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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电站沉船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慈利县三合口乡青年电站装船超载和装船不平衡,导致船内进水下沉,造成淹死8人,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该站机动船船工王某某(无证驾驶),副站长吴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该乡纪检委员黎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
  1987年2月,三合乡政府加高该乡青年电站水库大坝,由黎某某全面负责工程指挥,吴某某负责具体施工。3月20日上午,划子溪村228名民工进库施工。下午,黎某某与吴某某一同随2号机船进库到大坝砂石工地察看,发现2号机船漏水,铺头板损坏,船上无救生、照明设备和人货混装等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当晚12时,吴某某通知王某某驾驶2号船运砂石。装船时,王某某看到民工装船不均衡,未予纠正。装完砂石,也没检查船的载重情况,便叫民工上船启程返回。船离岸约100米,因超载和装载不平衡形成前重后轻,船头大量进水,王某某得知后,采取减速、挂空档、转航,将船驶向右岸。船靠岸时,前仓已进水一尺多深,由于反作用力,船又迅速头离岸。王某某感到危险,离开机仓来到前仓,用铲子将砂石往水里掀,试图减轻船头重量。但为时已晚,船离岸约20米成桶针式下沉,淹死8人,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的严重事故。

  二、原因分析

  1.放松管理,忽视安全。黎某某作为大坝工程的总负责人,忽视施工安全,在已发现2号机船有漏水等不安全因素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人员解决,却放任不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某某作为大坝工程的具体负责人,明知2号机船存在漏水,铺头板损坏,无救生、照明设备等事故隐患,不告诉王某某,夜间还指派王某某驾船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重要责任。
  2.违章驾船。王某某不仅无照驾驶,而且违反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开船前对船体状况不检查,对破损漏水,未装救生器材和照明设备,没有及时修复;装货时、不注意察看船的载重情况,违章超载运输,致使船体沉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

  三、防止措施

  1.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作为水库,大坝施工领导人员,要对施工设备,器材等作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隐患或事故苗头,及时排除,严禁不管不问,放任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遵守制度,安全作业。驾驶人员要按照运输规定,认真检查运输设备是否符合运行条件和要求,对存在的隐患或违章装载行为,要及时修复或制止,保障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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