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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3.7”一建筑工地吊篮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04日

1.事故时间:2013 年3 月7 日

2.事故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绿地中央广场

3.伤亡情况:3 死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85.45 万元

5.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6.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3 月7 日7 时左右,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项目部涂料班

组带班民工蒋宗军安排本班组的民工对1 号栋A 单元的外墙粉刷底漆,12 名民工分别乘坐A

单元5 台吊篮进行施工作业,其中秦建波、张桥、黄明升乘坐了南面编号为9178 的吊篮,

并分别将系在身上的安全带连接在吊篮的安全护栏上(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

术规范》规定: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 人,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挂设在安全绳上,安全

绳不得与吊篮有任何连接)。3 人边粉刷底漆边操作吊篮上升。8 时38 分左右,当吊篮运行

至33 层时,吊篮突然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蒋宗军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秦建波、

张桥、黄明升被迅速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但3 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工程建设单位是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上海绿地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德勤,项目经理盛夷林;监理单位是湖南长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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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定代表人潘祥明,项目总监黄劲松;吊篮生产单位是无锡市凤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8.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安装人员在组织安装编号为9178 的吊篮时,未将吊篮西端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

绳夹拧紧,为该吊篮使用留下了安全隐患。

2)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项目部涂料班组民工擅自使用未经联合验

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吊篮。

3)该吊篮乘坐人员超员,加大了钢丝绳和悬挂机构连接耳板上插销的负荷。

4)民工在乘坐吊篮时未将系在身上的安全带挂设在独立于吊篮外的安全绳上,导致随

着吊篮一起坠落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吊篮的安装不规范。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项目部在安装1 号栋

A 单元5 台吊篮时,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的要求编制安装方案。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项目部现场管理人

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民工擅自使用未验收吊篮、超员乘坐吊篮和不按规定将安全带系在安全

绳上等问题;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项目部和湖南长顺工程建设中央

广场项目监理部有关人员未全面、准确传达并监督落实先导区安监分站的指令,也未制止南

托项目部民工违规使用吊篮的行为。

9.事故处理:

这是一起因违规使用吊篮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责任单位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顺工

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12 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了行政处罚。

10.事故对建设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建设单位应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对于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

全事故隐患、安全行为问题,跟进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根据政府下发的

有关文件进行有效落实。

2)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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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吊篮安装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安装,安装完后组织各参建方进行联合验收。

3)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吊篮进行产品出厂资质、质量检查,在吊篮

使用过程中进行吊篮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吊篮的安全保险、防护及架体的结构性能,安

全锁及钢丝绳等部件的使用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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