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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10·1”较大水上采砂作业船舶侧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1日

2014年10月1日20:35左右,“小康3号”货船停靠在位于岳阳县东洞庭湖陡砂坡水域采砂作业的“湘岳阳挖1831”左舷沥水,“小康3号”货船向右侧倾,导致发生5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10月2日成立了由市地方海事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岳阳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岳阳县“10•1”较大水上采砂作业船舶侧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船舶、船员基本情况

1、“小康3号”货船

(1)基本情况:“小康3号”货船系内河B级航区钢质货船,原武汉港船籍,船舶所有人赵平安。船舶总长:91.3m,最大船宽:15.2m,型深:5.2m,最大船高:15.0m,满载排水量:3850t,空载排水量:950t,总吨位:2481,净吨位:1389,主机功率:440kw×2台,货船由湖南沅江市船机厂于2005年6月6日建造完工,2014年8月28日常德市船舶检验局发证,《内河船舶检验证书》有效。该货船于2008年2月21日在武汉海事局登记为海船,曾用名湘平江货0308,航区沿海,2014年9月10日在武汉海事局办理了船舶所有权、国籍、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后,该船船主到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办证窗口咨询了船舶转港上户情况,暂未申请上户。

(2)配员情况:该货船配有11人,分别是①一类船长赵平安:证号S430623196011170318;②一类二副袁冬伏:证号S430623197012243034;③一类轮机长张敏:证号S430623197909220312;④水手徐治平:岳阳市华容县人,身份证号43062319750307671X;⑤水手张荣华:岳阳市华容人,身份证号430623196002193016;⑥水手熊立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身份证号430611197802100016;⑦水手崔孟华:岳阳市华容人,身份证号43062319740112301X;⑧水手马如良:岳阳市华容人,身份证号43062319531126301X;⑨机工何如辉:岳阳市君山区人,身份证号430626195810257537;⑩机工王接福:岳阳市华容人,身份证号430623196412273035;⑪管事袁伏秋:岳阳市华容人,身份证号430623197306023037。

经查,本航次赵平安、张敏不在船上,除一类二副袁冬伏持有有效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外,其它人员都未持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属配员不足。

(3)经营情况:该货船于2014年7-8月从天津回岳阳,在洞庭湖大桥下维修。在未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5日开始为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运输砂石,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共运输8个航次,最多次载货4200t,最少次载货3900t,平均载货吨位为4087t,主要运输范围从岳阳县陡砂坡水域到岳阳市七里山水域。据常德市船舶检验局核定的《船舶静水力计算书》显示,该船舶吃水4.5m时,船舶总排水量为5152t,空载排水量为950t,在留有700mm干舷时,载货量约4200t。

2、“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五洲号)

(1)基本情况:“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系内河B级航区钢质采砂船,岳阳港船籍,船舶经营人为岳阳市福渡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总长:99.8m,最大船宽:21.1m,型深:5.0m,最大船高:23.6m,满载排水量:4905.650t,空载排水量:3860.550t,总吨位:4496,净吨位:1348,主推动功率:880kw×2台,采挖功率1563kw×3台,采砂船由湖南省灏东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建造完工,2014年6月10日岳阳市船舶检验局发证。采砂船持有岳阳市地方海事局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岳阳市船舶检验局签发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证书都在有效期内。

(2)经营情况:该船舶隶属于岳阳市福渡船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利群。岳阳市福渡船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路三角大厦903号,法定代表人夏业锁,经营范围船舶代理、船舶信息服务。

2014年9月26日,田春章代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实际控制人田利群与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签订了《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砂石采挖承揽合同》。2014年9月27日,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向岳阳县砂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将“湘岳阳挖1831”代替“中兴工66号”采砂船进行采砂作业,同日,岳阳县砂石管理机构通过“湘岳阳挖1831”办理《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资格初审,并向岳阳市水务部门提交《关于申请办理<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请示》,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负责向岳阳市水务部门提交相关办证资料,事发时,“湘岳阳挖1831”尚未取得岳阳市水务部门颁发的《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证号430621000018174,法定代表人胡伟清,住所为岳阳市岳阳县城关镇圣世路南侧10号。

2014年1月3日,该公司(乙方)与岳阳县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岳阳市岳阳县陡砂坡和金盆港采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砂石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岳阳县两个采区的河道砂石开采权。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为三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限定采砂船只数量控制在38艘以内,乙方须按照省水利厅批准的船只数量及功率限制要求,自行组织采砂船只,制订轮采方案,经岳阳县河道采砂管理机构初步审查,报岳阳市水务局批准,颁发《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船一证)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如采砂船只非乙方或乙方公司所有,须与采砂船船主签订砂石采挖协议。乙方必须按规定的采砂作业范围和时段从事采砂作业活动,采砂作业时段为06:00—20:00,不得超范围、超时段采砂。乙方应严格按照《岳阳县陡砂坡和金盆港采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运砂生产经营流程进行采砂、配载、销售活动,不得对运砂船只进行超量配载。

(三)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9日成立,《营运执照》证号430604000001733(S),法定代表人:胡伟清,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汨路,经营范围:牲猪贩运、销售;肉食品加工、销售;食品、饮料、服装的批发与零售;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砂砾石的销售。

该公司生产部实际上负责管理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船只的日常采砂作业安排。

2014年8月30日,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小康3号”货船(乙方)签订《自卸驳船砂石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需要运输砂砾石,乙方可供甲方砂砾石运输使用,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运输砂砾石,并对乙方运输砂砾石的承揽价格达成协议,有限期至2014年9月30日。从2014年9月5日至9月30日期间,“小康3号”货船已为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运输砂石8次,运输路线均为从岳阳县陡砂坡水域运至岳阳市七里山水域,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砂石销售部也与“小康3号”货船结算了相关运输费用。

(四)事故发生水域相关情况

1、水域情况:事发水域为陡砂坡采区,距湘江鹿角主航道约2.5-3km,距陡砂坡州尾庙夹约2.7km。

2、天气及水文情况:夜间多云,北风≤3级,事发水域为静水,无流速。

(五)有关监管情况

1、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

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以下简称砂管局)主要职能是:负责贯彻执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东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采砂许可的初步审查。2014年1月,岳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县东洞庭湖采砂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砂管办,砂管办设砂管局,砂管局正、副局长兼任砂管办正、副主任,砂管办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常驻砂管局,同砂管局合署办公。砂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东洞庭湖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船数、超时段、超范围和盗采砂石行为。

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安排“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进入东洞庭湖陡砂坡采区进行采砂作业以来,岳阳县砂石办分别于2014年8月8日与2014年9月17日对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安排“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进入东洞庭湖陡砂坡采区进行采砂作业的行为予以打击,依据《砂石出让合同》规定共扣除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并要求“湘岳阳挖1831”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撤离岳阳县水域。事发当天,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通过岳阳县砂石办初审并向岳阳市水务部门申请但未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岳阳县砂管局向“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派遣签单发航员,监管其开采作业。签单发航员未对 “小康3号”货船是否证照齐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等情况进行查验。

2、岳阳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岳阳县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2014年9月份以来,“小康3号”货船在陡砂坡装砂石,营运了8个航次,岳阳县地方海事处没有及时组织对该船进行监督检查,事发当天也未对该船证照不齐、配员不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3、岳阳县港口航务管理所负责事发水域的水运市场管理。2014年9月份以来,“小康3号”货船在陡砂坡装砂石,营运了8个航次,岳阳县港口航务管理所没有及时组织对该船进行监督检查,事发当天也未对该船非法营运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0月1日06:00时,“湘岳阳挖1831”在岳阳县东洞庭湖陡砂坡采区开始采砂作业。

18:35时,“小康3号”货船靠在“湘岳阳挖1831”左舷开始受载。“小康3号”受载由船上负责人袁伏秋负责指挥,由船尾向船首方向装载,第一次先装2堆,再从第3堆开始分2次装载完毕,共装8堆。“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配载由后操刘斌负责操作,前操由林高宙、汪开根负责操作。

20:05时,“小康3号”货船装载完毕,装载平衡,干舷左右舷为200mm,由一类二副袁冬伏驾驶该船舶前行停靠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左舷沥水,机舱前壁与“湘岳阳挖1831”尾部平行,并指挥水手崔孟华、张荣华、马如良等人系缆,分别是首缆、倒缆、尾缆。“小康3号” 停靠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期间,“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一直在为停靠在其右舷的“湘岳阳货1762” (通畅2号)货船进行采挖砂石作业,在这个过程中,“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由于采砂作业需要产生了左右摆动。

20:25时,“小康3号”驾驶员袁冬伏从驾驶室的水平仪发现货船右倾,立即通知船上管事袁伏秋,要求找采砂船向左舷补载,意图调整船舶平衡。同时,驾驶船舶后退10-20m,打好3根缆绳,做好加载的准备。袁伏秋立即到采砂船上找到后操刘斌,要求补载。刘斌操作左舷的皮带机,准备对“小康3号”货船补载,被采砂船上负责人胡敏制止。袁伏秋又去和胡敏理论,在和胡敏理论中,“小康3号”货船第4堆砂大面积向右舷移位,进一步加剧了船舶的右倾,致使其它砂堆相继大面积向右位移,于20:35左右“小康3号”货船迅速向右侧倾,“小康3号”左舷中部倒扣在“湘岳阳挖1831”左舷尾部二层甲板室上,侧倾时将3根缆绳拉断。侧翻后,一类二副从驾驶室前窗破窗游出,机工王接福从机舱游出,2人被“湘岳阳货1762”(通畅2号)货船小划子救起。水手马如良、熊立新被甩到采砂船上,马如良重伤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熊立新双臂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水手及机工崔孟华、张荣华、何如辉、徐治平等4人被甩出,落水失踪。由于浮力的作用,倾覆的“小康3号”货船立即上浮,其左舷货舱的中部倒扣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左舷尾部二层甲板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10月1日21:50左右,岳阳县地方海事处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救,同时向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报告事故情况。市地方海事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局领导及安全科相关人员,市水务局领导,岳阳县县委、县政府等党政主要领导率领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砂管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了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救援。

事故发生后,岳阳市委卿渐伟书记、市政府盛荣华市长、向伟雄、熊炜副市长分别批示“要全力搜救落水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10月2日10:00,向伟雄副市长在岳阳县事故现场召开市直相关单位、岳阳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相关单位以此事故为鉴,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事故;成立了岳阳县“10•1”较大水上采砂作业船舶侧倾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10月3日19:00时“小康3号”货船被打捞出水。10月4日止,4名失踪人员全部打捞出水。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小康3号”船员马如良、徐志平、张荣华、崔孟华、何如辉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岳阳县人民政府迅速开展事故善后工作,由县长牵头,成立了船舶打捞、人员搜救、社会维稳、舆情应对、事故调查5个小组。人员搜救组迅速组织20余艘打捞船只开展全方位、不停顿、地毯式打捞;舆情应对组当晚起草事故通告,接待各路新闻媒体,积极应对网络舆情;社会稳定组成立“一对一”专门工作组,分别与遇难者家属达成了代行赔偿协议,于10月6日前赔偿金全部支付到位,妥善安葬遇难者,整个赔偿过程无一例上访、闹事情况发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小康3号”货船受载完毕后由右舷出具3根缆绳停靠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左舷沥水,处于正常停泊状态。由于接载时按8个砂堆受载,砂堆过大过高;加之刚受载不久,含水率过高,砂堆稳定性变差。在“湘岳阳挖1831”作业时的左右摆动影响下,砂堆因惯性作用向运动受限的一舷由慢到快位移,最终砂堆倒堆,产生侧倾力矩,使“小康3号”快速向右舷侧倾,“小康3号”左舷中部倒扣在“湘岳阳挖1831”左舷尾部二层甲板室上。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未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在岳阳县陡砂坡采区违规从事砂石开采作业;二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向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小康3号”货船配载砂石,并超量配载。

2、“小康3号”货船所有权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小康3号”应急处置不当。一是“小康3号”货船所有人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从武汉港注销并在岳阳港申请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尚未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水上船舶营运;二是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配足合格的船员;三是未对所聘请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组织应急逃生演习,聘用不合格船员无证上岗作业;四是“小康3号”船员发现本船所载砂石向右位移船舶右倾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挽救危局,最终导致船舶侧翻。在发现船舶右倾时,没有组织船员及时撤离,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3、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未依法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在岳阳县陡砂坡采区违规从事砂石开采作业;二是与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小康3号”货船签订运输合同,同意“小康3号”货船为其公司运输砂石。

4、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对岳阳县陡砂坡采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规进行砂石开采作业的行为,向“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派遣签单发航员,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通过岳阳县砂石管理机构初审并向市水务部门申请但未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监管其开采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小康3号”货船受载砂石的行为。

5、岳阳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对辖区运输船舶没有实施有效的全面监管,在“小康3号”货船已经进行了8次砂石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小康3号”货船证照不齐、配员不足、超量配载的问题。

6、岳阳县港口航务管理所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对辖区运输船舶没有实施有效的全面监管,在小康3号已经进行了8次砂石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康3号”货船无《船舶营业运输证》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行为,打击船舶无证运输不力。

7、岳阳县水务局下设的东洞庭湖水政监察中队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2014年6月发现“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予以处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继续进行砂石开采作业的行为。

8、岳阳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规进行砂石开采作业的行为,没有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小康3号”货船无《船舶营业运输证》违法从事水路运输和配员不足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岳阳县“10•1”较大水上采砂作业船舶侧倾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人(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田利群,男,40岁,“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实际控制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在未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19号文件)第九条的要求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违规进行砂石开采作业;二是没有督促相关船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向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小康3号”货船超时配载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平安,男,54岁,“小康3号”货船所有权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从武汉港注销并在岳阳港申请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没有依据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非法从事水上船舶营运;二是没有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和《安全生产法》第4、17条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配备合格的船员;三是未对所聘请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组织应急逃生演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袁伏秋,男,42岁,“小康3号”货船负责人,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从武汉港注销并在岳阳港申请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在船舶没有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且没有配备合格船员的情况下违规发航,在船舶出现重大险情时,采取错误方式进行应急处理,且未组织疏散或撤离船上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刘桢祥,男,23岁,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签单发航员和旁站监管员,对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规采砂的“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监管履职不到位,没有严格督促“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限时段开采作业;未查验“小康3号”是否证照齐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李锋,男,44岁,中共党员,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行政许可、联合执法工作,未及时、有效地组织对“湘岳阳挖1831”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规采砂的作业行为进行打击,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通过岳阳县砂石管理机构初审并向市水务部门申请但未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监管“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进行砂石开采作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杨智,男,41岁,中共党员,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纪检组长,分管安全生产、采砂生产管理工作,在“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通过岳阳县砂石管理机构初审并向市水务部门申请但未取得《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派遣签单发航员,监管“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进行砂石开采作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邓黎鸣,男,31岁,中共党员,岳阳县地方海事处副主任科员,负责事发当日的值守巡航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小康3号”货船在事发当日证照不齐、配员不足和超量配载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谈翔,男,41岁,中共党员,岳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东洞庭湖中队副中队长,对“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规采砂的作业行为打击不力,在2014年6月发现“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予以处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继续进行砂石开采作业的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张亮东,男,50岁,中共党员,岳阳县港口航务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规费征收、稽查和执法工作。在“小康3号”货船已经进行了8次砂石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有效地组织监管和打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石双平,男,43岁,岳阳县地方海事处副主任科员,负责辖区水域交通安全监管和规费征收工作。对辖区运输船舶没有实施有效的全面监管,在“小康3号”货船已经进行了8次砂石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小康3号”货船证照不齐、配员不足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方国静,男,51岁,中共党员,岳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东洞庭湖中队长, 2014年6月发现“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予以处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湘岳阳挖1831”采砂船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继续无证进行砂石开采作业的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号令)第8条第5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组织无《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船只违规进行采砂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与无《船舶营业运输证》且没有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签订运输合同,组织其开展运输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

责成岳阳县人民政府向岳阳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上报境内河道采砂治理方案,解决好境内河道采砂的安全问题。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岳阳市灏东砂石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要认真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认真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要加强安全宣传,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五要认真组织船舶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六要制定完善的采砂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受载后要及时退档应纳入操作规程,严格监督执行,确保采砂作业安全。

(二)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要加强对采砂船舶安全管理力度。

一是要加大对辖区内的采砂船非法采砂、超量开采、超时开采、超功率开采的打击力度,严格执法,确保责任落实。二是要加强对旁站监管员、签单发航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源头监管的责任。三是要建立健全对采砂船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

(三)岳阳县地方海事处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要抓好源头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从船舶船员管理源头入手,让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资质齐全、标识清晰,船员持证上岗、安全从业。二要加强船员的培训,增强船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三要严格执法。加强联合执法力度,重拳打击运砂船舶违法运输的行为,在县人民政府的支持下,联合交通、公安、水务等部门实施全天候的安全执法检查,严查重处违法运砂船,加强对采挖船和签单员的监管,建立综合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体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四)岳阳县港口航务管理所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是要建立健全船舶检查的制度和台账,加强对辖区内船舶的营运证的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二是加大“打非治违”的力度,对辖区内的船舶非法营运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三是明确现场执法队伍职责,落实现场执法人员,合理安排部署监督检查。

(五)岳阳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打非治违”的力度。

一要把水上交通安全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领域,认真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体制,切实落实安监、交通、海事、水务、国土、渔政、公安等职能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投入,合理配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监管经费,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二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引导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三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联合执法队伍,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违法开采、违规配载、无证驾驶、无证航行、超载运输、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四是要研究制定采砂作业的操作规程,加强对采砂作业行为的监管,确保采砂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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