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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瀚大湖公馆建设项目“1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20年11月24日上午8时许,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华瀚大湖公馆G4号楼24层西侧中部电梯井内,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51万元。

2022年1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审计发现部分市县涉嫌瞒报漏报事故核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环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环翠区应急局、环翠区总工会、公安环翠分局、环翠区住建局、张村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瀚大湖公馆建设项目“1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环翠区纪委监委、环翠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技术论证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华瀚投资集团威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瀚大湖公馆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于2007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华瀚大湖公馆-1A-1号,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2.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瀚大湖公馆项目施工单位,成立于2000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12000万元,注册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承德路-1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100302(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

3.威海市恒屹人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华瀚大湖公馆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2005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22号四楼,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华瀚大湖公馆G4号楼、P1地下车库(G4号楼部分)项目位于环翠区张村镇荣乌高速东、环翠路南,建筑面积为33189㎡,该项目建设手续齐全。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华瀚投资集团威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威海市恒屹人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5202万元。G4号楼共27层,每层5个电梯井,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主体25层施工。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胡**,吉林省临江市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4日6时许,在华瀚大湖公馆G4号楼,木工班组长刘**带领木工班组李**、胡**等人开始对G4号楼25层安装模板。8时,李**、胡**开始对电梯井操作架进行加固,李**在24层配合胡**,胡**进入电梯井内踩踏在操作架上进行加固时,操作架坠落,胡**因没有配戴安全带也跟随操作架坠落至负二层。

(二)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立即电话告知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高**。高**立即到负二层电梯井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组织现场刘**等人清理障碍物。救护车于8点30分到达现场,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将胡**送往医院抢救。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高**进行了报告,高**了解到医院诊断证明胡**患有高血压并伴有经常性头晕,认为是因疾病造成的意外事件,故未向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汇报。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未向张村镇人民政府、环翠区应急局和住建局报告。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胡**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固操作架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导致胡**缺乏安全带保护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胡**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冒险作业。

2.胡**事发前一天到威海高区利民医院就诊,诊断证明书显示胡**患有高血压并伴有经常性头晕,医生建议休息一周,注意休养,避免从事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胡**在个人健康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下,忽视医嘱进行高处作业。

3.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威海市环翠区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瀚大湖公馆建设项目“1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瞒报行为,属瞒报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责人员

胡**,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华瀚大湖公馆G4号楼、P1地下车库(G4号楼部分)项目工人,施工期间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未按照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在自身健康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忽视医嘱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及人员

1.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有瞒报情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以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3.高**,华瀚大湖公馆G4号楼、P1地下车库(G4号楼部分)现场负责人,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住建局对其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高**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鲍*,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华瀚大湖公馆G4号楼、P1地下车库(G4号楼部分)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住建局暂扣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12个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华瀚投资集团威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恒屹人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立即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组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二)开展建筑领域专项整治。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三违”现象,切实加强环翠区建筑领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特别要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及个人防护工作。

(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环翠区张村镇人民政府要将此次事故通报给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双重预防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结合上级部署,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建筑施工、煤矿、危险化学品、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全力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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