、经营人、船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涉海旅游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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